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税法资讯(2026年第8期)

一
新规速递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规范对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核心内容包括:
(1)25号公告明确了六项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情形,其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i.纳税人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ii.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iii.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iv.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v.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vi.取得与销售货物等服务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2)25号公告也明确了四项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i.销售货物、服务等不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情形;ii.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iii.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iv.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3)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4)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25号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第25号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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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为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26年第26号公告,与原有规则相比,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变化:
(1)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个人限售股解禁日后孳生、且在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一并纳入限售股范围征税(此前解禁后送转股转让不征个人所得税)。
(2)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处理从严。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申报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公告实施后新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转让收入全额预扣20%个人所得税,不再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此前可按15%核定);纳税人可凭成本原值资料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3)清算申报。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与预扣税额不一致、需多退少补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办理清算申报。
(4)适用范围。本公告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依照本公告执行。
(5)新老划断。26号公告实施前已办理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时仍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实施前已解禁的送转股,不纳入本次征税范围。
第26号公告自2026年8月28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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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为规范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27号公告"),核心内容包括:
(1)征税范围及税率。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2)扣缴与自行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施行时间及废止条款。27号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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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1)电力行业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为减半征收过渡至全额征收
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2)新增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
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含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火电厂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矿山企业(含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企业的上述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亦可按本条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减免税申报材料要求
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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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为支持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明确。核心内容包括:
(1)所得分期确认。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2)交易双方均为优惠主体的处理。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亦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3)所得计算方式: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非货币性资产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所得可按本公告适用分期纳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4)停止执行情形。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所得,在转让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5年内注销的,应就尚未确认的所得在注销当年的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
(5)适用对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的企业。采用清单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相关部门核查。
(6)与其他规定的衔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财税〔2014〕116号、财税〔2016〕101号执行。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3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享受分期纳税未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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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正式签署。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协定》原文附后,核心内容包括:
(1)适用对象。《协定》适用于中挪双方的税收居民。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税收透明体),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2)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3)营业利润征税。缔约国一方企业仅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时,该另一方方可对其营业利润征税;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亦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以累计天数计算工程开展活动的时间。
(4)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5)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免税规定所列明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中投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在挪威包括挪威中央银行、政府全球养老基金、出口信用担保局等。
(6)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7)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比如合伙企业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比如合伙企业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此外,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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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务新闻
税务部门连续第13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16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落地 解决办税缴费难题
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奋进十五五·实干惠民生”为主题启动第1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的16条便民利企举措已全部落地。行动聚焦数字赋能,依托AI大模型优化征纳互动,深圳等地智能助手使咨询解决率提升至89%、智能互动占比超92%,电子税务局和个税App完成迭代升级;精细服务方面,青海、海南等地针对重点项目、新业态和外资企业提供个性化辅导,全国离境退税商店达1.6万家,社保缴费和劳务报酬开票缴税实现“一次办结”;合规引导上,杭州、湖南等地通过信用修复指引和政策专题课帮助纳税人防范风险;协同联动上,税务与水利、商务、人社等部门深化数据共享,多地实现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一次办”。税务部门表示将持续深化服务,以务实举措助力高质量发展和税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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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小微 发展更稳健
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联合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4方面50条服务举措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发展。行动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强化部门协同与数据共享,多部门累计建立协作机制127个,共享数据9.74亿条,推动企业开办、跨区迁移、注销等高频事项集约办理;同时注重合规引导,截至7月底,各级税务部门围绕降低合规成本、适用优惠政策、精简业务流程等重点,统筹整合惠企政策与服务举措,梳理编制合规指引3686个,开展精准辅导3545万户次,组织政策解读、财务核算、税费申报、风险防控等针对性培训264万户次;此外,今年新将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纳入联合行动单位,在科技创新、融资支持、跨境发展等方面形成合力。截至7月底,多部门共服务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7.66万户次;开展活动853场、惠及小微经营主体5.8万户次;针对跨境经营高频问题已开展合规引导39.98万户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健全机制破解发展堵点、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升级举措增强市场信心,推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不断激发小微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为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新向好、实现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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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相关证据线索,显示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上海五家咨询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开展立案检查。初步分析发现,该企业2021年度咨询支出增速畸高,当期列支的大额“咨询服务费”支出同比增幅远超企业常规业务规模,且在12月集中取得发票、集中列支。检查组逐份交叉核验发票和合同后发现,仅1家服务商完成部分款项募集,另4家服务商对应的合同服务期已终止,且无对应业务的成果支撑。为进一步验证业务真实性,检查组调取企业银行流水、往来明细账展开资金流水穿透核查,发现对应950万元款项长期挂账未支付。
经查,2021年,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列已终止合同对应的融资咨询支出、违规抵扣未实际发生业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350.62万元。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55.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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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七桥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七桥加油站的税负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且成本增幅持续高于收入增幅。进一步分析发现,2020年至2023年,七桥加油站未开票收入占比偏低,与加油站行业整体经营特征不符。针对上述疑点,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七桥加油站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加油站开展实地核查,发现其前台管理系统数据与已纳税申报数据一致,未见异常。然而,检查人员发现另一台电脑,其中存储的加油明细数据量远超前台电脑,大量交易记录既未被前台电脑记载,亦未在该加油站会计账簿中体现。检查人员随即调取了该加油站对公银行账户及法定代表人宋天庆私人账户的资金流水,发现宋天庆私人账户中存在多笔来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资金流入。经查,顾客刷卡或扫码支付后,加油款先流入第三方支付平台,随后被分批结算至指定员工或宋天庆的私人银行账户,从而将大量销售收入隔绝于会计账簿和纳税申报表之外,形成隐秘的“账外经营”。
经查实,2020年至2023年,七桥加油站通过上述手段隐匿销售收入4755.54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775.94万元。202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516.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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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本税收简报目的仅为帮助大家了解税收法规及/或该领域重大事件的动态和发展。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我们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如您希望获得专业意见,请向我们的税务律师咨询。
编委会
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本期编辑成员:陶姗、徐仲锋、涂大地、缐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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