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22期)

2021-12-15
大知产头图2

行业新闻速递

1、以更具威慑的司法规则保护生物多样性 最高法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共7件。据最高法介绍,自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66852件,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实现对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最高法要求,要坚持生态优先,充分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指导案例173号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通过贯彻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传统侵权损害救济理念,依法保护了绿孔雀、陈氏苏铁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存环境。

2、文化和旅游部拟修订《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幼儿园周围,外商可投资娱乐场所

据文化和旅游部12月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外商投资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拟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草案,《办法》将作出五个方面修改,共涉及二十三条。

其中包括,修改《办法》第六条,明确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周围,明确娱乐场所与幼儿园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需要,将明确允许外商投资娱乐场所。

3、 “人人影视”梁永平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永平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等。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某航(另案处理)雇佣他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TV等客户端,并由谢某洪(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审计及鉴定,“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永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4、最高检: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应同步录音录像

12月2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共16条,明确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的目标任务、适用范围、录制内容、参与主体以及录音录像文件保管、使用规则等。《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5、国家电影局:关于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启用影片审查功能的通知

日前,国家电影局向各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及相关电影单位发出通知。为进一步提升电子政务服务水平,国家电影局将于2022年1月1日0时正式启用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影片审查相关功能(含初审、终审)。

根据该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影片出品单位须通过登录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在线填报影片审查信息,国家电影局和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未经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在线填报信息的影片审查申请。线下送审程序和所需材料不变。

该通知规定的例外情形包括:2022年1月1日前,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影片初审申请;2022年1月1日前,国家电影局已签收的领取龙标申请和影片终审申请。

6、海南自贸港知产保护条例出台 用区块链打造知产保护高地

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强化举证责任分配,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区块链、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7、各大协会反对为欧盟《数字服务法案》引入“新安全港”条款

在近日发表的一份声明中,一个由美国电影协会(MP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国际音乐出版商联合会(ICMP)和体育权利人联盟(SROC,包含英超、国际足联、西甲、MotoGP等)组成的广泛而强大的联盟,对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数字服务法案的总体思路(General Approach on the Digital Services Act)》表示严重关切。

多年来,这些组织一直试图削弱在线中介和服务提供商享有的所谓“安全港”保护,并希望对这些保护设置尽可能多的限制,但欧洲理事会上述提案有可能扩大保护的适用范围。权利人认为,在决定平台是否有权获得安全港保护时,要求托管公司、域名注册商和广告商等在线服务进行尽职调查,力推严格的“了解您的企业客户”(Know Your Business Customer)制度,以确保对他们的客户(用户)像他们所说的那样不会侵权。

8、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11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

12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21年11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根据该通知,2021年11月,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剧目共39部、1382集。按题材划分,当代题材31部、1110集,分别占公示总数的79.49%和80.32%,其中,当代都市题材21部760集,当代农村题材4部134集,当代涉案题材3部102集,当代其它题材3部114集。近代题材7部、260集,分别占公示总数的17.95%和18.81%,其中,近代传记题材1部38集,近代传奇题材2部70集,近代革命题材3部112集,近代其它题材1部40集。古代题材1部、12集,分别占公示总数的2.56%和0.87%,其中,古代传奇题材1部12集。

9、河南省线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巡讲暨银企对接活动在漯河举行

12月2日,河南省线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巡讲暨银企对接活动在漯河召开。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设主会场,全市8个县、区分局设分会场。

受疫情影响,本次巡讲活动采用线上视频授课的方式举行。巡讲邀请到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知识产权交易运营试点平台及三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分别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流程、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国家知识产权交易运营试点平台交易运营模式、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10、汉语盘点:2021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流行语发布

作为年度“汉语盘点”活动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流行语”于2021年12月13日由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发布。本次发布的十大流行语为:建党百年、2020东京奥运会、中国航天、双碳、疫苗接种、双减、北交所、“清朗”行动、疫苗援助、《生物多样性公约》。

11、上海市发布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加快推进上海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日前,上海市卫健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

《规划》提出,要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平台建设。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促进和国际营销体系,形成中医药服务贸易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打造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上海品牌”。支持中医药服务贸易平台和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支持优质沪产中药产品以多种方式在海外注册。

12、上海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及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

近日,上海市知产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及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要建立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将无资质专利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处罚等相关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并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发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量较大及人均代理量明显过高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发送至各区。

13、加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 推动与“双减”政策衔接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加强教育App管理推动与“双减”政策衔接提出明确要求。通知指出,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完成中小学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前,暂停中小学线上学科类培训App的备案工作;已备案的相关教育App暂时从平台下线。下线的相关教育App提供者获得中小学线上学科类培训许可后,在平台补充许可信息,提交恢复备案申请,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恢复上线;未获得中小学线上学科类培训许可的,撤销备案。

通知提出,对于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作业 App,暂时下线。整改到位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恢复备案;未通过审核的,撤销备案。

通知明确,不再受理学前线上培训App备案申请,已备案的相关App予以撤销。

14、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部分网络文化平台存在“儿童邪典”内容、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等不良现象和问题,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错误影响,严重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意见》尤其明确了要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包括切实强化用户识别、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坚决阻断有害内容、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有效规范“金钱打赏”、持续优化功能设置等等。


业内案例简评

1、“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维权,到底该不该支持     点评人:文志纯(长沙办公室)

11月23日,“卖肉夹馍带潼关俩字被告”一事登上微博热搜。河南洛阳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们表示,他们招牌上的肉夹馍前带了“潼关”两字,就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给告了。该协会要求已被其起诉的全国多家使用这一商标的店铺,要求赔偿金额三到五万元不等,而且众多商铺被告知,如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就需要缴纳99800元。11月24日,该协会官网出现无法正常访问的现象,满屏闪烁着“无良协会”的绿色字体,疑似被黑。“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问题,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则表示: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至于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点评:

地理标志,系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民法典》将地理标志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我国的地理标志,一是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进行保护,三是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AGI)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作为区域公共资源,应依法合理利用,否则将得不偿失。正如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所言,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2、“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胜诉:商品装潢法律保护的依据何在   点评人:傅勇(长沙办公室)

孰是正宗网红奶茶之争,肇始于2019年5月一家与“茶颜悦色”仅一字之差的“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不少消费者反映,“茶颜悦色”“茶颜观色”不仔细看,还真不好分清楚。

12

11月26日,“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的案件在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宣判,一审被告的上诉请求遭驳回,维持一审原判。早在去年8月份,“茶颜悦色”奶茶店经营者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茶颜观色”主体公司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等运营主体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理由是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今年4月22日,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计赔偿170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不过,关于停止侵权的装潢元素,二审认定数量由一审的11项减为了3项,即竖向‘茶颜悦色’字体、红底八边形和其中的仕女图。二审法院方面认为,“茶颜悦色”作为网红饮料,在长沙乃至全国均有一定的影响。“仕女图”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茶饮本身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茶颜观色”的仕女图与“茶颜悦色”的仕女图十分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洛旗公司旗下门店的店名“茶颜观色”是否与“茶颜悦色”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范畴,并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内。

点评:

商品装潢是以图案、绘画、色彩或文字来装饰、美化、宣传商品的附着物或包装物。商品装横是非专用的,亦无须注册,这一点和商标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商品装潢设计,建议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以版权(即著作权)来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相关法院在“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作出上述判决,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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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文志纯   责任编辑:傅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