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18期)

2022-09-29


行业新闻速递


1

我国将加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在北京召开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专家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获悉,我国将深入研究数据产权规则,加强制度设计,加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快推进相关政策制定,积极推进地方试点,积极参与数据领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立足中国实际,形成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方案,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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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州印发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福州市未来十五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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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深圳宝安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体化运作启动


2022年9月24日下午,宝安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体化运作暨宝安创新服务平台启动仪式在宝安区湾区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中心举行。宝安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宝安市场监管局共同签署《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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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开启2.0版


2022年9月23日,2022年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论坛在上海举办,三省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框架协议书2.0》《长三角地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将合力推动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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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西省出台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行动方案


2022年9月21日,江西省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35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确定了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25年,我省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3%,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19件;到2035年,基本建成特色鲜明、全国一流的知识产权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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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河北建成“全链条”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河北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目前河北建成了从咨询培训到风险预警、从专业评估到争议解决、从海外布局到维权援助“全链条”涉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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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大会召开


2022年9月20日上午,浙江省召开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大会,浙江省省长王浩、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出席大会并讲话。会议通报了浙江省2021年度各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省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与个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并为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金奖省内获奖单位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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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第十四次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视频会议


2022年9月15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第十四次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以视频形式举行。会议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主持。巴西工业产权局局长克劳迪奥·费塔多,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局长尤里·祖博夫,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局长乌纳特·潘迪特,南非公司与知识产权注册局局长罗伊·沃勒分别率团参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发表视频致辞,副总干事王彬颖和助理总干事爱德华·夸夸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了金砖五局8个合作领域的工作进展,批准了《金砖五局人工智能审查规则对比研究报告》《金砖五局外观设计视图提交要求对比研究报告》《金砖五局商标申请和审查程序对比手册》等多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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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22北京商标品牌发展论坛在京举行


2022年9月8日,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主办,北京商标协会承办的2022北京商标品牌发展论坛在京举行。论坛以“中国品牌 世界共享 北京发展 品牌先行”为主题,旨在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品牌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商标品牌培育,助力北京“两区”建设。


论坛上,北京商标协会等4家单位联合发布《“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倡导行业自律”倡议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延庆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多位领导和业内专家分别作主题演讲,围绕疫情冲击下的商标保护与品牌发展之道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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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启动


2022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决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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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市中医药知识产权夯基行动计划》发布


近日,在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医药创新发展论坛开幕式上,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中医药知识产权夯基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夯基行动计划》)正式发布,这是我国中医药行业首个省级区域性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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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北京召开2022年商标受理窗口业务交流研讨会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召开2022年全市商标受理窗口业务交流研讨会。会议通报了2022年上半年全市商标受理窗口工作情况,上半年全市商标受理业务申请5500余件,发放商标注册证8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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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1

知名电视节目的“节目名称权”属于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在先权利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王沫


一、案件介绍


1.案情概况


原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智慧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报纸”商品。第三人“中央电视台”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经过国知局审理认定,该商标侵犯第三人的在先权益(节目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原告不服国知局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2.裁判结果


一审北京知产法院认为,第三人“智慧树”节目创办于2003年12月,至今已有18年的历史,经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央视网、央视影音客户端、微博等媒体的宣传报道,已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随着节目的持续播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该节目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第三人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基于《智慧树》节目的传播方式及知名度,原告应当知晓该节目的存在,却仍然在与该类儿童益智节目具有密切关联的“报纸;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注册与该节目名称完全一致的诉争商标,其主观难谓善意。据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来自于第三人或者与第三人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第三人对《智慧树》节目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3.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二、简要评析


本案涉及知名电视节目的“节目名称权”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如何保护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1. “节目名称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我国现无立法对“节目名称权”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其并非法定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先权利”,不仅包括法定的在先权利,亦应当包括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电视节目具有商业属性,属于商品范畴,而节目名称发挥着和商业标志类似的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及表彰特征的作用,属于商品名称。对于商品名称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据此,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对经营者而言是具有合法的竞争利益。因此,若节目名称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则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在先权利”的要求,落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范畴。


2. 证明“节目名称”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举证思路


在本类案件中,诉争商标通常与节目名称相同或混淆性近似,因此证明“节目名称”的知名度成为该类案件中的审查重点。就本案而言,代理人通过提交节目介绍、节目视频及节目内容截图、收视率汇总表格、第三方媒体宣传报道、节目获奖证书、在先认定知名度的裁定和判决等证据,法院全部采纳并认定节目名称的知名度,该案件也可为类似案件提供举证思路。


3. 影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认定的其他要素


除了证明节目名称权系《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范畴及其该节目名称的知名度外,对于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证据的搜集亦成为本条认定的要素之一。在明知他人在先知名电视节目名称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仍注册与他人节目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应对这种行为加以制止和规制。若商标注册人恶意情形非常严重,如同行业经营者、多次重复注册节目名称等,法院在认定商标与节目名称近似及认定节目名称知名度时会相应放宽标准,以达到规制对方恶意注册的目的。因此,在该类案件中,积极搜集对方恶意注册的证据,也有助于增加案件成功几率。



关于我们


浩天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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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刘玉萍 李迅 王沫

责任编辑:刘玉萍 李迅 王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