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简讯(2026年第4期)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资讯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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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4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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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发布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4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五年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发布法律提示和六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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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通报涉小微企业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4月29日,北京一中院召开“规范用工防风险 司法护航促发展”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涉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及提升审判质效的经验做法,同时通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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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1-2025)》
4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1-2025)》,通报近五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现状特点、特色机制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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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欠薪执行典型案例
4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欠薪执行案件办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全面通报2025年涉欠薪案件执行工作情况、创新机制与典型案例,通报了五起涉欠薪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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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该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深圳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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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人社发布8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4月23日,为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合法维权,无锡人社从2025年生效案件中选取了8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发布。案例涉及外国人来华就业、二倍工资时效、劳动合同终止、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以及合法理性维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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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发布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4月28日,杭州法院发布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七则典型案例,聚焦加班审批、求职诚信、技术变革、竞业限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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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社局、苏州中院联合发布2025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4月28日,苏州市人社局、苏州中院联合发布2025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共发布十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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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法院、佛山市人社局、佛山市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4月2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人社局、佛山市总工会联合发布十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岗位调整、停工停产、考核扣罚等劳动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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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山东省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4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省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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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发布5起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4月29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辽宁法院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5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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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南通人社局联合发布2025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4月2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2025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本次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紧扣当前劳动用工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与突出矛盾,既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兼顾企业依法经营与健康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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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共同构建规范有序、互利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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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浩天评论
典型案例解读:劳动者通过配偶等近亲属参与经营竞争业务,规避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简介
王某于2005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2017年6月6日起,王某担任技术质量部副经理。2021年12月17日,王某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不得向与公司或公司关联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技术、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组建、参与组建(包括委托亲友组建)或参股竞争单位等行为。2022年3月16日,王某离职,某科技公司自 2022年4月开始,每月按照14 041.3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支付19个月,累计支付金额266 785.65元。王某离职后实际为某装备公司提供服务,王某配偶史某系某装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科技公司主张某装备公司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法院判决王某向某科技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浩天评论
本案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可以看到某科技公司与某装备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生产经营相同或同类产品,产品受众亦重合,因此,两家公司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本案中,某装备公司成立于王某离职后,王某配偶史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且王某隐瞒其真实入职情况,故王某知晓其相关行为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法院判决认为,王某从某科技公司离职是为了与其配偶成立某装备公司,经营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主观过错。王某也从某装备公司的盈利中获益,故法院认为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法院判决王某向某科技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典型案例解读:试用期岗位任职要求应提前告知劳动者
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常某入职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24年4月,某公司以常某2024年3月绩效考核评级不符合预期为由,认定常某未通过公司的试用期考核,以常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某公司未提前向常某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试用期岗位任职的考核要求及相应绩效考核办法,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常某考评结果具有客观性,故该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浩天评论
本案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未明确告知试用期岗位任职要求,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在常某入职时,未向其告知录用条件、试用期岗位任职要求、考核条件及考核办法等,因此,公司对常某的考核不具有客观性,公司的解除行为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录用之前就告知劳动者的客观的录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对劳动者入职岗位的工作职责、录用条件、任职要求等作出了明确描述,并告知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作出客观记录和评价。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简讯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内容仅供参考。
编委会
编委会成员:
张碧飞 于谨源 秦文 秦臻 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