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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与生命科学领域动态盘点(2026年6月)

2026-07-13

目  录

一、政策法规

1.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

2.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

4.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临床医学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总则》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26版)》

6.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7.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

8.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

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

1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提升服务能力的通知》


二、监管动态

1. 中核逸骊(天津)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因违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被行政处罚

2. 北京医院因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被行政处罚

3. 北京歆悦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

4. 北京隆福医院因使用劣药被行政处罚


三、行业热点

1. 百济神州发布公告称其境内全资子公司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4.46亿元

2. 欧林生物发布公告称其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8000余万

  1. 博瑞医药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四、实务分享——药企如何进行处方药广告合规预审

一、政策法规


01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


2026年6月29日,李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继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之后,卫生健康领域最为重磅的专项规划。目前全文尚未发布,基于国常会通稿与“十五五”规划纲要框架进行梳理,规划全文发布后以最终印刷版为准。


政策解读:近年来健康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我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医疗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目前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9.25岁,主要健康指标稳居中高收入国家前列。


专家表示,高质量编制实施《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将进一步明确“十五五”时期国民健康工作目标定位和战略任务,为后续工作的有序推进绘制“路线图”。


会议指出,要构建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统筹资源布局,加强医疗、医保、疾控等协同,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要大力发展健康产业,完善支持政策,培育壮大健康领域新型服务业态,丰富健康产品供给,严格质量安全监管,让群众放心消费、健康生活。


业内专家表示,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居民疾病谱不断变化,对健康提出了新的挑战。会议作出的一系列部署安排,既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的急难愁盼问题,又着眼长远,系统谋划了卫生健康事业与健康产业协同发展的大局,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和全方位健康服务的迫切需求。


02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26年6月8日,国家卫健委联合教育部、公安部等13部门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文件强调,要聚焦临床诊疗、医保基金使用、药品器械采购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回扣、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健全长效治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解读:《要点》围绕年度重点任务和既往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坚持党建引领行风、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正向宣传引导、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严守医疗数据安全、纠治失德失范行为、规范行业购销秩序、整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整治行业不法乱象、积极推进系统治理等11个方面提出明确工作要求,旨在通过多部门联动,持续加强行业自律,坚决纠治行业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清除医药购销领域风险隐患,改进和提升卫生健康规范化服务水平,积极营造风清气正行业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0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


2026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聚焦人权保障优先事项与重点目标,探索完善人权法治保障的可行路径,以精准政策举措推动人权保障落到实处,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全球人权治理作出新的中国贡献。


政策解读:2026年至2030年,是中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当前,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变乱交织的国际环境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明显增强,科技发展与产业变革催生出新的权利需求,人民期待更高质量的发展和更加全面的人权保障。在此背景下,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坚持依法、平等、务实、协调、合力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04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临床医学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总则》


2026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机构临床医学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总则》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医学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原则、基本内容和质量管理要求,明确了体系建设、研究设计、合规管理、实施管理、成果产出管理5个方面的质量管理基本内容。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设有IIT(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对研究参与者所面临的高风险临床研究应设置独立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对于以临床事件为主要终点的研究,宜成立终点事件判定委员会。


《总则》明确,牵头机构IIT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组织对研究进行学术审查,以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促进医学进步和创新。临床研究实施过程中,建立以风险动态评估为核心的临床研究质量保证体系。应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快速转化与普及,服务于疾病防治与临床诊疗水平的提升。


0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26版)》


2026年6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26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血站能力建设,提升血液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临床用血需求和输血安全,推进无偿献血事业高质量发展,卫健委组织专家对《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9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26版)》。


政策解读:《操作规程》主要有两方面修订:


一是对原有章节的内容及附录进行全面、系统修订。在献血者健康检查环节,完善相关要求,优化健康征询条款,为献血者提供便捷、安全的献血服务。在血液采集环节,引入智能化采血设备理念,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在血液制备环节,强化各类血液成分制备的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在血液供应环节,对血液的储存、运输、发放、追溯等各流转环节进行规范化指导。


二是加强献血者服务和血站应急保障建设。新增“献血者服务”“信息技术应用”和“血液应急保障”三个独立章节。着力提升献血体验、强化信息支撑和完善应急机制,构建更加全面、科学、有前瞻性的血站技术标准体系。


06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6年6月5日发布第15号令,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经2026年5月8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情况开展了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修订,使医师执业地点、劳动报酬、定期考核、执业管理、资格考试违纪处理等相关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依据国务院许可事项清单相关要求,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据此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血站管理办法》中有关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处罚规定进行修改。鉴于已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废止《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为配合新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司法部印发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等文件,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调整为规范性文件,以便后续及时优化文书内容。


07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


2026年6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围绕扩大市场准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提高投资促进水平、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保障体系、优化外资管理五方面提出15条举措。


