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识别和处理虚假诉讼

案情简介:2018年底,A公司将公章借予业务伙伴李某用于处理部分业务,但李某却偷偷利用此机会,假借A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借款,并约定B公司向第三方账户支付借款。B公司随后向A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李某利用A公司公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全程代理了A公司,在法院主持下与B公司径行调解。A公司到本案执行程序中账户被查封后才知道上述情况,此时李某已成功利用诉讼程序让A公司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为自己背上千万元巨额债务。
本团队律师在接到A公司的委托后,立即意识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第一时间调取了本案原审卷宗以及相关证据,并从多个角度发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当事人缺乏真实的借贷合意,通过刑事报案查明合同签署情况
根据A公司所述,其与B公司并无任何业务往来,从未与B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磋商或达成过借款合意。根据律师调取的案件卷宗显示,B公司在与A公司无业务往来情况下,仍然向A公司“指定”第三方出借大额资金,明显不符合常理。代理律师判断,这极有可能是一起有蓄谋的“虚假”借款,目的就是让A公司为李某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采取的有效措施:
由于缺乏视听资料、聊天记录等证明借贷发生的真实情况的直接证据,律师建议A公司进行报案,通过公安机关讯问让涉案当事人再次还原事实。同时,律师将案件全部的疑点进行了梳理,提供给公安机关作为其审查的依据。
律师建议:
第一,在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应当深入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聊天记录、催促对方还款的沟通记录、货物往来凭证等资料,对借贷合同形成的过程等情况进行调查。梳理案发背景时,如果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借贷合意,那么所谓的借款事实很可能并不具备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第二,如果发现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在关键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用刑事侦查中形成的证据补充民事证据的方式,进一步弥补民事证据不足的问题。通常,以刑事程序中公权力查明的事实作为民事程序中抗诉的依据,更易被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采信。
二、核对款项交付路径,查明虚假交付的情形
查看借款资金流向时,律师发现李某与B公司的借款协议中,特别约定B公司将借款汇给第三方韩某而非A公司账户。而根据A公司所述,李某与韩某较为熟悉,韩某曾接受李某的安排,为帮忙处理A公司的其他业务与A公司发生过钱款往来。因此不排除李某利用韩某与A公司不相关的款项支出来冒充借款的情形,即谎称借款由B公司支付给韩某,后续韩某又将借款支付给了A 公司。
律师采取的有效措施:
律师逐笔核实了A公司在借款发生前后的每笔明细,核对A公司每笔款项的来源。经过梳理后律师发现B公司提供的其与韩某资金往来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A公司实际收取案涉借款。此外,律师还发现韩某与A公司来往的金额与借款数额无法对应,且转汇款日期也与B公司主张的借款日期存在出入,这也成为诉讼逆转的关键证据之一。
律师建议:
第一,款项交付构成了民间借贷诉讼的另一个核心事实,如果款项的流转路径存在异常或者当事人对于借款背景含糊不清、对借款细节无法准确说明,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引起注意。因为法院一旦疏于调查,就会使这些不合格的证据蒙混过关,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第二,分析涉案账户借款金额转汇时间、数额、流转路径是否与当事人所述一致。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各方当事人虚构债务债权关系,往往会用拼凑的款项来证明所谓的借贷事实,同时伪造借据或欠条。全案的证据相对简单、单一,所以要尽力寻找钱款来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为突破口。
三、核对诉讼代理人身份、授权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诉讼手续的合法性是本案的又一个关键点。根据A公司所述,李某掌握公章期间,提前为自己出具了所谓的A公司授权委托书,在A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A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全程参与本案诉讼。
律师采取的有效措施:
本案中,律师发现了以下疑点:第一,李某并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也不是A公司的员工,其身份并不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条件。第二,根据律师调取的案件卷宗材料,李某提交的材料同样存在瑕疵:李某向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落款时间早于法院给李某送达应诉材料的时间,李某也并未向法院提交A公司新版本的营业执照。李某有提前准备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的情形。第三,授权委托书上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第四,鉴于A公司称其对诉讼并不知情,故律师调取了法院向A公司寄送应诉材料的邮寄信息,发现案涉应诉材料均未送达成功,A公司自始至终未收到出庭应诉文件和通知。
律师将上述情况逐一向检察院详细进行了说明,表示本案李某的代理身份及手续存在问题,具有虚假诉讼的高度盖然性。
律师建议:
第一,审查授权委托手续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作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代理律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授权委托手续材料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如果在案卷中并无上述对应材料,即可推定其代理身份不合法。
第二,核查授权委托手续真实性。重点核查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时间是否合理及盖章是否真实,是否能排除提前准备或伪造手续的合理怀疑。
四、审查积极调解、消极抗辩等不符合常理的诉讼表现
本案中,B公司与李某在第一次开庭前即达成了调解,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随后便出具了调解书。通常情况下,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自认行为一般不进行调查,这为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和法律关系提供了可乘之机。
律师采取的有效措施: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明显缺乏实质“对抗”,配合程度很高,致使调解过程“格外顺利”。律师对于双方完全不进行抗辩这一异常现象进行了充分质疑,同时结合本案存在的其他诸多虚假诉讼疑点向检察院充分举证、说明。
律师建议:
第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轻易自认或者双方当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刻意回避法庭询问、调查的,是当事人不合常理的诉讼行为表现,代理律师亦应当予以警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进行了归纳梳理,其中就包括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之情形,此类案件往往双方当事人到庭率低、案件调解进程快。
第二,诉讼过程明显缺乏对抗性的,进一步排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特殊关系。比如:(1)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情形;(2)借贷双方系夫妻,案件调解结果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影响的;(3)合伙人、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关系密切,而配偶或其他合伙人对其并不熟悉的。
结语
由于律师提供了大量有效证据,公安机关向李某进行了询问,正如代理律师所预想的,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如实地陈述了自己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偷用公章去借贷,并将有关钱款挪为己用。律师随即申请调取了该份笔录作为补充证据,及时向法院、检察院提交,以证明本案借贷的真实情况。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提出的本案调解书非法,违反A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了A公司合法权益的观点,向原审法院出具检察建议。
因此,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通常存在文中所述疑点,律师在代理时,要从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诉讼参与、诉讼进行情况等细节充分识别虚假诉讼。
此外,代理律师要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积极调取虚假诉讼案件的证据:申请调取原案卷宗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发现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中不合理之处;获取当事人或者有关证人的陈述或证言;对盖章文件进行鉴定;亲历有关现场进行调查等,积极收集能证明原审存在虚假诉讼的必要线索等。代理律师只有结合专业分析、夯实的证据,向法官、检察官或公安机关充分说明,方能影响其对虚假诉讼的内心判断,维护虚假诉讼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