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2年第2期)

行业新闻速递
1、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规划》部署八方面重点任务,其中包括着力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规划》明确,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研究完善行业数据安全管理政策,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研究推进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销毁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数据使用者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2、国家药监局: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生产管理,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安全有效,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提出,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连续三批样品检验调整至生产企业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后进行,可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动态生产批同步开展。《通知》还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切实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销售或使用。
3、九部门发文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近日,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治理规则、完善竞争监管执法等要求。
《意见》指出,修订《反垄断法》,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制定出台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细化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制定出台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规则,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完善金融领域监管规则体系,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4、国知局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和《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指南》。
《办法》明确了四种可以请求快速审查的情形,其中包括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等。
5、国知局印发《专利和商标审查“十四五”规划》
日前,国知局印发《专利和商标审查“十四五”规划》。《规划》共设置七方面主要任务,包括持续完善审查制度;稳步提升审查质量;继续提高审查效率;协同推进申请质量提升;提升审查组织机构运行效能等。
在持续完善审查制度方面,《规划》提出,要继续落实专利审查标准常态化修改,不断健全专利审查指南常态化修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需求,及时完善专利审查标准。
近日,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在京召开。
会议部署了2022年8个方面重点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落实机制,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竞争,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利益等。
近日,国知局印发《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方案》提出14项具体工作任务,包括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政策体系、加强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强化商标保护业务指导等。
在加强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方面,《方案》提出,推动建立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合并行政裁决、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机制,加大涉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外资企业等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力度,持续提升行政裁决办案质量效率。
为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规范专利申请秩序,1月24日,国知局印发《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在相关项目申报、资助奖励、预审服务、优先审查等环节予以重点关注,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分类整治,对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根据情节依法从严处理,取消享受本地相关政策优惠的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等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资格。
9、国家药监局拟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支持研究和创制新药,1月17日,国家药监局印发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2月17日。
《附录》明确,本附录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的制备,已上市药品作为对照药品或试验药物的更改包装、标签等也适用本附录。
10、国家版权局发布2021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1月25日,国家版权局评选出2021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包括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版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版权执法监管亮剑新业态新领域、维护数字音乐产业版权市场秩序、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杭州成功举办、版权保护“吴江模式”全球推广,以及备受业内外关注的“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11、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1月22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开展“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时间为即日起至2月下旬,重点包括以下五方面整治任务:集中整治网络暴力、散播谣言等问题;持续开展整治,严防“饭圈”乱象反弹反复;加大炫富拜金、封建迷信等问题治理力度,遏制不良网络文化传播扩散;从严整治“网红儿童”“软色情”等问题,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重点页面版面生态问题治理,营造良好春节氛围。
12、央视总台发布冬奥会版权保护声明
北京冬奥会即将于2月4日正式开幕,1月2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了《关于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版权保护的声明》。
根据声明,央视总台拥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在中国大陆地区(含澳门)的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授权权利。另外,中国移动咪咕、腾讯、快手、北京冬奥纪实频道、上海五星体育频道以及广东体育频道拥有来自总台的授权权益。总台在声明中指出,未经总台总经理室正式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含澳门)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讯网、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各类应用软件及其他任何音视频转播技术或平台,以直播、延迟播出、点播、轮播、回看、下载或剧场院线播放、公共场所播放等任何方式,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或任何相关视听素材。
