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15期)

1、“饭圈”乱象整治升级 中央网信办提出10项措施
“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围绕明星榜单、热门话题、粉丝社群、互动评论等重点环节,深入整治“饭圈”乱象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压紧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切实突破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行动成果,重拳出击解决“饭圈”乱象问题,中央网信办秘书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
2、广东省拟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
8月23日,广东人大网发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9月23日。
《条例》拟规定,广东省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技术调查官根据指派或者委托从事下列技术调查工作:(一)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意见;(二)协助调查取证,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意见;(三)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四)其他技术调查工作。
3、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收集个人信息方面,该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在禁止“大数据杀熟”方面,该法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4、最高检下发通知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办案重点
8月21日,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应当突出重点、从严把握以下方面: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殊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消费等重点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以及处理10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个人信息应当重点保护。
5、最高法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8月19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9月1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6、生态环境部: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
8月18日,国新办召开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发布会。针对备受关注的全国碳市场运行情况,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表示,自启动以来,全国碳市场运行平稳。开市一个月来,全国碳市场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到了702万吨,累计成交额是3.55亿元。
发布会上,黄润秋还透露,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
7、北京就《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近日,北京市知产局发布《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9月11日。
《条例》分为总则、行政与司法保护、协同保护、促进与服务、多元纠纷调处、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7 章 60 条。
《条例》拟规定,北京市版权部门组织建立著作权数字登记平台,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供权利数字登记、电子存证、交易流转等服务,并与人民法院证据存证系统有效对接,为权利人明确权利来源,提高运用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提供支撑。
8、国知局: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
8月19日,国知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
《通告》指出,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把“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已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此,国知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第58130606号“杨倩”、第58108579号“陈梦”、第58265645号“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快速驳回。
9、国家药监局就《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为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指导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8月1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9月10日。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涉及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9个子目录,120个一级产品类别,368个二级产品类别,品名举例2689个。比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增加186条产品信息,涉及新增品名举例600个。同时,《征求意见稿》以附件形式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禁止添加成分名录进行了公布。
1、广州互联网法院宣判“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 点评人:李婕
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发布的消息,该院近日宣判了全国首例“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
该案中,原告王某因使用其身份证信息在酷狗直播注册的账号,被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信息为张某一事,将张某和繁星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繁星公司和张某恶意串通,严重侵犯其虚拟财产权益,要求繁星公司将涉案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重新变回王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帐号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帐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播平台的帐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帐号个性化使用、经营所产生的帐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如粉丝、流量等所反映的财产性权益。对于账号本身,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应依据当事人之间合法的约定予以确认。王某与繁星公司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仅约定王某享有帐号的使用权。后,王某将帐号交由张某使用,构成违约,繁星公司终止王某继续使用帐号系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和相应规则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对王某帐号使用权的侵害。繁星公司基于与张某之间的合意订立新的合同,重新约定案涉帐号的使用权由张某享有,该行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账号上添付的财产性内容,主张侵权的前提是享有该项权益。该案中王某实际上不享有该权益,理由包括:一,王某在注册帐号后,未勾选签订《酷狗直播开播协议》,亦缺乏通过直播获取添附的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二,案涉帐号是经过张某长期运营,才产生了新的财产性内容,比如“粉丝关注数量”等无形的数据,该部分财产内容主要源于用户对张某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张某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并非是帐号本身的原始价值,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符合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述:随着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各类新型财产应运而生。《民法典》虽然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该等新型财产的概念范畴、保护范围、权利属性等,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较大争议。该案立足于民事主体的劳动和数据的关联性,跳出现有物权和债权权利体系,从公平原则出发,认为帐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相关财产权益应当分配给创造者,平衡了各当事方利益,为新型财产赋权保护思路提供了司法实践探索经验。
2、蹭热度销售剧中同款衍生产品——商家被判赔偿 点评人:岳雅琦
上海剧酷公司是热播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制片方,该片中女主角佩戴的一款“h”型项链,在电视剧播出后广受欢迎。剧酷公司发现未经授权的广州佳和美首饰厂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同款项链,并使用《亲爱的热爱的》剧名和剧照作为产品名称和宣传图片。剧酷公司遂以佳和美首饰厂侵害其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要求佳和美首饰厂公开声明,消除对剧酷公司造成的不利市场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剧酷公司主张权利的四张电视剧截图符合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摄影作品,佳和美首饰厂利用这些截图介绍自身所销售产品,侵害了剧酷公司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剧酷公司并非该剧中项链的生产者或拥有该项链的商标权或著作权,佳和美首饰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剧酷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侵害剧酷公司影视剧著作权事实属实。《亲爱的热爱的》在多个省级卫视黄金剧场及视频网站播放,并获得奖项,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电视剧名称作为指示商品来源、区分同类产品的名称,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相关公众对该名称具有较为广泛的认知,能够基于该名称建立与涉案电视剧商品的联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佳和美首饰厂未经授权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作为产品名称,该行为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剧酷公司竞争利益的可能性,二者具有竞争关系。根据涉案产品销售和佳和美首饰厂获利等综合情况,二审法院遂改判佳和美首饰厂相关行为既构成侵害著作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剧酷公司5万元。
影视剧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多种权利保护客体,权利主体也纷繁复杂。影视剧属于在文化市场中流通的商品,剧酷公司有权禁止他人随意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广州佳和美首饰厂在进行其商品销售过程中,不正当攀附剧酷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电视剧名称,认定擅自使用影视剧名称宣传衍生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净化市场环境,打击擅自利用他人劳动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的商品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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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李婕 责任编辑:岳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