政策解读:《方案》聚焦服务业、金融业、医药产业等扩大市场准入。方案提出稳步扩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高水平理工农医类大学对外开放试点;支持更多外资机构利用包括国债期货在内的风险管理工具,加强金融风险管理;支持外资机构依法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抓紧研究报批进一步扩大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领域开放试点区域范围等。


《方案》针对外资并购、数据跨境流动、外资境内再投资等热点关切,加力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明确加快修订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支持自贸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城市探索在更多领域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外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等。


《方案》还就推动“投资中国”品牌行动、统筹做好外资项目规范招引、全面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提振消费行动、强化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服务保障等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


08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


2026年6月2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旨在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推动业务协同联动,提高服务效能,并解决个人账户资金“沉睡”问题,使医保基金更好惠及参保人及其近亲属。


政策解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是指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保缴费。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虚拟额度管理。


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应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8类人群。


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建立共济关系时,共济人应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事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后,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通过医保服务平台解除共济关系时,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


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可使用共济额度进行支付。此外,被共济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使用共济额度支付,且须全额支付。


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


2026年6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旨在优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进一步培育规范高效的临床研发生态,支持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规范》于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规范》分为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研究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数据治理、附则六个章节,五十四个条款。与2020版相比,增加了数据治理章节。修订中删除了原有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与必备文件管理三个章节,简化术语部分,仅保留试验参与者和适应我国临床试验实践的术语,相关内容具体执行参照《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2020版中关于中药民族药研究者手册撰写的有关要求,后续纳入技术指导原则发布。


1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提升服务能力的通知》


当前,全国共设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2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73万个,基本实现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但随着城镇化加快发展,城区人口数量进一步增加,城市街道、社区处于动态调整中,对构建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运行高效、便利可及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就近就便满足群众多样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出更高要求。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提升服务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动态消除城市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空白,更好顺应群众健康需求。


政策解读:《通知》为顺应城镇化进程和行政区划调整,对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出的工作措施:一是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原则上每个街道办好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设置的街道可依次通过辖区内政府办一级医院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二、三级医院延伸提供服务和确有必要的按标准新建等途径,动态消除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空白。二是织密织牢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可以根据需要扩大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模,也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增加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三是探索区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参照县域医共体建设模式,加强区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建设和管理发展。


《通知》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就近就便看病就医需求提出的工作措施:一是强化人员配备和培训。强调配齐各类医务人员,加强在岗人员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支持基层医务人员定期到二级及以上医院进修学习和培训。二是拓展功能提升能力。积极拓展和扩大儿科、口腔、康复、精神(心理)、体重管理、血液透析等门诊服务,稳妥开展住院服务,开展家庭病床、居家康复护理等服务。三是做好人员下沉派驻。提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上级医院医师长期派驻。四是加强数智化赋能。探索推广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处方前置审核等技术,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加强病历、处方等辅助审核,促进与上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通知》对扩大基层药品提出的工作措施:一是紧紧围绕服务对象,提出要针对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等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用药特点。二是强调上下用药衔接,提出适应上级医院下沉医师诊疗服务和下转患者连续用药需要,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药品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原则上与县区级医院保持一致。三是注重发挥医联体作用,提出依托紧密型医联体,加强药品余缺调度和近效期药品处置。建立完善缺药登记和药品临时采购制度,接续做好上级医院开具的延伸处方服务。


二、监管动态


01

中核逸骊(天津)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因违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被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5日,天津市武清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津武清卫医罚〔202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的PCR实验室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即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并使用临床检验技术人员出具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伪造批准人签字的检测报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北京医院因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被行政处罚


2026年6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京东卫医罚〔2026〕0025号及京东卫医罚〔2026〕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医院(国家老年医学中心)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北京歆悦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


2026年6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京海卫医罚〔2026〕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北京隆福医院因使用劣药被行政处罚


2026年6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京东市监处罚〔2026〕9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隆福医院(北京中西医结合老年医院)为患者刘某治疗时使用了过期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同时,监管部门经查发现该医院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未能提供中心药房及科室药品流转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业热点


01

百济神州发布公告称其境内全资子公司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4.46亿元


2026年6月26日,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收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通知,并同意对先前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并就此补缴所得税(含滞纳金)4.46亿元。百济神州称公司将足额及时缴纳上述税款,此次税务事项不构成前期会计差错,亦不构成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前期财务资料追溯重述。


02

欧林生物发布公告称其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8000余万


2026年6月22日,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该公司需补交税款及滞纳金8740.8万元。公司已于2025年预补缴税款420.01万元,本次应补缴8,320.7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1.8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应补缴款项已全部缴纳完毕,且本次事项不涉及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


03

博瑞医药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6年6月19日,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通知,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苏州市公安局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代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该公司将尽快于一个月内补选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并将及时就补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实务分享——药企如何进行处方药广告合规预审


