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6年第3期)

行业新闻速递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AI知识产权立法
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围绕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教师法修订草案,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航天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卫星导航条例、空域管理条例、教材管理条例,预备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并加快完善保障数据、算力、算法、产权、网络安全、供应链安全等人工智能共性要素及规范重点应用场景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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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2026年常规统计督察第12统计督察组进驻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统计督察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2026年常规统计督察第12统计督察组近日进驻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统计督察,并于5月18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对接沟通。督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行动,是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真抓实干、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有力举措,是维护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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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知识产权保护AI助手上线
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线知识产权保护AI助手“桂小知”,从三方面搭建知识产权数智化服务体系。一是搭建数据通道,实现信息共享“智能化”。“桂小知”归集国内与东盟5600余万条专利、8.9万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海外纠纷资料,化解企业涉外维权信息盲区。二是聚焦创新主体需求,实现服务供给“精准化”。其小程序搭载智能体检功能,10分钟完成知产体检、3分钟比对外观专利侵权,支持中、英、越三语服务。三是强化协同联动,实现保护服务“高效化”。整合行政、司法及各类纠纷处置机构资源,串联境内外服务链路,缩减企业维权成本、提速维权进程,助力广西建成知识产权数智化协同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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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26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明确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任务
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26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明确了七个方面106项重点任务。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推进计划》提出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改革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完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具体包括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做好“十五五”知识产权规划编制工作,探索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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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举办2026年在京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效能提升活动启动仪式
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北京举办2026年在京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效能提升活动启动仪式,由多单位联合主办,120余名代表参会。活动以“知创赋能 杏林启航”为主题,启动2026年在京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大赛等活动,推行“1+4”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北京模式”,为新一批共建高校授牌,强化人才培养与职场衔接。后续还将开展系列活动,深化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赋能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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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推进知识产权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出台《推进知识产权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发展工作方案》"),围绕创造、保护、运用、服务、人才五大环节,构建全链条、全要素服务体系,以知识产权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发展工作方案》明确四大工作目标,并推出多项务实举措:建立“问需于企”长效机制,开通专利快速预审、优先审查绿色通道,推广费用减缴与电子申请;强化行政保护与纠纷多元化解,建立重点企业服务“白名单”,依托“1+3+N”涉外网络强化风险预警;发布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清单,深化质押融资、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推动“知产”变“资产”;发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3.0版,推进服务入园区、入企业,规范代理行业秩序;加强人才培养与实务赋能,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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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六省共同发布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合作倡议清单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山西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正式联合发布《中部地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合作倡议清单》(以下简称"《倡议清单》")。
《倡议清单》围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联动、共同发展”原则,提出四大方面12项具体举措:一是建立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机制,包括共享预审案例库、互通维权保护信息、加强跨区域案件协作;二是深化快速协同保护通道建设,优化跨区域预审服务衔接、共建快速维权响应网络、协同开展专项行动;三是促进服务资源与能力共建,共享专家资源、协同培养人才、联合开展产业导航预警;四是探索常态化交流与合作平台,建立定期会商轮值制度、设立日常联络渠道、共同争取政策项目支持。《倡议清单》的发布,不仅为中部六省构建起高效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提供了制度框架,也为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探索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协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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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市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
