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21期)

2022-12-06


行业新闻速递


1

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新增了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义务的规定,强调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跟帖评论区管理权限;同时新增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建立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的申诉制度,并强调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跟帖评论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后,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该《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的规范管理,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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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


11月4日,中央网信办网站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就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提出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通过设置一键防护功能、优化私信规则等方式强化对网暴当事人的保护,通过加强评论环节管理、加强重点话题群组和板块管理等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并要求依法从严处置处罚网暴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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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知产局发布《<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11月8日至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陆续发布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至(九)。前述文件对于2021年12月13日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商标一般违法行为的含义和具体类型、“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理等进行了具体解释,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增强市场主体的商标使用行为的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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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商标注册申请书等49件商标书式


1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关于修订商标书式的通知》。《通知》对相关商标书式作出调整,并随附件公布了修订的商标书式及清单。相关书式自2022年12月1日启用,旧版书式同时停止使用。本次修订的商标书式共49件,涵盖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业务、商标后续业务、商标评审业务、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业务五种业务类型,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等书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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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


近日,为配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至2022年12月15日。《草案》对初步审查部分、实质审查部分以及复审与无效请求等内容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同时,该《草案》新增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关内容,包括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事务处理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两个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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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12月1日,《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全文共五章、四十三条规定,聚焦于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低、机构过多过滥、经营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规定》的出台,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商标代理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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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1

短视频平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点评人:重庆办公室  刘思雨 谭涵琦


一、案件介绍


1.案情概况


权利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爱奇艺公司”)发现“快手”APP中持续出现大量关于电视剧《老九门》的短视频,涉嫌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爱奇艺公司多次函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快手公司”)停止提供侵权内容,但快手公司并未删除侵权视频。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佳公司”)系侵权视频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联通无锡分公司”)为侵权视频的基础网络接入者,故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手公司、达佳公司、联通无锡分公司立即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95万元。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快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作品《老九门》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达佳公司、联通无锡分公司因无主观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判令快手公司向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44,2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争议焦点


1.快手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2.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范围;

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二、简要评析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著作权包含的重要权利内容,在如今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权利为权利人带来丰厚收益的同时也极易被他人的行为所侵害。


1. 快手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判定快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关键在于快手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是否“明知或应知”。本案中,快手公司通过设置视频分类、智能索引、话题编辑等方式推荐涉案侵权视频,且爱奇艺公司诉前已多次通知快手公司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提供初步权属证据与侵权作品明细,然而快手公司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上述行为表明快手公司“明知或应知”其平台上的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十三条的规定,快手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被诉侵权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2. 关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如上所述,快手公司应承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达佳公司、联通无锡分公司是否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法院应予支持。”由此达佳公司作为侵权视频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联通无锡分公司作为基础网络接入者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与快手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3. 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审法院从老九门作品知名度及权利保护、侵权情节及规模、侵权过错、平台规模及性质,以及爱奇艺公司的维权成本支出等方面酌确定快手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442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含44200元公证费和10万元律师代理费。二审法院对赔偿数额予以确认。本案中法院支持了爱奇艺公司诉请律师代理费金额的50%。公证费和律师代理费均属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在实务中法院支持的比例根据个案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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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何为 兰鹏 刘思雨 谭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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