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11期)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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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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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就《网络交易市场信息监测规范》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6月9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交易市场信息监测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7月9日。《规范》明确,本文件适用于有关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交易市场的信息监测,也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网络交易活动的监测。《规范》提出,网络交易市场信息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主体信息、客体信息、交易行为信息。其中,主体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和身份识别管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经营主体资质信息;上述信息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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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专家库,5月19日,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明确,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委托事项相关信息;(二)对委托事项进行论证、评议、表决;(三)客观公正地提出专家咨询意见;(四)与委托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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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用好知识产权质押途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5月30日,国知局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用好知识产权质押途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重点发挥商标质押独特作用,摸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文旅等行业融资需求,一体推进“快评、快审、快登、快贷”。充分利用普惠金融政策利好,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量企业还款能力调查,加大受困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评估、保险等有关费用补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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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拟修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


6月7日,国知局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7月21日。


此次发布的《办法》根据《民法典》和商标法规定,拟进一步明确申请主体资格要求。强调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注册除地理标志外的集体商标。同时,删减、整合了有关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的手续和审查的要求,在《办法》中仅保留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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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上线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


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由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的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正式上线。据了解,该文本库收录了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大量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涵盖网络交易、房地产买卖、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等领域,为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提供了统一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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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5月16日,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提出,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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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5月23日,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办法》提出,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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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市发布基础设施REITs扩募指引


在前期REITs试点工作基础上,上交所、深交所于5月31日发布《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支持上市REITs通过扩募等方式收购资产。


扩募规则对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全流程、扩募发售等关键事项做了规范和引导。一是明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条件,分别对基础设施基金、主要参与机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二是明确新购基础设施项目的程序安排,规范尽职调查和关联交易,并明确参照首次发售标准和要求审核基金产品变更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三是明确信息披露管理。四是明确扩募发售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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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州、无锡、徐州中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调整


6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2022年6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对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


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淮安市、盐城市辖区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苏州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业内案例简评


1

未经许可汽车配件使用“奔驰”标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点评人:张樱山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上海同和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公司”)与被上诉人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 AG,以下简称戴姆勒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同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中,戴姆勒公司系第76582号“MERCEDES-BENZ”商标、第526122号“MERCEDES-BENZ” 商标、第526123号三叉星图形商标、第G1089299号三叉星图形商标和第G1089299号三叉星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同和公司、同致公司在未获得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汽车零部件,侵权性质恶劣,给其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对其品牌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同和公司及同致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同和公司销售标有三叉星图形“Mercedes-Benz”“MERCEDES-BENZ”等标识的刹车片、滤清器、皮带轮等汽车配件,与戴姆勒公司所持商标相同;与戴姆勒公司“MERCEDES-BENZ”商标相比仅为字母大小写的差别。此外,同和公司购买“三叉星”等商标标识加贴在汽车零配件外包装上,构成商标侵权;在相关产品的标签上标有“奔驰”字样及同和公司的标识和二维码,亦构成商标侵权。最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同致公司与同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同和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80万元。


同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针对二审的争议焦点,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戴姆勒公司未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同和公司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收益,但综合考虑同和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于法有据,且相关考量因素亦有已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作出的民事判赔金额并未畸高,应予维持。


随着创新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中的占比越来越重,而商标在企业发展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其往往是利用消费者对于名牌商品的信赖进行鱼目混珠,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因此,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不只是一般的违法和缺乏诚信,更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上海知产法院对侵害“五芳斋”等商标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点评人:岳雅琦


基本案情:2018年,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蟹阁公司销售印有“五芳斋”等文字和图形商标的礼盒进行查处。经查,涉案礼盒内的粽子来自五芳斋授权代理商,但五芳斋公司从未生产或授权许可其他公司生产、销售该类礼盒。五芳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侵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含上述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及商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五芳斋公司在审理中确认散装真空包装粽子上印有五芳斋老人圆形图案和生产日期,散装粽子包装、保质期、品质等与礼盒内所装粽子并无区别,因而涉案礼盒内的粽子是来源于五芳斋授权销售商的正品。在涉案礼盒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标识的行为既未破坏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又未破坏商标品质保证的功能,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苏蟹阁公司在销售的涉案礼盒上突出标注“五芳”“美味五芳”“五芳斋”标识,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五芳斋公司第3781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五芳斋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等因素,并考虑到涉案礼盒内的粽子确实来源于五芳斋公司,酌定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1、虽然散装粽子是来源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但被控侵权的粽子礼盒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粽子礼盒并不一样,外包装和销售价格均有区别;2、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来看,礼盒粽也属粽子类商品,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将散装粽装入假冒礼盒中对外销售,会使相关公众对礼盒粽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破坏礼盒上的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占正品礼盒粽的市场份额,对于五芳斋公司的商业声誉产生影响。因此,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将来源于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子分装入来源不明但外观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礼盒近似的涉案礼盒中,再以五芳斋粽子礼盒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礼盒外包装上使用了“五芳斋”“美味五芳”“五芳”等与注册商标近似或基本相同的字样,侵害了五芳斋公司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对“五芳斋”正品粽进行分装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综合考量案情后对于原审判赔金额予以维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商标侵权行为类型作出了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针对实践中长期使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这些概念界定对于判定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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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张樱山   责任编辑:岳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