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14期)
行业新闻速递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 拟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分类保护
8月8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
此次送审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拟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区分。草案二审稿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基础上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
此外,针对滥用著作权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注重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衔接,并删除了草案一审稿中“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这一表述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为更好地平衡保护著作权与公共利益,草案二审稿拟适度扩大法定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有关作品的范围。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v4l4mKuMLWWDbHQ6OhO35w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8月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9月20日。
《意见》共计15条,主要涉及如下内容:一、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二、充分运用推定规则,减轻权利人诉讼维权负担;三、结合各类案件特点,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消除侵权盗版风险,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五、加大虚假诉讼惩处,促进诚信诉讼机制完善。
详情请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46041.html
·国家电影局、中国科协发布“科幻十条”
近日,国家电影局、中国科协印发《关于促进科幻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将科幻电影打造成为电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新动能,把创作优秀电影作为中心环节,推动我国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
《若干意见》提出了对科幻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特效技术、人才培养等加强扶持引导等10条政策措施,助力中国科幻电影踏上新的征程。
详情请见:
http://www.chinafilm.gov.cn/chinafilm/contents/141/2533.shtml
·12个地方知识产权局将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监管试点工作
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确定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单位的通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0〕23号),经由各地方申报并经研究,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甘肃省等12个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试点,并要求各试点单位抓紧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gztz/1150674.htm
·北京市电影局将给予部分影院疫情专项补贴
为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切实解决影院面临的实际困难,经北京市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研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市管理委员会审定。北京市电影局决定从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资金作为给予影院疫情专项补贴,按照影院在2019年全年票房产出情况给予补贴,适当向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型影院倾斜。市电影专资办组织开展了2020年北京市电影专项资金疫情专项补贴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现将疫情专项补贴项目予以公示。
详情请见:
http://www.bjdyj.gov.cn/noticeList1_showNoticeDetail.action?id=23A72301DE2292D641051CF62F888AA9
业内案例简评
·华多公司及游戏主播诉网易公司游戏垄断案 点评人:张樱山
2019年年底,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历了两审,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认定华多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向网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万元。此后,华多公司及游戏主播章凯平进行了反击,起诉网易公司禁止用户在YY、虎牙等平台直播《梦幻西游2》的行为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近日,广东高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网易公司不构成垄断,依法驳回华多公司及章凯平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网易公司在两案中分别辩称,网易公司是《梦幻西游》的著作权人,同时经博冠公司授权,是《梦幻西游2》所涉著作权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转播游戏画面的行为。涉案行为不满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并非所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均需要明确界定相关市场。涉案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以及不正当竞争,华多公司也没有证明该行为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大于其产生的市场效益。被诉行为并未损害网络游戏直播市场的竞争,网易公司禁止章凯平未经授权公开展示和播放《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存在充分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未经授权对外展示和直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不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
综合两起案件,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2》游戏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网易公司对《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已经获得独占许可的授权,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直播该游戏画面的权利,相关合同约定不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且,网络游戏作为精神消费产品,内容和服务才是影响玩家选择的首要因素,单个游戏尽管可能对玩家构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但锁定效应有限,难以构成一个特定的相关市场,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远不足违反垄断法规定的比例。此外,涉案合同条款不属于排除游戏玩家主要权利的情况,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授予其著作权的界限和目的,不属于以不正当方式行使知识产权,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上述案件除了再次确认《梦幻西游2》构成类电作品,网易公司享有著作权,更重要的是作为全国首例游戏垄断案。广东高院以大量篇幅论述了网易公司禁止用户在YY、虎牙等平台直播《梦幻西游2》的行为不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华多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网易公司的市场地位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支配地位。同时,游戏用户协议中禁止玩家公开播放游戏内容的约定亦是合法有效的,不构成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据此,上述判决体现了游戏著作权人与被授权方、游戏直播方就著作权保护与授权许可方式发生冲突时,如何综合权衡各方利益,最终实现互利共赢,促进游戏直播产业健康发展的理念。
·轩尼诗酒瓶案——实用艺术品之保护 点评人:张妍
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内西公司)与广东卡拉尔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拉尔公司)、梅州中法拨兰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拨兰地公司)、广州李氏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氏兄弟)以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欧晓酒业类批发部(以下简称欧晓酒业)侵害著作权案在经历了两审后,近日由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认定卡拉尔公司等四被告存在侵害“Paradis瓶子”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卡拉尔公司、波兰地公司以及李氏兄弟赔偿埃内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9万元。
埃内西公司诉称Paradis瓶子是设计师阿涅斯为埃内西公司产品专门设计的,并声明埃内西公司享有该作品的知识产权。卡拉尔公司、波兰地公司、李氏兄弟、欧晓酒业销售与Paradis瓶子高度近似的产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卡拉尔公司、波兰地公司与李氏兄弟共同答辩称:埃内西公司享有Paradis瓶子的外观设计不必然表明其对该产品同时享有著作权,Paradis瓶子不属于美术作品。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Paradis瓶子属于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由于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除需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外,还应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要件,以及满足具有较高美感,可使一般公众将其视为艺术品的要件。
基于类似案件的检索,就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一般需考虑三个因素。第一,艺术性与实用功能分离。所谓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是指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在物理上或者感官上可以相互分离。本案中,如对Paradis瓶子的线条、形状、瓶盖等设计进行改动,并不会改变瓶子储存酒类的实用功能。所以,Paradis瓶子满足艺术成分与实用功能分离的特性;第二,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即实用艺术品必须具有审美意义。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Paradis瓶子形状、线条设计相互呼应,呈现了作者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负有欣赏价值;第三,“实质性相似”判断应结合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审查。实践中,针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本案中,二审法院对Paradis瓶子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就形状、线条、瓶盖等设计元素进行比对,最终认为侵权产品与Paradis瓶子的细微区别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因此认定侵权产品与Paradis瓶子构成实质性相似。
部门动态
·知产团队合伙人周汉律师、张樱山律师分别被选任为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演出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影视宣发与播映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是以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等行业类别为基础,将电影、广播电视、音乐、演出、网络影视、电子游戏、新闻出版、体育、游戏等文娱产业领域的法学研究、应用研究、法律咨询、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作为主要任务的文化娱乐法学术研究机构。
周汉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现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汉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娱乐传媒与互联网、公司合规,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配合突出的法律问题研究与解决能力,以及极强的应变与沟通能力,无论法律事务的繁与简,都能够有效并及时的解决客户所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深得众多客户的信赖。周汉律师曾荣获 2016年度中国律界俊杰30强,并为NBA、新英体育、电影频道、央视、电影著作权协会、华为终端、凯宾斯基、上影英皇、寰亚传媒、橙天智鸿、太合麦田、工夫影业、时光列车、星域文化等影视文化、高新技术公司及吴亦凡、张杰、JONYJ、徐浩、韩安旭、饶俊、许晴、杨颖、高圆圆、李小璐、谢娜、周冬雨、宁静等众多知名演艺界人士提供法律服务。此外,周汉律师还担任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演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樱山律师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担任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法律服务团特约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樱山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业务,在娱乐传媒、互联网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曾为文娱、影视、传媒公司以及知名艺人提供演艺经纪、投融资等常年/专项法律服务。
(主编辑:张妍 责任编辑:张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