2026年上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工作部署,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八省市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力求从严治理代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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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知识产权赋能海外纠纷应对工作提质增效
2026年5月,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报送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该中心“协同共治护企远航”案例成为全省知识产权领域唯一入选省委改革办第一季度红榜通报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该中心着力构建海外维权体系:一是搭建服务网络,在全省17个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设立21个受理处和24个企业、行业协会工作站,并在全球14个国家(地区)建立23个海外工作站;二是整合专业资源,汇集70余名海内外专家、180余条国际法规及60余件典型案例,发布421条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信息;三是创新保障机制,推动签订42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保额超1200万元,有效降低企业维权成本。2025年,该中心处理海外纠纷线索1100余条,指导干预案件120余起,为企业节省维权成本104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150万元,切实提升了豫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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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典型案例
2026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新疆分会场启动仪式上,正式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这批案例覆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转化运用、公共服务及地理标志赋能等多个维度,涉及特色产业振兴、科创企业孵化、乡村发展助力及“一带一路”边境口岸防护等多元应用场景。案例类型既包括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戒性案例,也涵盖以知识产权赋能产业升级、破解企业融资瓶颈、促进专利成果转化的创新性实践,兼具典型示范价值与推广借鉴意义。此次发布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释法、引领和警示功能,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提供实践支撑。下一步,新疆将持续挖掘和推广典型案例,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全链条保护,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深化成果转化运用,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助推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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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部署推进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
2026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深圳市推进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行动方案(2026—2027年)》(以下简称"《试点行动方案》"),依托首批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及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政策叠加优势,围绕打造知识产权高地和标杆城市目标,系统构建与科技创新相匹配的知识产权金融政策、市场和服务三大体系,为深圳建设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及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金融支撑。《试点行动方案》部署五大重点任务:一是打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集成供给地,涵盖质押登记优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及信贷资源盘活;二是打造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试验地,推进内部评估推广与评价标准规范;三是打造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先行示范地,涉及金融管理机制健全、特色产品研发、服务模式创新、保险保障强化、特色机构培育及专业人才建设;四是打造知识产权交易处置流转枢纽地,强化专业机构支撑与质物处置流转体系建设;五是打造知识产权金融协同生态融合地,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深化银企对接,强化政策工具支持,加强深港知识产权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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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5)浙01民终3998号
点评人:郭金城
案情概况:
原告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系“小某书”社交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通过长期经营吸引平台用户和优质创作者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和生活方式,同时吸引大量品牌、商家等经营者入驻平台进行商业营销,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种草”笔记内容,构筑起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根据“小某书”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行某公司对平台内用户发布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有权提起诉讼。被告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通过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小某书”种草笔记一键生成服务,并使用“帮你生成符合小某书调性的分享文案”等宣传语;被告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该AI写作工具的下载服务。行某公司认为被告提供“小某书”平台种草笔记自动生成服务的行为,损害了其基于“小某书”种草内容生态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损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通过该AI写作工具提供伪原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也侵害了其对平台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木某公司就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某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因权利客体、侵权行为均不明确,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其基于“小某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形成的正当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诉AI写作工具提供“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等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木某公司就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不正当竞争认定,调整赔偿金额,改判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简要评析: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融入商业场景,各类新型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频发。本案系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沿典型案件,法院坚持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司法理念,明晰了新兴领域AI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边界,认定被告针对原告“小某书”平台提供的AI文案生成工具,诱导用户发布未经真实体验的虚假内容,损害了该平台基于真实用户分享形成的内容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判决对规范AI应用端经营行为、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全国首例AI短剧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案号:未公开
