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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7月)

2023-07-07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7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3年6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修订)》等两项自律规则的公告

《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4号——证券公司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风险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2.资管动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第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2000亿元 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5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2022年度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结果的公告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发电企业保险风险评估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三年提升计划(2023-2025)》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召开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天津高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座谈会

青岛中院发布涉外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2年度)

武汉法院打造金融审判优选地

成渝金融法院与重庆证监局、四川证监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梁山法院举行金融审判法庭、金融调解中心揭牌仪式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涉银行业金融审判白皮书》《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问答手册》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广东高院典型案例:结构化信托中,信托合同未明确约定在信托净值触及预警线后劣后受益人需追加资金,劣后受益人不负有追加资金的义务。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同一债务既有债务人担保,又有保证保险,且未约定履行顺位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优先选择保证保险赔偿,否则对于未尽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无权主张保险购像。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深化公司(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提出实施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债券注册体系;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强化债券存续期管理,畅通出清渠道;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几方面。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0日


《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督促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就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相关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工作基本原则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履职尽责;深化分类监管;严格监管执法。主要措施为:强化承销受托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规范;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依法加强监管,促进行业优胜劣汰;完善立体追责体系,持续优化发展生态。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0日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健全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深化投资端改革,培育资本市场买方中介队伍,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原则,加强对投资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优化投资分散度等监管要求。二是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督促引导行业坚守“顾问”服务本源,持续丰富服务内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强化信义义务落实和利益冲突防范。三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例如,加强对投资顾问机构之间及投资顾问与基金销售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展业的规范管理,明确对投资顾问机构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产品的规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经理以外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时锁定期的要求等。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9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修订)》等两项自律规则的公告


为保持与上位法、协会其他自律规则的衔接适配,坚持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差异化定位,并进一步优化自律措施实施程序,保障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维护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办案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30日


《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4号——证券公司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风险管理》


为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结合行业实践,在总结行业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风险管理机制优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4号——证券公司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风险管理》,现予发布,供各公司参考。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30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风险和管理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防范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引导财务公司坚持主责主业、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开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试评级。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参考财务公司季度风险分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情况,对不同评级级别的财务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3日


二、资管动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第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


2023年6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监管部门接收并转送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


《通报》指出,监管部门2023年第一季度共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104909件。其中,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47219件,占投诉总量的45.0%;股份制商业银行29041件,占比27.7%;外资银行383件,占比0.4%;城市商业银行(含民营银行)15201件,占比14.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6500件,占比6.2%;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6565件,占比6.3%。


《通报》指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8338.5件,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的中位数为698.0件/千营业网点,平均每千万个人客户投诉量的中位数为145.4件/千万个人客户。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489.0件,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的中位数为1943.9件/千营业网点,平均每千万个人客户投诉量的中位数为303.9件/千万个人客户。外资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5件。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2000亿元 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2000亿元,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发挥精准滴灌作用,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促进扩大就业,支持经济内生动力恢复。其中,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分别增加额度400亿元、1200亿元、400亿元,调增后额度分别为8000亿元、17600亿元、7400亿元。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切实支持“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服务普惠金融长效机制建设。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余额2.6万亿元,创历史新高。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5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2023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5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5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54561.6亿元。国债发行7352.8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7553.5亿元,金融债券发行9844.5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7962.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253.0亿元,同业存单发行21207.9亿元。


截至5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49.3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29.4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19.9万亿元。分券种来看,国债托管余额25.7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37.3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36.0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2.0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2.3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4.4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421.4亿元。


5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70.7万亿元,同比增加37.8%,环比增加18.4%。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155.1万亿元,同比增加39.2%,环比增加17.8%;买断式回购成交5139.0亿元,同比增加21.0%,环比增加6.6%;同业拆借成交15.1万亿元,同比增加25.4%,环比增加25.4%。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37.9万亿元,同比增加22.9%,环比增加5.9%。


5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204.6点,环比下降118.7点,降幅为3.6%;深证成指收于10793.9点,环比下降544.8点,降幅为4.8%。5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4126.8亿元,环比减少16.5%;深市日均交易量为5157.3亿元,环比减少20.3%。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5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2022年度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结果的公告


