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2年12月)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第三期,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2年11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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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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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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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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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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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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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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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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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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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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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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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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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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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机构内部接口 证券交易》《证券业登记结算核心术语》《证券期货业数据安全管理与保护指引》《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服务连续性管理指南》《场外通用传输接口》《证券公司客户信息交换规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评估数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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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
2.资产管理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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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2年10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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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10月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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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2022年10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产品注册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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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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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整优化五项措施,支持房企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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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2021-2022)》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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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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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贸信托发布《中国家族信托可持续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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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发布《10月集合信托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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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动深证100ETF期权上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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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国际信托落地全国首单知识产权服务信托,信托业探索业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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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信托首推房屋经纪居间服务费监管服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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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金信托担任精功集团等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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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信托司法处置无锡项目落锤,风险处置工作接近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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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做市交易满月,首批42只标的股成交273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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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上海全球资管高峰论坛开幕,中外机构云集热议行业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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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919,809,996.46元认购重庆信托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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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信托74.5亿元接盘恒大深圳总部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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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金融逾期债务又增加27亿元,中融信托、长安信托深陷泥潭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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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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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举办“资产管理纠纷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课题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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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中国投资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2)》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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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责任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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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结构交易性质的司法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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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产品风险揭示义务的法律问题
本期重点关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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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要点提示:
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二是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三是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四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五是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
发文机关:中国银保监会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0日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要点提示:
为进一步推动全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将产品的条款、费率、现金价值全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办法》明确,保险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违反本办法对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处罚举措。
发文机关:中国银保监会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7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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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行业动态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2年10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10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5832.2亿元。国债发行8271.8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6687.3亿元,金融债券发行7660.9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0983.2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375.1亿元,同业存单发行11722.1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10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19.6万亿元,日均成交10904.6亿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0万亿元,日均成交1246.9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债券成交11.4万笔,成交金额113.3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5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4%。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10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08.3万亿元,同比增加36.0%,环比减少26.9%。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46%,环比上升1个基点;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41%,环比基本持平。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10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1.7万亿元,贴现发生额1.2万亿元。截至10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7万亿元,贴现余额12.8万亿元。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10月末,上证指数收于2893.48点,较上月末下跌130.9点,跌幅为4.3%;深证成指收于10397.04点,较上月末下跌381.6点,跌幅为3.5%。10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3411.2亿元,环比增加8.6%;深市日均交易量为4527.8亿元,环比增加8.9%。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10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929家,全部为金融机构。
