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6年第4期)

2026-09-04


行业新闻速递


(一)政策新规速递


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26年8月3日,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条例》共6章5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扩展保护范围,强调诚实信用。二是完善申请、审查程序。规制虚假申请,细化材料要求,完善驳回、撤销程序,增加权利恢复程序。三是加强专有权保护。明确权利范围界定标准,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四是促进布图设计运用。加强公共服务,明确奖酬措施,完善转让、许可、出质要求,规范共有人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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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7月31日,国务院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专项工程,提出到2030年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重点部署四方面任务: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体系,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转化运用能力,增加新质生产力相关知识产权供给,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共治;深化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参与和国际交流合作。另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双向赋能等12个专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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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知识产权局:适时修改《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29日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有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芮文彪指出,当前,人工智能、量子科技、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技术迭代快、业态跨界深,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近年来,开展的一些重点工作也已取得一定成效。一是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创新。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增设“人工智能、大数据”专章,完善人工智能发明专利在主体资格、客体范围等方面的审查标准。二是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加速转化。围绕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高标准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推进新兴领域专利产业化。三是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持续优化。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提升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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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修订发布


2026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优先审查适用于部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复审、无效宣告案件,细化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实施、涉外同主题申请、重大公共利益等适用情形,并规定一般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文件要求原则上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明确电子申请、材料提交、诚信管理及终止优先审查程序规则;同时规定发明专利45日内首次处理、1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个月内结案,复审7个月内结案,无效宣告案件4至5个月内结案。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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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202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版权相关国际条约保持衔接,适应版权管理工作新的实践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经深入调查研究,国家版权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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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江苏省出台意见加强海外专利布局与涉外知识产权服务


2026年6月29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外专利布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产业布局、企业辅导、专业服务、国际合作和统筹推进五方面提出15项举措,包括建立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围绕重点产业发布国别化布局指引,支持通过PCT、巴黎公约等途径申请专利,建设专利池和专利标准协同创新平台;建立重点出海企业名录并实施“一企一策”辅导、风险预警和纠纷应对指导;搭建涉外法律服务、海外服务网点和数智化平台,完善知识产权金融、保险及投贷联动支持;并将海外专利布局纳入相关项目评审、评价体系和专利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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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通过,自2027年起施行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新修订商标法共九章八十七条,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调整包括: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范围,明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的商标使用;细化恶意注册、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的禁止规则;将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明确电子文件视为书面形式,可撤回申请并可申请注销注册商标;规定误导公众使用注册商标、恶意申请、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的处罚;完善侵权查处措施、行政执法与刑事移送衔接、惩罚性赔偿、合理开支及正当使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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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2026.6.1正式实施)


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规定》6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管重点:员工离职泄密、技术秘密取证、竞业配套、竞品不正当竞争、行政投诉立案标准、侵权损失认定、企业保密制度合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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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动态


1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5-9月集中查处期)


2026年4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5月到9月集中整治。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整治重点,各地要强化行刑衔接和执法联动,建立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双处罚”、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双通报”机制,集中查处有关案件和人员,办出一批标志性案件。同时,做好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彻底整治“挂证”等不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清理异常代理机构和人员,持续推进行业“瘦身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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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6年《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9月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用部分涵涵盖适用范围、认证依据、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基本要求、认证程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等13个方面;特殊要求部分针对不同认证领域的专业特点进行编写,《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重点强调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过程中的特点等,是划分认证风险等级、评定认证审核员专业领域、设定认证申请受理条件、安排审核时间、策划审核方案以及实施现场审核等活动的关键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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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推行商标业务全面电子化


自7月1日起,商标业务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原则上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需要提交电子证据的商标业务,应按照《商标业务电子证据提交指引》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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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高检发布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5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根据、恶意注册囤积商标、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等仍提起诉讼的,构成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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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


2026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这是首个专门规范植物新品种审判领域技术事实查明的指导性文件。明确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为并列方法,非必须优先适用田间观察,但两者结论不一致时以田间观察为准;鉴定意见记载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的,由被诉侵权人对特征特性不同承担举证责任;优先选择品种权授权机关保存的标准样品作为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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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1

合法购买专利产品换标转售案【(2024)最高法知民终 1193 号】

 点评人:海口办公室  陈晓秀律师


案情概况:


本案(2024)最高法知民终 1193 号判决,进一步厘清专利权用尽规则的司法适用边界,划清了专利法意义上 “制造行为” 的认定标准,对知识产权实务维权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一审法院受被告贴自有商标、对外宣称自研自造等外在商业行为影响,直接将换标转售行为认定为专利制造行为,判令被告承担专利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纠正,明确专利法下的制造行为,核心在于重新实施、再现专利技术方案;行为人从权利人处合法购入专利正品,仅实施换标、重新命名、简单分装后转售,未改变产品内在技术方案,即便对外谎称系自主研发制造,也不构成专利法上的制造,应当适用专利权用尽规则,不成立专利侵权,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专利权独占被许可人菲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


本案反映出知识产权维权中请求权基础选择的重要性。菲某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起诉讼,提出高达 3024 万元的赔偿主张。但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并不规制商标替换、商业宣传造假等行为。专利权用尽制度意味着专利产品经权利人许可合法流入市场后,权利人不能再通过专利法控制该产品后续转售,因此专利侵权路径无法实现本案的索赔目的。但这并不代表被告换标、冒充自研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只是相关损害无法在专利诉讼中处理,权利人应当选择其他民事案由另行起诉。


就本案事实,原告可选择两类维权路径。其一为商标反向假冒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被告去除原产品标识、更换为自身商标再对外销售,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构成商标反向假冒,可主张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其二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在官网虚构自研自产信息,误导相关公众,抢夺商业机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可以将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合并起诉,统一举证、一并追责。


该案警示市场主体,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各司其职,保护客体互不重叠。面对换标转售、虚假宣称自研的行为,不能一概诉诸专利侵权,应当准确匹配请求权基础,方能实现维权索赔的诉讼目的。


2

聚某公司、元某公司与孙某某、西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4)京0491民初4936号、(2025)京73民终603号】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魏早沛律师


案情概况:


本案是国内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典型判例,核心解决原创虚拟数字人形象的版权定性、侵权认定及网络平台责任问题。本案中,聚某公司、元某公司独立设计打造两款商用虚拟数字人,其中一款拥有数百万粉丝,具备成熟商业价值。涉案项目离职员工,私自将两款官方数字人模型上传至商业模型平台公开售卖,原告据此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诉讼过程中,侵权人以模型相似度不足、证据存疑为由抗辩,平台方亦主张已履行日常审核、侵权处置等合规义务。两审法院最终认定该离职员工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承担1.5万元经济赔偿,同时认定平台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清晰划定了虚拟数字人创作主体、侵权行为人及网络平台的法律边界。


简要评析:


本案的核心法理意义,在于统一了原创虚拟数字人形象的著作权司法认定标准,强化了数字文创行业的裁判基准。


其一,法院明确人工独立设计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属于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便形象制作过程中少量借鉴真人妆造素材,只要整体造型、线条、配色等核心设计体现团队独立美学创作与独创性,就符合作品保护要件。


其二,裁判厘清了多方合作模式下的版权归属与维权主体资格,明确委托创作、合同确权、独占许可的法律效力,认可著作权所有权人与合法独占被许可人均可独立维权。


其三,案件确立了虚拟形象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定规则,以五官造型、服饰风格、核心设计元素的整体重合度作为侵权认定核心依据。同时,本案准确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明确平台已尽合理审核、排查、快速处置义务且无直接经济获益的,无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权责划分清晰合理。


该判决贴合虚拟数字人产业发展实际,为行业合规经营、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兼具理论价值与实务意义。


在司法层面,法院正视虚拟数字人多重权利叠加的特殊属性,区分美术作品、技术代码、人格权益等不同权利维度,确立“单项权利独立保护、综合价值核定赔偿”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数字文创侵权案件的赔偿裁量提供了统一参考。


在商业实务层面,本案形成行业警示:企业原创的虚拟数字人模型属于核心数字资产,在职、离职人员均不得擅自传播、售卖、盗用,有效规制行业私自流转数字模型的乱象。


同时也为文创类网络平台划定合规底线,明确常态化审核、投诉处置机制即可满足法定注意义务,平衡了版权保护与平台发展权益。


长远来看,本案促使行业规范版权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委托创作协议、权属约定、员工离职保密及资产管控制度,推动虚拟数字人产业发展,迈向法治化、标准化运营,为数字文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3