根据《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办法(试行)》规定,协会于2023年5月8日启动2022年度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以下简称"实践评估"),相关工作得到了监管部门和行业的大力支持。


经过公司自评、协会初步复核并向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公司确认复核情况、评审专家小组评议等环节,形成了2022年度实践评估结果。按照合并口径,参与本次评估共105家证券公司,A类公司12家,其中AA级5家,A级7家;B类公司34家,其中BB级10家,B级24家。现将评估结果为A、B类的公司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评估分类结果不是对证券公司资信状况及等级的评价,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30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发电企业保险风险评估工作指引》


6月2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发电企业保险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是保险业协会继2019年发布《核保险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后,对燃煤发电、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等主要发电类型企业实现全覆盖的保险风险评估工作实务。

《工作指引》对发电企业建设期和运营期承保风险评估的适用对象、术语定义、评估内容、操作方法、最大损失估算、评估报告格式等进行了规范,对保险公司承保前风险判断和承保后提供防灾防损等风险减量服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前瞻性。《工作指引》的发布是保险业协会持续推进电力行业保险风险研究的系统性成果,也是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总体部署的重要举措。


发文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6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三年提升计划(2023-2025)》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三年提升计划(2023-2025)》(以下简称"《提升计划》"),旨在引导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赋能基金行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提升计划》主要包含发展现状与形势、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及附件等5个部分,回顾了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了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现状,阐述了发展形势与挑战,提出了“6体系1落实7保障”的工作思路与具体建议,设定了33项量化指标,明确了指标统计口径,着力促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持续加大信息技术资金及人员投入,持续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强化系统全流程研发管控力度,大力夯实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基础,探索深化数据安全全链路治理能力,持续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运维机制,不断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水平,积极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要求。


未来三年,希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统筹发展与安全,以《提升计划》作为开展自身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行动指南,进一步筑牢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石,支撑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9日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召开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委员及委员单位相关人员共23人参加会议。证监会机构部、黑龙江证监局及协会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回顾总结了近年来行业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及成效,交流讨论了应对国际化、集团化发展及科技创新的风险挑战,加强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和REITs运营中的合规管理等热点问题,并就评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十周年效果、修改完善反洗钱业务自律规则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议认为,立法先行、法治护航是基金业的鲜明特点。行业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构建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强化合规管理履职保障,并不断深化对“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合规理念和价值导向的认识。

会议强调,公募基金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代表,应当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代人理财”的行业本质,牢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进一步提升服务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居民理财的能力。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6日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天津高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座谈会


天津高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座谈会,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金融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主题教育和服务保障市委“十项行动”,聚焦我市金融行业发展需求,不断优化司法服务举措,助力金融业健康发展。要牢固树立新时代金融审判理念,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全方位推进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机制;妥善审理涉金融案件,助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树牢底线思维,依法处置非法集资等案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助力防范金融风险;妥善化解金融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服务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要健全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诉源治理,健全完善金融专业化审判机制、金融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切实提升服务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能力水平。

会上,市高院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签订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机关:天津高院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日


青岛中院发布涉外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2年度)


近年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扎实推进涉外审判精品战略,切实提高办案质效,及时妥善化解涉外金融纠纷,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金融市场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白皮书通过对青岛中院2018-2022年审理的涉外金融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总结近年来青岛中院涉外金融审判领域能动司法的有益经验。对涉外金融审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前瞻性、预判性研究,针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与风险点,提出对策与建议。希望通过高质量的涉外金融审判,公正高效化解涉外金融纠纷,进一步提高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稳步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发文机关:青岛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8日


武汉法院打造金融审判优选地


金融改革与开放日新月异,资本流通求新求变,武汉法院与时代脉搏同频共振,积极推动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创新。


近年来,武汉法院大力推行繁简分流机制,采用简易案件、普通案件、复杂案件“三分法”, 结合小额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借助现代信息科技实行要素式审理,推广使用简化裁判文书,实现金融案件“简案速裁、普案快办、繁案精审”。


