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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监管政策变化解读

2019-03-22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广电办发[2018]158号)(下称“2018年通知”),自2019年2月15日起,国产重点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监管政策有所变化(下称“本次调整”)。

调整前的备案政策

2016年11月以前,网络视听节目不区分重点网络视听节目与其他网络视听节目,均适用统一的备案监管政策。此后,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98号)(下称“2016年通知”),开始将“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与其他网络视听节目相区分,所谓“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包括重点网络影视剧以及重点网络综艺节目等其他视听节目,总体而言,重点网络视听节目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下称“网络播出平台”)进行创作规划阶段、上网播出前的备案,广电主管部门对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内容进行抽查。

 重点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政策变化

 ❖ 1、本次调整针对的对象

2018年通知规制的对象仅涉及“重点网络影视剧”。根据2018年通知,“重点网络影视剧”是指“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

我们注意到,在类型上,本次调整仅涉及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和网络电影三种类型,不涉及网络综艺或其他类型的网络视听节目。此外,在判断标准上,2018年通知仅以投资金额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重点网络影视剧”的依据,未采用其他认定标准。而2016年通知的判断标准更为多元,除达到上述投资金额外,如网络影视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仍属于重点监管的节目范围:

(1)属于招商主推节目;

(2)属于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节目;

(3)属于拟优先供会员观看节目;

(4)属于网络播出平台自愿进行规划备案节目。

根据上述情况,本次调整仅针对重点网络剧、重点网络动画片和重点网络电影,并在判断“重点”与否时采用唯一认定标准——投资额;从实际情况看,除个别极小投资的项目外,目前一般网络影视剧的投资额往往会触发2018年通知规定的“重点”标准,因此,2018年通知看似减少“重点”的认定条件,但实际并未降低要求。

❖ 2. 本次调整的备案主体

就备案主体而言,本次调整将重点网络影视剧的备案主体变更为重点网络影视剧的制作机构,在网络播出平台采购第三方视频内容的模式下,实际负责制作的制片方应办理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本次调整前,全部重点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由网络播出平台负责,制作机构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但无需负责备案。

❖ 3. 本次调整的备案实质

本次调整后,重点网络影视剧仍需办理规划阶段备案、上网播出前备案,但规划备案信息应经广电主管部门“审核”,上线备案信息亦应经广电主管部门“内容把关”,且通过广电部门对规划信息“审核”后才能取得规划备案号,通过广电主管部门对成片及相关登记信息的“内容把关”后,才能取得上线备案号。只有取得上线备案号的重点网络影视剧,才能上网播出以及用于视听节目网站首页播放、推广,或用于视听节目网站招商推广、会员推荐、上线推荐、节目推优等。

我们注意到,在本次调整前,包括重点网络影视剧在内的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自审自播”,同时接受广电主管部门的内容抽查,并在完成向广电主管部门备案后上网播出。

据此,本次调整后,所谓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实际将受限于广电主管部门的“审核”,这是广电主管部门统一网络剧与电视剧内容把控标准并加强监管的表现,重点网络影视剧在本次调整后,将面临因内容及/或其演员片酬等登记信息未能通过广电主管部门审核而无法上线播出的风险,这与此前“自审自播” “事前抽查” “事后监管”的政策相比,本次调整所涉“备案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 4. 本次调整的备案填报

首先,本次调整后,在“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中,增加了“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模块,重点网络影视剧应在新模块中单独进行备案。

其次,根据2018年通知及相关操作指南,在规划备案阶段,制作机构应填报重点网络影视剧的名称、节目类型、题材、联合制作机构、意向播出平台、内容概要(不少于1500字)、思想内涵阐释(不少于300字)等规划信息。在上线备案阶段,制作机构填报的信息包括重点网络影视剧的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以及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的每集剧情梗概(每集不少于300字)等。

再次,重点网络影视剧通过备案后,广电主管部门将公示相关备案信息,并要求制作机构同时就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且该等上线备案信息提交后不允许被修改。

我们注意到,2018年通知要求填报的信息中包括实际投资和演员片酬信息。此前,广电总局曾于2018年10月要求网络播出平台提前向广电总局报备重点网络综艺的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但该规定未适用于重点网络影视剧,而将重点网络影视剧的演员片酬监管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如违反规定,由行业协会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处罚。但在本次调整后,重点网络影视剧的实际投资和演员片酬已明确被列为应向广电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信息,并成为广电主管部门对上线内容进行把关的考量因素之一,这也是广电主管部门加强演员片酬管理的所采取的又一举措。

❖ 5. 其他重点网络视听节目

除2018年通知规制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外,重点网络综艺节目等其他重点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工作,仍应按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本次调整的过渡衔接

根据2018通知及相关操作指南,本次调整自2019年2月15日起执行,2019年2月14日17:30之前已由网络播出平台提交规划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总结

2018年通知的颁布实施,形成了“重点网络影视剧”与其他“重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差异,广电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重点网络影视剧”的监管,实际参与实施重点网络影视剧的备案审查与内容把关工作,并对该等影视剧能否开始制作及/或上网播出施加直接影响。目前,网络剧、电视剧不仅在内容上已统一标准,在节目备案监管思路上,重点网络影视剧与电视剧等传统影视剧也逐渐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