复娱公司诉杰茜卡公司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沪73民初59号】

 点评人:郑州办公室  马华杰律师


案情概况:


上海星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阳新创元软件有限公司就涉案手机游戏《黑暗使者》的开发、运营等建立合作关系,原告复娱公司经星麦公司授权取得该游戏运营权并获得行政许可,涉案游戏出版物号为ISBN978-7-7979-5301-6。2017年8月,复娱公司发现被告广州杰茜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出版物号及《黑暗使者》游戏名称,在多家游戏平台上线运营与复娱公司游戏不同的自有游戏,导致复娱公司正版游戏无法上线运营。


复娱公司认为,杰茜卡公司占用正版游戏上线通道,使公众无法获得其正版游戏,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冒用他人游戏出版物号上线自有游戏的行为违反商业诚信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杰茜卡公司辩称,其经合法授权使用涉案游戏名称,且未使用复娱公司的游戏软件,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杰茜卡公司上线的游戏与复娱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软件程序并不相同,未侵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明知涉案出版物号对应的合法运营单位为复娱公司,仍冒用该出版物号上线其他游戏,损害复娱公司竞争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令杰茜卡公司赔偿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简要评析:


复娱公司诉杰茜卡公司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的裁判逻辑值得从业者仔细研读。


其一,著作权主张不成立,系权利请求方向之误。法院查明,杰茜卡公司上线的系自有游戏,与复娱公司主张保护的游戏软件在程序代码上并不相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具体表达,而非游戏名称、运营资质等商业标识。复娱公司以“占用上线通道、公众无法获取正版”为由主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质混淆了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范围。此部分败诉,警示权利人:侵权主张必须锚定权利客体本身,不能以经营利益受损倒推侵权成立。


其二,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关键在于“冒用出版物号”。法院并未泛化适用诚信原则,而是精准锁定杰茜卡公司明知涉案出版物号合法运营单位为复娱公司,仍冒用该号上线自有游戏这一行为。出版物号(ISBN)兼具行政许可与市场识别双重属性,冒用行为既架空行政机关的准入管理,又直接挤占正版游戏上线渠道、损及复娱公司竞争利益。该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商业道德与市场竞争秩序的评价标准,说理严谨,边界清晰。


其三,裁判的实践意义在于类型化示范。本案区分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两条救济路径:前者不成立不意味着后者不成立,权利人应依据行为性质分别择路主张。对游戏行业而言,本案确立的规则是:冒用他人版号上线自有游戏,即便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仍难逃不正当竞争责任。


整体而言,该判决法律适用准确,责任定性妥当,为同类游戏版号纠纷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样本。


4

李某雯、杨某、袁某与北京国某文化传媒公司、北京优某艺术培训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4)京0491民初14402号】

 点评人:郑州办公室  马华杰律师


案情概况:


原告李某雯系涉案舞蹈作品的编导,原告杨某系作曲者,原告袁某系涉案舞蹈作品春晚版本的共同编导。2017年,李某雯与杨某共同完成涉案舞蹈作品的创作并对外公开发表,该作品问世后获得多项荣誉;2023年1月21日,该作品经改编缩减后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晚播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传播力。


三原告发现,北京优某艺术培训公司未经许可,在某舞蹈艺术展演活动中公开表演被诉作品且未标注三原告姓名;北京国某文化传媒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微信视频号发布被诉作品视频,视频署名为“某某舞蹈教育中心”,指导教师为姚某,亦未经三原告许可。三原告认为,北京优某艺术培训公司侵害其署名权和表演权,北京国某文化传媒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作品在核心动作、舞台呈现、节奏转换等方面与涉案作品高度相似,并在关键动作组合、道具运用、队形变化等方面与原告作品保持一致,呈现整体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已超出合理借鉴范畴。最终,法院判决北京优某艺术培训公司刊登致歉声明,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4.4万元;北京国某文化传媒公司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6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简要评析:


李某雯、杨某、袁某诉北京国某文化传媒公司、北京优某艺术培训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是对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又一次正面示范,其中几点尤其值得关注。