改变过去“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审理模式,积极探索金融群体纠纷集约化审理,引导投资者用足、用好证券诉讼代表人制度进行“搭便车”维权,推行示范判决促进类案调解机制,力求“判决一个,解决一片”。


2022年,武汉法院金融案件网上立案率达83.63%,电子送达率达83.60%,共委派调解成功6324件,司法确认4074件,均居湖北省前列。


武汉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武汉法院将着力发挥金融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作用,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主动服务金融风险治理,为推动武汉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发文机关:武汉高院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6月7日


成渝金融法院与重庆证监局、四川证监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23年6月1日,成渝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共同加强金融协同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助力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形成西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打造内陆开放战略高地,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


发文机关:成渝金融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日


梁山法院举行金融审判法庭、金融调解中心揭牌仪式


2023年6月5日上午,梁山法院金融审判法庭、梁山县金融调解中心揭牌仪式在城郊法庭举行,省联社济宁审计中心纪委书记刘海龙出席仪式,梁山县副县长罗志方出席并致辞,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士强,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永杰出席,县金融发展促进中心主任刘光主持揭牌仪式。县金融中心、人民银行梁山县支行、县银监办、全县1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金融审判法庭工作人员、农商行员工代表参加活动。

金融审判法庭、金融调解中心的成立,是梁山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次改革创新成果,也是全县推进银法联动、化解金融案件的一次具体生动实践。下一步,梁山法院将以金融审判法庭、金融调解中心的成立为契机,自觉把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放在全县发展大局中谋划、思考和推进,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司法理念,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主题,组建专业的金融审判团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金融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纠纷集约化、信息化、专业化审理,奋力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推进“经济强县、美丽梁山”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发文机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6月4日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涉银行业金融审判白皮书》《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问答手册》


6月30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涉银行业金融审判白皮书》、《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问答手册》进行发布解读,提出营造良性循环金融环境的司法建议,对促进商业银行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举措等有关情况答记者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发布《白皮书》的方式,对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创新举措及成效进行归纳总结,并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将使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各项工作的推进和业务开展得到更好的规范指引。


发文机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官微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6月30日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广东高院典型案例:结构化信托中,信托合同未明确约定在信托净值触及预警线后劣后受益人需追加资金,劣后受益人不负有追加资金的义务。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信托计划中关于劣后级受益人追加资金义务是一种交易安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上根据投资者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因此,案涉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设立各信托计划时即对各产品的风险级别、优先级/劣后级收益进行安排和配置,并针对劣后级受益人在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形时追加资金、止损线、强制平仓等作出协议安排,至于受托人、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何认定均应按案涉信托计划的约定来确定。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结构化信托中产生的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本信托中对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后劣后投资人追加资金以及优先投资人平仓的约定,均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安排,合法有效。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同一债务既有债务人担保,又有保证保险,且未约定履行顺位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优先选择保证保险赔偿,否则对于未尽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无权主张保险赔偿。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证保险不同于保证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未按照提前还款通知书要求立即归还全部欠款的情况下,原告至少有两个主张债权的渠道:一是依据保证保险合同立即向被告申请理赔,二是依据《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向债务人起诉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在案涉保险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就上述主张债权的渠道或其他渠道择一行使。然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选择需考虑各方将面临的实际损失程度。如原告选择渠道一,则被告需赔付债务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期内利息,但赔付后债务人针对原告的逾期利息不再产生,被告亦可在赔付后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通过实现抵押权来弥补损失。如原告选择渠道二,在直接起诉并执行抵押财产后,获得的回款可依约先行抵扣实现债权费用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在扣除较高的逾期利息数额后对剩余未还本息申请理赔,此时被告赔付后其代位求偿权将失去抵押财产的保障。原告在明知案涉《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了高额逾期利息的情况下,未选择及时向被告申请理赔,且在追索债权时未书面通知被告,最终产生执行回款被扣除高额逾期利息后,尚欠借款本金的结果,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应在被告需赔付的保险金范围内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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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2023年7月)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行业中国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该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本期主编:牟菲

本期责任编辑:时梦蕾

本期编辑成员:郄乔慧、阎慧鸣、卢琦、郭子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