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经纪纠纷 愁白了少年头
从美国的Jeffree Star到中国的李佳琪,网红主播通过网络直播生动直观进行商品展示,不但实现了商品与目标消费者的定向匹配,更为商品和品牌积累了大量粉丝,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了当前火热的粉丝经济的重要载体。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带动了粉丝经济,更冲击了众多传统商业模式。然而随着一些网红牵手企业实现个人价值变现,所衍生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则引起了法律界乃至社会的密切关注。
一、打造网红哪家强 经纪公司流量忙
网红经纪与传统的演艺经纪存在一定的差异。
传统演艺经纪公司可以通过多重媒介和多个平台对艺人进行推广,例如要求艺人承接商业广告、参加影视剧演出、综艺节目录制等多种方式,更多是一种推动艺人“走向”粉丝的演艺活动模式。而网络主播则是以网络平台上固定的一个或两个直播或短视频平台进行演艺活动,更多是一种引导粉丝“走向”艺人的演艺活动模式。由于网络主播可从事演艺活动的媒介较为单一,且往往与固定平台、社交媒介的账号进行捆绑,所以网络主播对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以及社交媒体账号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从“素人”变身为年入千万的一线网红,不仅依靠直播时的滤镜加持,更需要优质的网络演艺媒介以及商业宣传、包装。为了能够在优质的、粉丝体量较大的直播平台或者短视频平台进行直播,并获得较好的商业包装、宣传机会,许多网络主播在事业起步初期会选择与公会、MCN(Multi-Channel Network)机构或者其他形式的艺人经纪公司(以下统称 “经纪公司”)签署演艺经纪合同。
经纪公司作为“网红孵化器”,首先会为网络主播建立“人设”并对演艺表演、直播技巧进行培训并给予外形设计指导,再通过“大咖带新人”的方式为新的网络主播积攒一定人气,这也仅是从主播成长为“网红”的第一步。为了使普通网络主播逐步成为粉丝受众大、个人色彩强的网红主播,经纪公司还会付出一定的商业成本,如协助网络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推广,并为主播提供专业制作、技术支持、粉丝受众分析、社群运营等服务甚至与网络平台合作购买相应的导流服务。由于上述活动将花费经纪公司大量人力、物力乃至商业信誉,所以经纪公司往往会要求网络主播签署独家演艺经纪合同。
在目前更新换代迅速的网络直播行业,红人出走屡见不鲜,经纪公司之间互挖墙脚的情况更比比皆是,这也意味着相关的“解约”纠纷将井喷式爆发。根据对此类案件的检索结果,从2016年到2019年网红“解约”纠纷的数量由13件快速增长至262件,其中更不乏千万级标的额的案件。

二、网红留不住 账号夕阳红
如前所述,网红经纪与传统演艺经纪的关键区别之一是社交平台账号的存在。许多经纪公司为方便运营管理,会选择在与主播签署经纪合同的同时向其提供网络直播账号,再通过主播自行验证身份的方式获得一个虚拟社交账号。根据民法总则之规定,该社交媒体账号在现有民法体系项下应被认定为“虚拟财产”,继而作为民事主体财产权利保护的客体。部分经纪公司为保障自身的权益,会在经纪合同中约定该等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归属其所有。但是,该等约定应当足够明确。
在深圳市星悦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合同纠纷(一审)中,深圳市星悦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悦乐文化”)与何某某签署《主播雇佣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如何某某离职则账号归星月乐文化所有。该协议签署后,何某某通过原名下链接注册了账号,登录名为“super微微”。此后,何某某违反《主播雇佣协议》约定,并通过反复申诉方式,对原登录账号进行了解绑,并使用该账号继续进行网络直播。该案件一审法院说明,虽然合同约定了账号归属星月乐文化所有,但是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账号信息。并且何某某取得涉案账号、实名验证的时间均早于双方签署《主播雇佣协议》的时间。鉴于此,针对星月乐文化请求将该社交媒体账号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认可。
不讨论该判决是否恰当,但探讨该案件之审判思路,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会考虑协议约定是否明确、账号注册时间是否早于经纪合同签署时间、核实社交媒体账号的设立及经营所花费的人力和物力等因素。
有鉴于此、建议相关经纪公司在确保经纪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合同中明确社交媒体账号信息及所有权归属,并注意该账号的创建时间。
三、违约责任:守约者之蜜糖 违约者之毒药
与传统的演艺经纪一样,当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解约时,经纪公司会出于各种考虑提出高额的违约金,而网络主播则往往会主张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之所以本文未讨论网络主播主张高额违约金的情况,是因为新人经纪合同中的平等约定很少见)。
一方面,网络主播从新人发展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能力的网红,除了依靠其自身能力外,经纪公司对主播的培养、宣传、策划、推广可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时经纪公司会为此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和商业代价,并且该等付出的很大一部分难以直接量化。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经纪公司只是大量签下独家合约,而网络主播们则需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彼时主播解约的原因可能就是“我想有个家,然而却不是他”。
因此,在裁判此类案件时,法官需要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期限、经纪分成比例、经纪公司投入的成本、从事的服务以及该违约主播在其他经纪公司或平台获得的收入予以综合考量。但必须要指出的是,由于近年来网络产业快速粗暴的发展,争议双方对这些过往事实的证据收集工作普遍做的不好。
网红经纪合同纠纷中另一常见问题是能否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与其他类艺人经纪合同下的法律差异不大,且问题有趣,适宜专文讨论,本文不再赘述。
四、众里寻它千百度 证据却在云深不知处
在解约过程中,部分经纪公司沉不住气会第一时间通过发送律师函或者解约通知的方式要求主播停止违约行为。此种情形下,部分主播会迅速删除其在其他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视频、数据。
基于以往经验,我们建议经纪公司在发现主播存在违约行为后,应立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未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在诉至法院后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取相关证据,但随之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且困难重重。
实践中的难点是网红“跳槽”后对于经纪公司损失或网红获利的证明问题,该问题往往有赖于相应平台提供数据。对于部分直播平台而言,即使获得法院开具的证据调查函或调查令,平台依然要求申请人提供所需调取证据的具体内容、播出时间段等。因此,在调查令的申请阶段,申请人就需要尽可能将证据的精确描述与概括描述相结合,并注意相应技巧。
此外、由于部分平台的储存空间有限,无法保证申请调取时间段内的证据能够全部提供,调查取证时应当特别注意。
结 语
行业的问题很多,文章的篇幅很小。目前,网络直播虽然发展火热,各类直播平台更层出不穷,但是网络直播行业尚未能形成明确、公平的行业规范与自律机制,争议发生后违约一方的市场声誉损失与其收获显著不成比例,只能以法律评价为主。面对网络主播相关经纪纠纷,专业的法律人士应当在传统经纪模式的法律框架之下,关注并结合网红经纪的特殊情况,根据个案的争议焦点形成专业的方案,从而实现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并不断推动新兴网络直播产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