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9期)

2022-05-16


行业新闻速递


1

浙江就《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4月29日,浙江标准在线网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5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平台企业应加强重点领域的竞争合规管理,其中包括: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企业或组织其他竞争者就商业安排、市场信息等进行直接或间接地接触、沟通;参与行业协会或其他有关机构组织的同行业会议;与交易相对人就转售价格进行沟通或者安排;在收购兼并、设立合营企业、资产收购等交易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其他竞争合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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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普陀法院发布十大涉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月28日,上海普陀法院召开线上发布会,对上海普陀法院近三年涉文创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总结,介绍了白皮书的基本情况,并发布《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及十大相关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包含:视频平台侵害“东方110”节目信网权案、熊猫直播间收入分成纠纷案、“剧本杀”诉前禁令案、网络游戏维权顶格判赔案等在内。通过发布此类具有典型风险性和裁判结果示范性的案例,为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风控管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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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知局发布2022年《专利权无效宣告办事指南》


5月11日,国知局网站公布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办事指南》,本指南适用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办理。


《指南》明确,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办理依据为《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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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知局编译《韩国标准必要专利指南2.0》中文译文版


为让我国知识产权相关从业人员更好了解韩国《标准必要专利指南2.0》相关内容,近日,国知局国际合作司在取得韩国特许厅授权后,组织编译了韩国《标准必要专利指南2.0》中文译文版。


据了解,韩国特许厅于2021年年底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指南2.0》(韩语版)。主要内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概念、最新信息和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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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等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5月7日,工信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通信行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1部分:总则》(以下简称“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在以上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2年6月7日。


据了解,《规范》规定了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最小必要基本原则、评估要求、评估方法以及评估流程。适用于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设计、开发和评估,个别条款不适用于特殊行业、专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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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知局发布《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办事指南》


5月11日,国知局网站公布了《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办事指南》,本指南适用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的办理。


《指南》明确,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的办理依据为《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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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苏省: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


5月6日,江苏省知产局发布了《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确围绕“十个重点”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蓝天”专项整治。


《通知》提出,要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代理商标恶意注册。及时向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转送商标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行为案件线索,指导地方通过提醒谈话、约谈整改、检查监督、行政处罚等方式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代理行为,对于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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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北京市拟规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


5月5日,北京市知产局发布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6月4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鼓励支持北京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现有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内积极探索开展信息分析、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按需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以及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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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两部门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


4月29日,人社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 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


据了解,此次网络治理工作,将重点针对五类情况进行审核、监测和处置。其中包括,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字样;违规使用“职业资格”“执业资格”“人员资格”“岗位合格(凭证)”“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等字样;违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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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广东省发布通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4月29日,广东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活动贡献度低,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挖矿”设备一般应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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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1

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推广构成侵权吗?  

 点评人:张樱山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淘宝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新类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厘清了“淘宝客推广模式”下的“淘宝客”、电商卖家、网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某水木公司的主编傅某于2020年4月按照公司要求拍摄了内容为“装修经典元素、过气元素”的短视频,在某视频平台上首次发表。2020年9月,水木公司发现刘某在某网购平台上擅自发布该视频,该视频中还添加了中某公司在该网购平台经营的旗舰店中的门把手商品链接,点击商品链接可以进入商品详情页面,在浏览该商品详情页面时,上述视频仍在页面右下角播放。


水木公司认为刘某擅自在自己的视频作品中植入中某公司网店的商品链接并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发布,侵害了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中某公司委托刘某对其商品进行推广,二者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构成共同侵权。网购平台作为运营商未对侵权视频进行审核,构成帮助侵权。故水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中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5000元,网购平台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淘宝客推广模式”的特点,该模式的权利保护方式和边界亦成为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电商卖家以及网购平台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1.刘某未经许可,从网络上转载涉案视频后发布于自己的网购平台账号,并在视频中添加商品链接用以推广赚取佣金,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2.虽然中某公司与刘某建立了推广合同关系,但中某公司并不知道刘某将其商品链接添加至侵权视频进行推广,与侵权人刘某没有意思联络;发布侵权视频未经过中某公司同意或协助,水木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某公司参与或帮助刘某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3.网购平台在用户注册账号及商户入驻之前已经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并且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经核查确认被诉侵权视频已不存在,故网购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水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本案的实践意义在于,法院明确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对于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参与或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电商卖家和网购平台认定不构成共同侵权,在法律框架内为“淘宝客推广模式”提供司法保障,切实促进新型网络营销推广健康发展。


2

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宣判 

 点评人:岳雅琦


2021年9月,某信息公司员工吴先生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兜售一款叫“汇易获客”的软件,其通过对方官网及电话购买了该款软件。使用后,吴先生惊讶地发现该软件居然可以“爬取”自己公司后台数据和直播间用户的相关信息,随即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售卖该软件的某信息咨询公司老板丁某及销售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查,2019年,丁某成立了自己的信息咨询公司,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处于停业状态。2021年中,丁某从丁某某(另案处理)处以9800元的价格购进汇易获客软件成为代理商,利用该软件可以入侵某些短视频平台的服务器,通过关键词搜索可以快速抓取平台信息,主要包括用户名、UID、签名及评论等,再通过软件把UID转换成二维码,来精准定位客户。丁某对该软件进行了重新包装,“改头换面”后对外销售,违法所得2.4万余元。


网络爬虫是一种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网络爬虫通过爬取互联网上网站服务器的内容来工作。它是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程序或脚本,用于自动从Internet上获取信息或数据,扫描并抓取每个所需页面上的某些信息,直到处理完所有能正常打开的页面。


电商公司、培训机构和传媒公司等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用户数据后,为自己的产品、服务进行推广引流,其中不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良商家,风险隐患极大。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虹介绍,“网络爬虫”作为一项技术手段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本案的软件采取了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未经许可进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即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承办法官表示,这主要针对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或程序,或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刑罚。本案中涉及的“爬虫”软件是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短视频平台的反爬措施,非法获取后台服务器内指定的数据文件,互联网行业的从业人员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安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合规开展自身业务。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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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张樱山   责任编辑:岳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