13、上海发布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及“十四五”规划
1月13日,上海市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纲要》和《规划》发展目标整体衔接,提出了“2+10”目标体系,要求到2035年基本建成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水平领先的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
《纲要》和《规划》提出了一系列重点任务举措,包括聚焦“高质量”,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价值和运用效益;对标“高水平”,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闭环体系;坚持“高标准”,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供给;突出“国际化”,完善知识产权发展生态等。
业内案例简评
1、首例算法推荐案 点评人:蒋文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字节公司”)侵害《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字节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原告爱奇艺公司认为在《延禧攻略》热播期间,字节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APP中有用户上传截取自《延禧攻略》的短视频并传播且播放量极大,该等侵权行为中字节公司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且根据用户协议与用户共享收益,与用户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不能构成直接侵权,原告亦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被告字节公司则主要认为自身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与用户之间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同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字节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帮助侵权。显然,字节公司认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
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字节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流推荐技术提供者,就传播《延禧攻略》的行为是否与用户存在分工合作,即共同侵权;或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海淀法院的观点是:
首先,关于共同侵权:字节公司作为APP的运营者,并未参与用户实施的上传、发布侵权作品行为,字节公司进行的信息流推荐,尽管与侵权行为在客观上有一定关联,但双方之间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因此,爱奇艺公司从用户协议约定字节公司提供搜索、算法推荐等技术加持并与用户分润的角度主张被告与用户之间存在分工合作没有得到支持。
其次,关于帮助侵权:关键因素在于字节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即红旗原则),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爱奇艺公司主张的涉案短视频均为制作精良的切条、今日头条APP有明确的审核机制、原告已发送几十封警告函予以侵权预警、被告通过信息流推荐在平台首页推荐涉案短视频等因素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认为字节公司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其众多头条用户大量实施了侵权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知情形。而字节公司辩称的已采取合理措施,并没有及时、有效制止和预防明显侵权的效果,故而其采取的相关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的程度。
综上,从该案的判决来看,被告从事的算法推荐行为系法院考量其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进而构成帮助侵权的因素之一,但并未被认定为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
2、“听书神器”被认定不构成侵犯 点评人:王子璇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听书神器”APP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科大讯飞开发的“听书神器”APP根据用户的请求,可以实时将网络作品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玄霆公司向科大讯飞公司发送《律师函》称:科大讯飞开发的安卓手机端应用软件“听书神器”内“全网搜书”功能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软件内“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科大讯飞认为,玄霆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既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救济,也没有撤回律师函,或给科大讯飞消除涉嫌著作权侵权的影响,导致科大讯飞一直处于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不公平境地,给科大讯飞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障碍,正当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因此,科大讯飞向合肥高新区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玄霆公司辩称,其是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经作者转让,其享有涉案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其经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的文字在线浏览,大部分章节是VIP会员付费章节。科大讯飞经营的“听书神器”APP是一款有声读物软件,其选择性地向用户推荐的小说阅读站点,并非百度自然搜索结果,而是科大讯飞的有意选择。该行为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听书神器”APP复制第三方网站中的小说文字,并将其复制为语音,通过信息网络直接向用户提供,还提供小说文字和音频的下载,该行为侵害了玄霆公司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公证书载明,用户在浏览涉案网页小说内容后将网页加入“书架”,关闭网络并关闭“听书神器”APP(关闭后缓存清除),再次进入“听书神器”APP手机客户端并打开“书架”,此时无法获取涉案作品网页信息;用户使用“听书神器”中的“阅读器”功能的缓存内容经过用户清除软件的缓存后即被删除。
针对“听书神器”APP是否进行了复制行为,法院按照该APP是否对作品进行固定进行判定。在本案中,玄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通过科大讯飞服务器获取了作品内容,也未能举证证明“听书神器”APP对作品内容进行了固定,即涉案作品并未存储于“听书神器”APP服务器端。法院认为,“全网搜书”功能仅是对百度搜索结果的客观呈现,其搜索结果中的链接均由百度提供。“听书神器”APP根据用户的请求,实时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由于语音合成后的“缓存”在用户关闭APP(清除缓存)后即可删除,且原文链接断开后,“听书神器”APP无法访问,故“听书神器”APP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二审法院亦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并未直接参与内容的提供,是中立技术。
在创始合伙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马晓刚律师的带领下,浩天信和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浩天信和律师见证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信任,成为该领域杰出的法律团队。此外,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律师还经常应邀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和各种疑难问题研讨会。浩天信和因擅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方案,以及在前沿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突出业绩而闻名。
编委会
编委:王磊 文志纯 李正宁 李婕 朱玉子 肖群 张樱山 周汉 蒋文捷 鲁烨 (按姓氏笔画排列)
本期主编:蒋文捷 责任编辑:王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