新闻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10月月报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总体情况
2022年10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86家,办理通过的机构46家。2022年10月,协会中止办理11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208家。
截至2022年10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3,967家;管理基金数量140,988只;管理基金规模20.00万亿元。
二、 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情况
2022年10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2,094只;新备案规模372.81亿元。截至2022年10月末,存续私募基金140,988只,存续基金规模20.00万亿元,较上月减少3,927.09亿元。
新闻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8日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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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
《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指出,目前保险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等方面。再保险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混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等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同时,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和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了目前保险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对保险合同效力、保险赔偿范围、保险代位求偿权、涉车辆保险诈骗等保险领域常见争议的裁判认定标准进行了系统总结梳理,并在白皮书中列举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机动车的认定、新冠肺炎疫情与保险理赔范围、保单中特别约定条款效力认定等多件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导向作用,以审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
新闻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北京金融法院举办“资产管理纠纷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课题专家论证
11月25日下午,北京金融法院通过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北京法院2022年度重点课“资产管理纠纷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专家论证会。
会中蔡慧永院长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等重要论述,指出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调研课题是北京金融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蔡慧永院长重点介绍了北京金融法院调研工作成果和转化情况,阐释了防范化解金融危机背景下做好“资产管理纠纷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这一课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希望各位专家多提宝贵意见,促进提升调研报告和审判指引质量,切实发挥理论研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发文机关:北京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中国投资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2)》
2022年11月9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与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全联并购公会共同举办“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及投资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2)线上发布会”,并发布《中国投资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2)》。
发文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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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托管人责任认定问题
托管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在与管理人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时对管理人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进行了合理审查。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后,未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合理监督。托管人在对基金资金托管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行为与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亦具有因果关系,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终2409号
案涉合同中对资产托管人义务的约定包含:“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及报告中国证监会。”该资产管理计划未备案的情况,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资产托管人应当掌握备案情况,并在未备案时,拒绝执行指令。此外,托管人关于“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义务贯穿于整个合同始终,该义务不应仅局限于对于管理人发生的指令进行审查,还须包括对于管理人是否业已获得“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权利、是否获得向托管人发生指令的权利进行审查。故托管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管义务。托管人在资产管理计划未备案的情况下依据管理人的指令将所监管资金汇出,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8082号
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结构交易性质的司法认定问题
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36号案件
【简要案情】C公司是Z公司的控股公司。2015年1月,因Z公司融资需要,C公司向G银行提出4.4亿元贷款要求,在G银行的主导和安排下,Z信托公司成立了一个信托项目,由F公司出资4.4亿元,委托Z信托公司将4.4亿元贷给C公司,并签订《资金信托合同》。C公司上述4.4亿元贷款的资金提供方实际为G银行,由G银行提供4.4亿元基准贷款利率资金给F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由F公司利用上述银行贷款购买中信信托公司的产品。C公司为信托贷款的借款人,与Z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年利率10%。2019年1月,Z信托公司将4.4亿元的债权转回给F公司,清算了该信托账户。
【争议焦点】案涉交易的交易性质,以及案涉《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效力。
【裁判观点】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F公司、Z信托公司与C公司通过《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建立起来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实质是作为委托人的F公司与作为借款人的C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案涉《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效力、F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依据本案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本金4.4亿元为G银行向F公司关联公司发放的贷款,经过企业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最终流入F公司账户,并最终用于投资Z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即F公司向C公司发放4.4亿元借款,并非是F公司的自有资金。F公司注册资金仅为100万元,C公司对于F公司向其发放的借款4.4亿元并非来源于自有资金亦应属明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本院认定F公司向C公司发放的4.4亿元借款,其资金来源应为向其他企业借贷,且C公司对此应当知晓。故案涉合同应属无效。
关于信托产品风险揭示义务的法律问题
《信托合同》文本均未对杠杆比例、强制平仓等内容进行字体格式方面的特别提示,而《认购风险申明书》虽对风险进行了集中载明,但是如上所述《认购风险申明书》的位置并不显著。其次,《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十一条在内容上并不能直观体现出其对杠杆比例的风险提示,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杠杆比例等进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3862号案件
【简要案情】彭某于2015年5月签署27号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作为委托人认购B类信托单位金额300万元,并于5月8日向Z信托公司指定账户汇入300万元。2015年12月14日,Z信托公司就27号信托计划出具清算报告。彭某损失本金270余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Z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Z信托公司赔偿其损失。其中彭某主张Z信托公司的违约行为包括Z信托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和说明义务。
【裁判观点】
1.关于风险提示义务的履行形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风险提示义务的履行应当以足以起到提示说明效果的方式进行。27号信托计划包含有《认购风险申明书》的信托文件具体编制情况为:《信托计划说明书》第1页至第31页、《认购风险申明书》第32页至第38页、《信托合同》第38页至68页,第69页为“信息填写及签字页”;该第69页亦未对风险提示申明的内容进行特别标注及说明,除基本个人信息填写外,在“信息填写及签字页”的该页标题上一行,以小号字体注明“此页为《中信安盈安州27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另外整个信托文件三部分的编制、排版、纸张等并无明显区分。根据上述信托文件的编制情况,《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编制位置在系列信托文件中间,其与签字页间隔有一份《信托合同》,在相关编排印制没有明显区分的情况下,不足以引起充分注意;并且第69页签字页之前第38页至第68页为《信托合同》,而签字页标题上方又标注为《信托合同》之签署页,在该签字页上的签名与在《认购风险申明书》特定文件上的签字提示效果并不相同。故本院对于Z信托公司主张的在系列信托文件最后一页签字即应视为《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的主张不予采信。另,经询,Z信托公司亦无录音、录像或其他形式证据证明其对于27号信托计划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
2.关于风险提示的内容
首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本案中,《信托合同》文本均未对杠杆比例、强制平仓等内容进行字体格式方面的特别提示,而《认购风险申明书》虽对风险进行了集中载明,但是如上所述《认购风险申明书》的位置并不显著。其次,《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十一条在内容上并不能直观体现出其对杠杆比例的风险提示,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杠杆比例等进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再则,对于Z信托公司主张的彭某的特殊身份和学历背景将导致其对风险的了解程度高于一般人,对此,对风险的提示说明义务系受托人的法定信义义务,彭某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其自身对风险的了解程度并不必然导致Z信托公司风险提示义务的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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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第三期)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行业中国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该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本期主编:牟菲、刘洁
本期责任编辑:阎慧鸣
本期编辑成员:卢琦、徐婷垚、李钟、万婧、郭子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