点评人:武悦
案情概况:
某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自主研发专属AI短剧生成工具,创作者可通过输入原创剧本、情节设定、镜头要求等提示词,依托该AI工具生成付费上架的AI短剧,截至案发已有数百名创作者参与创作,累计产出7000余部AI短剧,单部售价数元至十几元,热门作品销量可达上千份并在官方平台付费发行。2024年下半年,该运营公司发现两名被告人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录屏软件盗录平台AI短剧,并在二手、电商等多网络平台打包低价出售,其中单个链接标注1300余部短剧打包售价仅66.66元,经统计二人累计盗录侵权AI短剧共计1700余部,以营利为目的跨平台传播牟利。权利人取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取证,固定原创剧本、创作记录、AI操作日志等独创性证据,以侵犯著作权罪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分别处以罚金6000元、3000元。
简要评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AI短剧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确立了AIGC作品著作权刑事保护裁判规则。涉案用户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短剧视频过程中,投入了个性化的选择、编排、设计,比如剧本创作、素材选定、场景搭建、镜头调度、人物设定、参数设置等,对短剧视频的整体表达进行了全面、完整的构思与安排,从而对输出内容的最终呈现起到决定性作用,故由此生成的短剧视频体现的是用户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认定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本案也为AI内容产业各类主体的行为边界提供指引:AI工具开发者应做好合规管理,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分配,发现侵权内容及时取证、维权;创作者应强化权利意识,避免“投喂”侵权;普通用户应明确使用边界,生成不等于拥有,传播需负责任。
IPO阻击型恶意诉讼典型案件 构建恶意诉讼认定的系统规范框架
案号:(2026)最高法知民终96号
点评人:郝志国
案情概况:
宇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国际知名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机器狗、人形机器人等智能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制造。露某美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营食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销售等,2025年6月25日露某美公司从关联公司处获得“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同年7月1日即针对宇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侵害涉案专利权。在该案一审期间,搜狐网、新浪网等多家网络媒体自2025年7月中旬开始广泛报道宇某公司IPO辅导备案。两个月后,露某美公司又于2025年9月12日以宇某公司的A2机器狗侵害同一专利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宇某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认为露某美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及此前提起的Go2机器狗案均属于恶意诉讼,请求判令露某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一审法院和最高法均支持了宇某公司反诉请求。
简要评析:
本案折射出新型恶意诉讼——IPO狙击型恶意诉讼,其核心特征为:一是时机精准,专门选择被告上市审核、融资交割等敏感关键节点起诉;二是权利基础脆弱,多为低价收购无真实创新价值的僵尸专利;三是目的异化,真实目的不是获得胜诉,而是触发披露义务、引发监管关注、动摇投资者信心;四是利益不对称,被告为保障上市进程,往往被迫以远高于诉讼成本的价格和解。该类诉讼危害深远:扭曲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将专利从“创新之盾”异化为“敲诈之矛”;增加创新企业制度成本,挤占研发资源;破坏资本市场定价机制,掩盖真实技术价值。该案的裁判明确了司法机关严格规制该类行为的态度,既实现了个案正义,也构建了恶意诉讼认定的系统规范框架,兼具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具体判断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1005号
点评人:刘世昌
案情概况:
本案涉及无效请求人中铁某公司、中国水利某公司针对专利权人安徽清某公司的名称为“生态护坡(四叶草)”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案件,国知局作出决定认为,证据2中的四个心形孔、证据3的燕尾槽分别替换证据1中的相应设计特征,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本专利与组合后的外观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故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安徽清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随意划分的点、线、面原则上不属于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如果对应部分的设计已存在较大差别,再判断是否具有组合启示已无实际意义;如果特定组合方式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对相关产品的了解程度,则一般应认为不存在组合启示。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关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确定。证据2的楔形榫槽两边分别设置有左、右连接结构,该连接结构中的突起部分即为被诉决定所述的“燕尾槽”。前述突起设计仅为证据3连接结构的组成部分之一,故被诉决定认定的“燕尾槽”特征属于从证据3中随意划分、截取所得出的部分,不是物理上或者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设计。在本专利并非局部外观设计的情况下,该部分不能作为设计特征加以组合。其次,关于对应部分设计是否相同或者仅存在细微差别的判断。从设计特征上看,本专利正面中心处设置有对称分布的两大两小共四个心形孔,而证据1正面中心处仅有一个较大的方形通孔,两者设计特征的差异较大。从视觉效果上看,本专利给人以圆润、柔和、舒缓、方正的感觉,而证据1给人以瘦长、尖锐、局促、动态的感觉。基于前述诸多不同点,无论证据2与证据1是否存在组合启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组合已具有明显区别。最后,关于是否存在组合启示的判断。从设计风格上看,证据2的四个心形孔均为细长状,呈现出轻盈纤瘦的风格,而证据1的方形通孔较为圆润,呈现出宽厚饱满的风格,两者并不协调统一。从组合难易程度上看,如果用证据2的心形孔替换证据1的通孔,则需要先行对证据1的通孔进行填充,且心形通孔的排列方式与证据1的整体形状并不适配。一般消费者很难能够将证据2与证据1简单拼凑起来得到和本专利实质相似的外观设计。综上,本专利权应当维持有效。
简要评析:
本案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给出了明确清晰的示例。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判断时,既可以将涉案专利与一项现有设计单独对比,也可以将涉案专利与两项以上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进行对比。其中的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以一项设计或者设计特征为单元重复排列而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组合设计。上述组合也包括采用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进行的拼合和替换。 组合形式是否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a、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b、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c、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本案涉及前述a所述情形,即相同种类产品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的情形。现有设计是否零部件或设计特征是否能够进行直接拼合,需要对组合对象进行分析,本案中最高法从现有设计特征的确定、对应部分设计的对比、明显区别的判断等维度出发,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具体适用作了深入分析、细致说理。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附本案证据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