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20期)

行业新闻速递
最高法:推动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022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贺荣表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我们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推动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制衔接,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国际司法合作交流,不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正形象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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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发布
近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送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的函。按照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部署,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全国范围内选取了25个成效较为突出的案例,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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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征集2021—2022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经验做法和案例
2022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征集2021—2022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经验做法和案例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总结梳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提炼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经验做法,挖掘一批“总对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发挥典型经验和案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健全完善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进构建中国特色“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新格局,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通知》要求各地知产局会同地方高法汇总形成知识产权多元调解工作经验做法并附案例,并要求突出主责主业,重点选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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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工作,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11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 电子邮件:zhifa@cnipa.gov.cn
2. 传 真:010-62083171
3. 信 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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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建立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的部署,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引导专利权人科学、公允、合理估算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促进市场化定价和许可达成,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该《指引(试行)》内容分为总则、估算方法、操作步骤三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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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工信部: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积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专利优先审查政策,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予以优先推荐。面向“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加大服务机构评价信息推送力度,助力企业更好选择优质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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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实现作品版权登记全面线上办理
2022年10月1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通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实现作品版权登记全面线上办理》。通知中提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日前实行作品版权登记全面线上办理。申请人无需向中心递交或邮寄登记申请纸介质材料,“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作品版权登记。
此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实现作品版权登记全面线上办理,对原有登记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加入了许多新的功能,用户体验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例如,增设了超大作品样本的线上提交功能、作品实物线下展示选择功能、用户端查看电子证书功能、上传作品创作过程相关证明短视频功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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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部门:鼓励对中小微企业试点专利技术先使用后付费
近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发布由北京市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确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内中央在京和市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微企业,以及本市范围内的担保机构作为试点对象。所称“先使用后付费”,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明确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里程碑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应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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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开通商标信息泄露问题线索反映入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关于在商标领域开展教育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切实防范商标信息泄露风险,推动商标信息泄露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商标局现开通商标信息泄露问题线索反映入口,公众可在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交有关线索或意见,如有图片、录音等其它形式线索,可另行发送至商标信息泄露问题线索收集邮箱sbxxwt@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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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打造知识产权强省 共建新产业体系
2022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共建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建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工作要点(2022—2023年)的通知》。
《通知》提出五方面25项措施,明确要做好顶层设计,坚持“一市一案”、“一县一品”,抓好11项知识产权重大工程,聚焦“六新产业”领域,率先推行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推动高校建立知识产权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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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局发布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实施细则
2022年10月11日,深圳市监局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三条,设置了总则、提名、受理、评审组织、拟奖与授奖、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实施细则》将申请方式由原来企业自行申报改为提名制度,赋予相关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专业性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两院院士、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近年获得国家、省、市三级专利奖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相应的提名权;新增项目受理单位职能;优化评审组织,提高评审效率,明确回避情形及相关工作责任;对评审后产生的拟奖项目和候补项目进一步明确了后续审查环节和递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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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设立全门类知识产权奖,最高奖300万元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省政府设立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对在本省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办法》明确,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其中,浙江知识产权大奖奖金每项300万元,专利奖、商标奖和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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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权利人钓鱼取证所得证据,不能作为起诉侵权的证据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董龙凤
一、案件介绍及争议焦点
1.简要案情
原告曹某某系一款“多功能数据线”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被告深圳某公司系一家销售数据线的1688网店。原告通过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数据线,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50万元。
2.裁判结果
被告基于权利人的要约而销售权利人指定提供产品图片从而实施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其销售的产品原本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仅因为完成权利人为取证的要约临时起意实施原本不存在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其他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原告该次通过公证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权利人起诉被告侵权的证据。故深圳中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争议焦点
权利人以钓鱼取证方式在被告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能否作为起诉被告侵权的证据?
二、简要评析
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通过钓鱼取证,提起批量维权、恶意诉讼等现象曾一度猖獗。“钓鱼取证”是指权利人有计划地采取行动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获取证据提起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第七条针对这一现象作出明确规定:“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
本案权利人的行为正属于《知产证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经营的网店并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未上架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原告首先在阿里旺旺中主动发送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向被告询单,并指定要求购买图片所示款式的被诉侵权产品,在原告询问被告并提供产品图片后,被告为促成交易,从第三方处购买了侵权产品,通过其网店链接销售给原告,该链接所展示的图片并非原告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而是另一款产品,因此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仅用于支付价款,且被告此后再无向他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可见,被告并无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主观故意,其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系基于权利人取证行为而产生。因此,根据前述规定,权利人刻意引导被告实施原经营范围外的侵权行为,所得证据不能作为起诉被告侵权的证据。
本案明确了《知产证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对于权利人钓鱼取证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体现了诉讼诚信、公平原则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