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业速递(2024年第2期)

2024-03-01



一、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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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布《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工作指引(一)》


内容提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工作指引(一)》,对区域内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浩天评论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特色,各地区对于如何统一仲裁及裁判口径进行了诸多尝试,本次南京市发布的裁审衔接工作指引针对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本人工资标准、末尾考核扣减绩效工资制度合法性、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超过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费承担主体、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护理费标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伤劳动者后续的治疗费用以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为由主张工资损失的是否支持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有助于统一地区内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事项的裁审口径,提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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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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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司法部等六部门部署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内容提要

1月31日,人社部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地区的人社等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可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依法依规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5日。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联合发文单位要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提供全流程在线调解服务。《通知》要求,联合发文单位要密切协作,强化组织保障,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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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 每日工作时间将有上限


内容提要

2月23日,人社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指引》共四章十四条,明确企业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浩天评论

关于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一直是劳动法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本次关于新业态劳动用工模式的规定一方面强调在新业态劳动用工争议中加强调解工作,促进争议解决;另一方面是对劳动法领域以及社会一直关注的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根据《指引》,将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明确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对于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等执行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规定,《指引》的发布对于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规范新业态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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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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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竞业限制纠纷典型案例


内容提要

近日,苏州两级法院开展了服务“百家科技型企业、百名科技型人才”活动,并发布2018-2023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共十件,涉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确定、竞业限制适格主体、报告义务的履行等问题。


浩天评论

苏州市法院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的裁判口径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与不适格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违约金可体现适度的惩罚性;竞业竞争关系应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内容、对应市场等进行综合判断;约定在职竞业限制违约金有效;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不应采信;滥用诉讼权利谋取不当利益不应支持;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劳动者未按约定履行报告义务为由主张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初步证据后,应由劳动者就其实际入职单位、工作内容等提供反驳证据;竞业限制违约金与经济补偿明显不对等的应予调低;用人单位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竞业限制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苏州市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引作用,提请用人单位关注裁判口径,规范日常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及相应事项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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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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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将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4.5%


2月4日,广州市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4.5%,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6.5%。该通知自印发次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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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


2024年2月20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号),根据该通知,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实施定额调整与托底调整两种方式;生活护理费实施普遍调整办法与特定人员调整办法两种方式按规定调整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规定调整发放。相关待遇的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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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新规超龄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1月29日,四川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依据该办法,超龄等从业人员主要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其所在用工单位等可以以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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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3月1日起调整为20%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和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为减轻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自2024年3月1日起,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现行的24%调整为20%。此次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影响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例仍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该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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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简讯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内容仅供参考。


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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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碧飞 于谨源 马慧 安晶晶 马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