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税法资讯(2023年第10期)

一
税收政策动态速递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2)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应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未抵减完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5)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6)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7)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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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
(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6)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7)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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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自即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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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明确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三代”范围,要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了“三代”各类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预算管理、核算管理、支付管理、监督管理的程序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严格管理。
该《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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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自即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2)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营业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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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2023年9月5日,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前述《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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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务处罚案例
北京市1名税务人员税费优惠政策风险应对不到位,应发现未发现纳税人违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2023年9月26日,国税总局官网发布北京市税务局公布1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的通报。经查,北京市某区税务局税收管理员陈某某在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一般纳税人错误享受‘六税’优惠政策”风险应对任务时,未准确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核查把关不认真,风险应对不到位,应发现未发现纳税人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问题,造成企业少缴税款。目前,北京市某区税务局已追回少缴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风险核查人员陈某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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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财税中介人员李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3年9月25日,国税总局官网发布财税中介人员李薇偷逃税案件的通报。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转办线索,发现财税中介人员李薇(网名“李薇薇”)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李薇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网络直播和线下培训取得收入,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33.75万元。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李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8.8万元。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李薇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薇已按规定缴清税款罚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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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公布3起虚假填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案例
2023年9月25日,税务部门公布3起虚假填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案例:
案例1:虚假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深圳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保险有限公司营销员石某某存在虚假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经查,石某某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虚假填报了5个子女信息,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此外,纳税人还存在虚假填报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税务机关对石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石某某主动认错,对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数据进行了修正后更正了年度汇算申报。
案例2:夫妻双方重复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河南平顶山市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张某某与梁某某填报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信息完全相同且扣除比例均为100%,存在错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经查,张某某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了解的情况下,重复填报导致错误享受了2019、2021、2022年度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经辅导后,上述两名纳税人主动修改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3:集中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山西迎泽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银行纳税人王某某存在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经查,王某某在父母均未满60周岁的情况下,以祖父母信息填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单位有5名纳税人存在类似情况,均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税务部门迅速约谈了该银行财务人员,并向上述纳税人进行了政策辅导。经辅导后,上述纳税人认识到错误,如实修正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更正了年度汇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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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新闻
税务部门强服务优环境 助力企业走稳“专精特新”之路
由中央网信办网络传播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指导,山东等9省市党委网信办主办的“解码‘小巨人’——专精特新看中国”网络主题宣传活动于2023年9月17日在威海启动。本次活动以解码“小巨人”企业创业创新创造故事、展示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成长环境为切口,生动呈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广阔前景。
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出台后,烟台税务部门便成立落实工作专班,全面梳理专精特新企业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微信群“点对点”和税费服务专员“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线上+线下”做好政策宣传辅导,更高精度实现“政策找人”,让专精特新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享受政策红利。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烟台市1173家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累计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83.3亿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征税额8.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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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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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本期编辑成员:陶姗、徐仲锋、张诗蕙、马皓玥、熊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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