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税法资讯(2026年第4期)

一
新规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
为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施行,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8号公告,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明确了啤酒计征消费税的有关问题:
(1)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2)本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3)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该公告于2026年4月1日公布、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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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6〕487号)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2026年第487号通知,主要内容为:(1)列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标准;(2)2025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6年需重新申报;(3)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4)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5)已享受特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享税收优惠类型对应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报送材料。(6)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7)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该通知于2026年4月7日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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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6〕39号)
为做好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执行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3)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4)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该通知于2026年4月13日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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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为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水平,促进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保障电子单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十部门联合印发《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在货物贸易、物流、金融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提升数字化水平、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国家安全。规定明确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相关机构认可和使用电子单证,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在技术创新与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协作,有序推进现有行业标准向国家标准转化,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探索运用数字人民币及智能合约提升跨境支付与金融服务智能化水平;在安全管理方面,规定要求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安排,税务总局作为联合发布机关之一,该规定将为出口退税申报等税务场景的电子单证互认与数字化处理提供制度支撑。
该规定于2026年4月17日印发、于2026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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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为进一步提升消费税服务和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将消费纳税申报表做出如下调整:(1)增加《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2)增加《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7;(3)《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原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调整为附表8。
该公告于2026年4月22日印发、于2026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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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司明电〔2025〕35号)基本格式文本,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25年第1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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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务新闻
全国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在京召开
2026年4月16日,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八部门在北京召开全国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会议指出,近年来八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持续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维护了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两年来,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企业超13万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738万份;检查出口骗税企业4850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2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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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首次发布丹麦、爱尔兰、阿联酋全球最低税国别实施指引
2026年4月29日,税务总局在重庆举办《全球最低税规则国别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国别实施指引》")发布活动,首次对外发布丹麦、爱尔兰、阿联酋三国《国别实施指引》,“税路通”跨境税收知识产品体系实现再升级。《国别实施指引》立足“走出去”企业视角,从立法背景、立法概况、重要条款和征管要求等几个维度,对全球最低税税收制度规定进行系统归纳梳理,形成便于理解、便于应用的知识产品,帮助企业更准确理解规则要点、更稳妥做好合规管理。同时,指引还提供立法文本的原文链接和OECD已发布的文件链接,供企业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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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收·法治·公平”为主题,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
宣传月期间,税务机关重点开展以下活动:一是持续推动树立合规经营、诚信纳税观念;二是面向各类群体宣传普及税法;三是集中宣传推介诚信纳税缴费典型;四是加力查处曝光涉税违法案件;五是宣传便利办税缴费服务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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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案例
税务部门曝光6起医疗美容行业偷税案件
2026年4月29日,辽宁、贵州、江苏、北京、河北、广东多地税务部门公布了近两年来依法查处的6起医疗美容行业偷税案件,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是重要手法,分别是: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贵州吴氏嘉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常州苏王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邦定美容整形外科门诊部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保定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六、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广州氧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医美行业直接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承载着消费者对美的信任与期待,理应恪守诚信、合规经营。但部分经营主体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偷逃税,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国家利益,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广大医疗美容行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应主动尊法学法守法,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税务部门将在深化税法宣传、加强纳税辅导的同时,强化行业税收监管,严肃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为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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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探店”网红白冰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探店”网红白冰偷税案件。
经查,白冰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共计911.18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91.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税务部门将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坚决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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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本税收简报目的仅为帮助大家了解税收法规及/或该领域重大事件的动态和发展。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我们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如您希望获得专业意见,请向我们的税务律师咨询。
编委会
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本期编辑成员:陶姗、徐仲锋、涂大地、杜彩娟、缐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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