第一,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未落入“只看动作”“不谈表达”的窠臼。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单存在于单一动作,更在于动作的组合编排、舞台呈现、节奏转换与队形变化等整体架构。法院从“核心动作、关键动作组合、道具运用、队形变化、舞台呈现、节奏转换”六个维度进行比对,认定被诉作品与涉案作品构成整体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已超出合理借鉴范畴。这一比对思路,跳出了“动作相似即侵权、抽象思想不保护”的机械适用,正确把握了舞蹈作品表达与思想的边界,对同类作品侵权认定具有方法论价值。


第二,两类行为、两项权利分别定性,责任划分清晰。优某公司未经许可公开表演且未标注作者姓名,构成对表演权与署名权的侵害;国某公司未经许可将作品视频发布于微信视频号,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对两个被告分别认定、分别判赔(4.4万元与6000元),并判令优某公司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兼顾了财产救济与人格救济,责任体系完整。


第三,本案对艺术培训、自媒体运营行业具有直接警示。舞蹈教学机构以“教学展演”“改编致敬”为名使用他人作品,短视频平台以“转发分享”为名传播他人舞蹈视频,均不能免除许可义务与署名义务。“合理借鉴”与“实质性相似”之间并无模糊地带,行为人对权利人的身份核实义务,是绕不开的合规底线。


就本案而言,该判决事实查明细致、侵权比对充分、责任划分妥当,且各方均未上诉,已臻定谳,可为舞蹈作品领域侵权纠纷提供明确指引。


5

“一种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第192720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点评人:重庆办公室  刘思雨律师


案情概况:


本案涉案专利申请名称为“一种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申请号:202010182089.3),复审请求人为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宁波分院。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意见陈述书中插入人工智能(AI)大语言模型生成的答复内容,并主张以该等AI生成内容作为依据,证明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技术启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AI大语言模型生成的答复内容受数据来源、算法模型、训练精度、提问方式等多种因素影响,尚无法客观还原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也无法准确反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的认知水平。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92720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简要评析:


“一种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复审请求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之一。该案首次在专利复审程序中就AI大语言模型生成内容的证据效力作出明确表态,其裁判逻辑对专利代理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其一,AI生成内容不具有还原专利法意义上“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对“现有技术”有严格定义,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审查指南》所定义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但不具有创造能力。本案复审决定明确指出,AI大语言模型受数据来源、算法模型、训练精度、提问方式等多种因素影响,尚无法客观还原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也无法准确反映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的认知水平。AI基于海量数据的概率性预测生成结论,其输出结果高度依赖于提问方式、模型架构与训练数据范围,具有显著的条件依赖性和不确定性。因此,AI生成内容无法模拟“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这一法律拟制概念,不能作为创造性判断的客观依据。


其二,合议组从技术实质和法律依据两个层面进行了双重验证。一方面,合议组对AI答复内容进行了实质解读,指出AI答复仅是指对比文件1的方法在不做任何改进的情况下不适于直接用于钨锆合金,但并未否认该金相制备方法的通用性以及对于钨锆合金的可适用性;材料特性的差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对象特点对实验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合议组在不同AI模型中用实质相同的问题进行测试,得到了与复审请求人提交内容不同的结论。这一双重验证思路,既从技术层面否定了AI答复的实质说服力,又从证据层面揭示了AI输出的不稳定性和不可复现性,论证严密、令人信服。


其三,本案对专利代理实务具有直接的警示与规范意义。随着AI大语言模型在专利代理行业的渗透,越来越多的从业者开始尝试借助AI提升审查意见答复效率。然而,本案清晰划定了AI的能力边界。即AI生成内容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判断的直接依据。申请人和代理人应当坚持采用专利文献、期刊论文等创痛证据形式,确保现有技术状态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对于AI生成的内容应当逐一核实验证,审查其真实性、可靠性。将AI生成内容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仅无法获得审查机关采信,反而可能因论证基础薄弱导致复审失败。


整体而言,该案决定法律适用准确、论证说理充分,就AI大语言模型生成内容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证据地位作出了明确指引,为AI时代专利审查与代理实务提供了具有示范价值的裁判样本。



关于我们


浩天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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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


总编:马晓刚

编委:周汉、刘盈子、兰鹏、张樱山、蒋文捷、刘思雨、王志臻

本期主编:刘思雨

责任编辑:刘盈子、魏早沛、刘思雨、马华杰、陈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