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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等问题的法律分析

2020-02-12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际,各级政府纷纷采取了“封村封路、居家隔离”等相关措施,有效地防止了新冠肺炎的蔓延,但同时也致使一些当事人维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影响到起诉、应诉、开庭、保全、上诉等一系列诉讼活动。为此,本所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了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新冠肺炎对诉讼时效等程序权益所产生的法律影响等,并研究整理了诉讼期间的分类及相关规定、保全期限续行的特殊情况等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专业的律师建议,以供所需。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根据已知状况,新型冠状病毒可以通过飞沫传播、接触传播,也可以通过口鼻和眼睛的粘膜感染人体,具有极强的传染性。


对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纷纷采取“封村封路、居家隔离”等相关措施防止新冠肺炎的蔓延,由此致使一些当事人维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影响到起诉、应诉、开庭、保全、上诉等一系列诉讼活动。


其中对当事人最直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程序利益,尤其是期间利益上。就此,本所律师将从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对诉讼时效等程序权益所产生的法律影响两个方面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专业的律师建议,以供所需。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型冠状病毒对人类来说是一种还未认识、不能控制的新型病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对将要发生的疫情不能预见,医学专业人士也无法预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医学界也没有确定有效的治疗方法,尽管对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阻止疫情的发生。因此,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征,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这一判断也可在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中得以印证。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程序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影响及权利救济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1. 适用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据此规定可知,此次疫情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因此次疫情的影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如:当事人因确诊新冠肺炎隔离诊疗,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

(2)疫情发生时点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将不能以诉讼时效中止作为抗辩的理由。


2. 权利救济途径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情况,当事人可区分以下情形选择不同的权利救济途径:


(1)对拟提起诉讼的案件,在不存在障碍的前提下,当事人应首先根据各地法院公示的方式,通过网络、邮寄等相关方式立案,在完成网络立案登记、诉讼材料邮寄等工作后,诉讼时效依法中断。


(2)对暂未考虑提起诉讼的争议或纠纷,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权利:


① 在采取防护措施后,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的签字、盖章;

② 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③ 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 当事人一方因疫情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3)若穷尽前述途径均无法寻求救济时,则应保存相应证据以证明此次疫情对诉讼权利行使的影响,已达到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程度。在诉讼中,如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则原告应提交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以此寻求权利救济。结合司法实践,本所律师认为,可重点收集保存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以达到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证明目的:


① 因当事人属于新冠肺炎患者被隔离治疗的相关病历资料;

② 因当事人属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证明材料 ;

③ 当地邮政、快递行业停业的证据;

④ 其他因疫情衍生的原因,以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证据。


(二)受疫情影响,耽误诉讼期间的如何处理?

1. 诉讼期间的分类及相关规定


诉讼期间,是指为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规定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诉讼期间的分类及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处置办法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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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适用顺延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对于如何顺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一文中的观点可以借鉴:


“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只发生期间的顺延,不发生重新计算问题。


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申请顺延的期间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分别作出处理:


(1)法院对于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不能履行法定诉讼期间申请顺延的,首先要审査新冠肺炎疫情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构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顺延的条件的,应当批准其申请并确定顺延的期间,顺延期限的长短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准。


例如,对判决上诉的法定期限为15日,如果在期间开始后5日内当事人患新冠肺炎并持续20日,当事人应在新冠肺炎疫情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法院审查批准的,应当再顺延10天。


(2)法院对于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不能履行指定诉讼期间申请顺延的,首先要审查新冠肺炎疫情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构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顺延的条件的,应当批准其申请并确定顺延的期间。顺延期限的长短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 关于保全期限续行的特殊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保全申请人应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手续。


如果受疫情影响,导致保全申请人无法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封的,如何处理?本所律师认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保全期限,是否可以顺延由人民法院决定。


但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一种情形,即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保全期限,并申请续封时,另一债权人已经在此之前申请保全的,前一保全申请人可能会因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而丧失首封的优先受偿权。


小贴士 ●


一、贵州地区网上立案操作指引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2020年2月1日发布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规定,贵州全省法院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如需提起诉讼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网上立案:通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进行网上立案,网址:http://www.guizhoucourt.gov.cn;通过“贵州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

 

(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网上立案操作指引

  1. 注册账号并登陆账号。电脑浏览器中输入http://www.guizhoucourt.gov.cn,进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鼠标下滑在界面右侧找到“网上立案”板块,点击进入。

  2. 进入“网上立案”板块后,注册登录,律师还可登录律师专用通道。

  3. 登录成功后,点击“创建网上立案”。

  4. 进入跳转页面后,选择相应法院,填写案件类型、申请类型及申请人类型,点击“下一步”。

  5. 进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须知—通用”界面,阅读同意后,打勾同意,点击“进入网上立案”。

  6. 根据网页提示,完成实名认证后逐步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网上立案申请。


(二)“贵州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立案操作指引

  1. 打开微信,登录后点击页面右下方“发现”板块,进入该板块后,点击“小程序”,搜索“贵州移动微法院”并点击进入。

  2. 点击“我要立案”,按照提示步骤进行用户信息实名认证。

  3. 再次点击“我要立案”,选择立案类型,进入立案界面;按照界面提示选择立案法院,填写当事人、代理人等信息,选择案件类型,并上传起诉状、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点击“下一步”。

  4. 进入“填写诉状”界面,建议您在其他APP中提前编辑完成诉状,复制在该界面的编辑框中即可点击“提交”。

  5. 核对您提交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完成您此次网上立案申请事宜。

  6. 温馨提示:“贵州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目前“诉讼交费”功能和“手机阅卷”功能暂不可用。建议网上立案后一定要注意关注立案信息审核结果、交费通知等信息,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二、贵州地区查询案件进度操作指引

(一)通过“多彩宝”APP查询案件进度:


  1. 下载“多彩宝”APP。

  2. 下滑至屏幕底部,找到“智慧法院”板块,点击进入即可查询案件及全省法院相关信息。

(二)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三、除贵州地区外,部分地区的

网上立案方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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