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16期)
行业新闻速递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就《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31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就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0年10月27日。
《规范》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结合当前数据安全相关标准与法规的要求,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安全规范。《规范》适用于网络运营者规范数据处理活动,提高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主管监管部门对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从数据识别、分级分类、风险防控、审计追溯等方面提出数据处理总体要求;对数据收集、传输和存储、加工、公开、定向推送及信息合成、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及用户账号注销、私人信息和可转发信息的处理方式、投诉、举报受理处置、访问控制与审计、向他人提供、数据删除和匿名化处理、数据出境、第三方应用等方面提出数据处理具体要求。
详情请见:
https://www.tc260.org.cn/front/postDetail.html?id=20200830094619
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
9月1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力求构建北京规范管理和严格执法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 总体要求;二、加强法治建设,明确鲜明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三、加强社会共治,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四、加强协调衔接,形成高效的知识产权快保护态势;五、加强涉外沟通,营造公平的知识产权同保护环境;六、加强基础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七、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详情请见: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9/t20200901_1994433.html
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举办
9月6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和北京知识产权局主办、首都版权协会和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协办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在中国国际会议中心召开。
此次研讨会是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重要国际活动之一,围绕新形势下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内的新特点、新问题,就如何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能力,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并与线上线下嘉宾进行了互动。
详情请见: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jzzh/sjzscqzz/202009/1954757.html
教育部就《学前教育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宪法、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9月7日向社会发布。
《意见稿》规定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也不得违规开展小学学科内容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内容培训,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意见稿》还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此外,《意见稿》还对幼儿园教师资质问题进行规定。
详情请见:
http://www.gov.cn/xinwen/2020-09/07/content_5541349.htm
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
为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实施,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发挥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9月1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执法检查组将从9月中旬至10月中旬赴北京、黑龙江、上海、湖南、广东、四川等6个省(市)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委托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河南、海南、贵州、甘肃等8个省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详情请见: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9/8975e115feb14f56ab1e51513e20e318.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和审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两项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
据了解,出台上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特别是对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保护创新创造,鼓励正当竞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公正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和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具有重要作用。
详情请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547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司法解释(三)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该司法解释于9月13日公布,并将于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以及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应被认定为盗窃等内容。
详情请见: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89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公正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电子商务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并于9月13日发布。
该指导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依法惩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假冒、盗版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并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详情请见: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93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3日公布,自9月14日起施行。
该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均可适用;该批复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批复。
详情请见: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921.html
业内案例简评
歌曲委托创作合同之定性 点评人:蒋文捷
就原告海宁市吴越风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盐官镇中新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海宁市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被告委托原告创作歌曲,并签署《委托创作协议》。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就委托创作事宜召开了多次创作会议,原告向作词人即案外人陈某提供了创作材料、安排陈某组织创作。但被告突然单方终止了歌曲的词曲创作工作,并单方向原告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告知原告歌曲已由其他人员创作完成。原告收到通知后表示歌曲的歌词已由第三方陈某完成,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3500元。后因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委托创作协议》的定性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名称,该类合同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也有观点认为该类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主要的理由在于虽然合同名称为委托合同,但受托人并不是完全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工作,还是通过自己的创作等智力劳动向委托人交付作品。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委托创作协议的交付成果、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有定作或定制的含义,不同于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特定事务的委托创作合同。因此涉案合同更类似于承揽合同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按照原告的实际交付情况衡量原告在本案中所实际作出的工作,认定了合同总价20%的损失。
手游《烈焰武尊》被判抄袭《蓝月传奇》 一审判赔千万元 点评人:张美薇
2018年9月,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恺英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盛和公司)将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仙峰公司)诉至法院,其认为仙峰公司运营的手游《烈焰武尊》抄袭了自己的原创网页游戏《蓝月传奇》,要求仙峰公司停止侵权,同时赔偿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万余元。
2019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在审理中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模式,在先行判决仙峰公司侵权的同时,还作出了诉中临时禁令,责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先行判决作出后,仙峰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杭州中院对该案的赔偿部分作出判决,判令仙峰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在独创性表达上与类电作品相近,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出发,并考虑到为该类游戏进行保护并不会为公众增加额外负担的情况下,在立法暂未对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明确进行类型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处理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侵权纠纷。也就是说,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不仅在连续动态画面上构成独创性表达,当创作者所选择与安排的情节具体化到一定程度之际,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选择与安排,同样可构成独创性的表达。
最终《烈焰武尊》因包含了大量与《蓝月传奇》相同或近似的具体情节,且其部分游戏界面与《蓝月传奇》的游戏界面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认定仙峰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
本案审理不仅把握住独创性表达的核心,合理适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解决作品类型法定性的限制问题,类推适用法律为网络游戏提供保护,更重要的特色在于该案创新性地在同一案件中同时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两种救济模式,这在全国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尚属首例。
由于考虑到案件赔偿部分的审理仍需较长时间,为及时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杭州中院在2019年4月26日作出先行判决: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同时,考虑到一审判决暂未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及时提供救济,杭州中院还根据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这套“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组合具有如下优势:一是救济及时性。只判决一部分,审理起来速度更快,同时搭配临时禁令,相当于赋予一审裁判以强制执行力,救济的及时性方面非常有保障。二是裁判公平性。案件经过审理已经可以下先行判决,意味着禁令决策更为科学公平。三是尽早定纷止争。关于侵权与否的生效判决提前,这意味着双方信息对称,有利于双方促成和解。四是节约审判资源。通过一次庭审同时解决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所需的事实查明问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虽然游戏市场在快速发展,但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将网络游戏作为著作权客体纳入保护范围,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网络游戏抄袭、换皮现象频发。本案裁判不仅明确了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需把握保护“独创性表达”这一核心原则,而且也为今后其他司法案件的裁判、理论界的研究、游戏开发者与从业者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游戏并避免侵权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