处方药宣传长期属于医药合规的监管重点之一,尽管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面向大众投放处方药广告,且存在《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多重约束,但科室会、学术会议、线上社群物料边界模糊,部分企业无法准确把握“学术交流材料”和“违规商业广告”的边界,容易触发市监、药监、医保多重处罚。本文旨在帮助企业区分专业学术交流资料与违规商业广告边界,梳理全场景合规判定逻辑、刚性合规红线与落地审查要点,为医药企业提供可参考且可落地的判断标准。


(一)判断是否属于发布医药广告


通常满足以下特征,即判定为发布药品广告(复杂场景需进一步分析):


1.主体与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含代理)以商业推广、促进产品销售为核心目的,展示产品信息;


2.内容特征:涉及药品名称、适应症、疗效(功效/安全断言)、用法用量、对比优势、推荐语、促销信息、超说明书、代言人/证明等核心信息的宣传内容;


3.形式与程序:标注“广告”,或隐含广告标识,如宣传页、推广资料等;在学术会议、公众号、官网、线下等渠道发布。


(二)区分应用场景


A类:目标是消费者/大众,或者通过大众媒体(实体及互联网)发布——商业广告性质(严格禁止)


B类:目标是医疗专业人员,在专业学术场合交流——医学交流性质(需进一步审查)


  • 常见高风险灰色地带(极易被认定为变相广告),只提药品数据、无直白推销,但沟通场景带有营销暗示,监管可穿透定性违规——学术会场大面积展示宣传物料、无差别批量给医生发放带产品优势的解读彩页、社群不限人群转发产品研究资料。


    ▫常规场景可以参考本表格直接判定,涉及复杂场景的需要结合发布载体、发布内容、材料用途、接收对象等问题具体分析



  • 合规红线


1.处方药严禁在大众渠道发布,仅限于在国家卫健委和药监局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期刊发布;禁止以活动冠名、变相广告、赠送刊物等方式向公众/非期刊渠道发布。


2.学术会议上的处方药易拉宝/彩页,合规边界界定:


(1)合规判断:仅做学术信息交流,内容基于说明书、循证数据(确保出处可靠、内容真实)、临床研究,不做任何广告宣传;


(2)违规判断:做成广告性质,含推荐、诱导、促销、绝对化用语、产品对比等,未经审批一律违法,且违反法定发布渠道。


3.处方药严禁商业推广宣传;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4.宣传内容与药监局批准的说明书一致,不得夸大、断言疗效、治愈率、对比、推荐证明;


5.宣传材料明确标识“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三)一致性审查,避免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


通过物料分类及场景识别并认定为广告后,需要遵循“审批合规+渠道合规+内容合规”的原则,对广告的合规性做全面审查。


1.被认定为广告后必须经审批,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在任何渠道发布均违规。


2.鉴于处方药的发布渠道法定且唯一,故以下发布方式均违规:


(1) 所有非法定指定渠道,均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核心包括:


a. 互联网类:大众社交平台(朋友圈、抖音、微博等)、非专业公众号 / 视频号、电商平台、普通网站;


b. 线下类:户外大屏、公交 / 地铁广告、大众报纸 / 杂志、商超海报、社区宣传栏;


c. 其他类:无差别短信群发、专业会议 / 活动现场(含学术会议)、面向患者 / 家属的线下物料发放。


(2) 仅可合规使用的平台(唯一合法渠道)


a. 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b. 不得利用处方药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c. 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3.内容合规要求(缺一不可)



4.一致性审查(三重匹配,杜绝虚假 / 超范围宣传)



(四)长效落地管理建议


1.物料版本标准化管理:建议公司将所有对外使用的宣传、学术资料编制唯一版本编码,全程记录版本迭代修改痕迹;


2.全流程审核归档:建立医学、合规双审机制,留存物料申请表、修改记录、审批签字文件,档案保存不少于 5 年,应对药监、市监局、医保联合稽查;


3.场景前置评估:制作物料前,先明确受众、传播渠道、使用目的,提前判定物料属于广告还是学术资料,从源头规避违规设计;


4.内部常态化培训:面向市场、医药代表、经销商明确宣传红线,严禁无差别转发专业资料至大众社交平台、在学术场景投放带有营销诱导的宣传物料。


监管部门针对处方药宣传合规通常采用实质大于形式的穿透式审查逻辑,不以物料名称、使用场景作为唯一判断依据,核心核查是否存在商业推销目的、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传播。因此,在资料发布前区分学术交流与商业广告、严守渠道与内容双重红线、完善内部审核归档机制,是医药企业规避宣传处罚、防范招采失信、降低合规风险的核心抓手。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整合《健康与生命科学领域动态盘点》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健康与生命科学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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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颜麟、潘勇、马涛

编委会成员:曹昱明、白玉婧、王姝琪、佘焕滢、王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