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20期)

2021-11-16
大知产头图2

行业新闻速递

1、最高法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 主要为民事合同类相关案例

近日,最高法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6件,主要为民事合同类相关案例。

其中,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明确了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2、国家电影局:《“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规划》

11月9日,国家电影局发布《“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规划》,《规划》系统阐明了“十四五”时期中国电影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要举措等。

《规划》在系统谋划的基础上,聚焦重点任务设计项目抓手,通过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共设置7个专栏25个工程项目。

《规划》由国家电影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经过前期研究、专题调研、文本起草、对标对表、征求意见等工作环节,历时两年多编制完成,汇聚了各方力量,凝聚了广泛共识,是“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的施工图和责任书。


3、国知局: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正常秩序,11月8日,国知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地要根据有关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通报信息,对国知局重点督办的案件,以及反复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依法从速立案查处,从严作出处罚。

《通知》还提出,国知局将持续关注人均代理量明显过高以及代理量增速明显异常的代理机构,适时转交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重点监管。


4、北京知产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同时发布了3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举证参考》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广泛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总结归纳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全流程的规定。重点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常见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诉讼保全、律师调查令、刑民交叉等问题作出了相应指引。


5、全国首个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揭牌成立

10月29日下午,全国首个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在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揭牌成立,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白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曾尧东为工作站揭牌。随后,举行了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在区块链技术应用至经济生活各方各面的背景下,深链协为落实并推进区块链知识产权工作,填补该领域国内的空白,提升区块链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成立了国内第一个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6、全国首个知识产权保险中心揭牌

10月27日,全国首个知识产权保险中心——中国人保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险中心在广东省广州市正式揭牌成立,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正式加入“保险”这一风险转移手段。


7、全国首家获批的元宇宙行业协会正式揭牌

11月11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揭牌仪式正式举办。据悉,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CMCA)是由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批准成立、工信部为业务指导单位、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移动通信领域唯一一家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中国移联所属元宇宙产业委员会(CMCA-MCC)于10月15日批准成立,是全国首家获批的元宇宙行业协会,致力于推动元宇宙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8、我国首个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发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于10月29日发布,该规则是我国首个面向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常务副主席蔡晨风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规则具有涉外知识产权调解的特点。根据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选择不同语言种类的服务。该规则对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调解申请、调解员选(指)定、调解方式、调解费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9、首部行业知识产权许可指南出台

近日,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联合消费电子头部企业,在AVF论坛上发布了《消费电子领域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指南》。该指南为全球首部行业知识产权许可方面的行业规范,提出了知识产权治理的中国方案,对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科技创新将起到积极的意义。

《指南》明确了许可双方地位、许可谈判基础、许可协议约束与导向;充分尊重了许可人、被许可人、用户和市场等多方利益。在许可标的物的识别方面,《指南》首次明确了以专利附着、技术贡献附着的“最小可售单元”为许可标的物,技术贡献与收益相匹配。


10、《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日前,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省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央视动漫集团、湖南省博物馆、蚂蚁集团、京东科技、腾讯云等机构在北京共同发布《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个面向数字文创领域的行业公约,《公约》共包括11项共识,分别为:赋能实体经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行业发展、坚持原创正版、保证价值支撑、保护消费者权益、联盟链技术可控、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杜绝虚拟货币、防范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以及防范洗钱风险。


11、教育部印发指南: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鉴别工作

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项目鉴别管理,近日,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

《指南》明确了鉴别依据,即要从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评价方式等维度,对培训项目进行综合考量。其中,培训目的以学科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导向,主要为提升学科学习成绩服务。而培训方式则重在进行学科知识讲解、听说读写算等学科能力训练,以预习、授课和巩固练习等为主要过程,以教师(包括虚拟者、人工智能等)讲授示范、互动等为主要形式。


12、浙江发布全国首个《开源社区知识产权管理规则指引(试行)》

为加强开源领域软硬件知识产权管理,推动新兴产业创新发展,近日,浙江省发布了全国首个《开源社区知识产权管理规则指引(试行)》。

据悉,《规则指引》共十二条,分别从管理原则、管理平台、约束机制、协同研发、软件管理、专利管理、商标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为开源社区知识产权管理提供规范指引,促进开源社区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开源技术开发体系,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13、浙江省印发《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

为引导明星规范商业广告代言行为,提高代言合法合规意识,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

《指引》提出,明星代言商业广告应秉承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原则,了解拟代言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亲自体验使用所代言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确保宣称的功效等内容与实际体验相一致,并保存体验过程相关证据。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违背实际体验感受或者违背公众基本常识作推荐、证明。


14、广东发布《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

为保障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印发了《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

《指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主播/MCN 机构从直播账号、直播内容、侵权防范三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二是直播电商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引导直播电商平台依法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流程,说明平台投诉的注意事项、恶意投诉法律后果与救济措施;指引权利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法院起诉。


15、上海市文旅局:拟对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

11月9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关于《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稿中指出,市文化旅游局将负责全市密室剧本杀行业的内容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剧本审查专家小组,发布违规剧本清单。


16、北京市文旅局: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活动

11月12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文规范演出从业行为。通知指出,演艺人员需摒弃“流量至上”思想,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北京要求演出举办单位不用违法失德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经纪人,要按照法规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权利,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向未成年人灌输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演之外的应援消费。


业内案例简评

1、某网络公司诉高管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   点评人:高鹤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网络直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并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

原告诉称,其系杭州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主播运营活动,旗下有两款直播平台。被告曾任原告旗下某平台云因跟总监一职,并与原告签订了保密协议。为鼓励用户参与互动,平台在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被告在职期间,利用自身账号权限,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被告离职后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但仍获取原告公司员工胡某账号,继续登录后台进行“刷奖”。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导致平台其他注册用户基本无法中奖,用户充值大幅减少、用户流失,情节恶劣。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金额的1.5倍为计算依据,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者,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请金额并无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后台中奖实时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1、相关数据系原告通过设定中奖算法,由程序分配中奖索引,结合用户打赏实时产生。后台数据处于非公开状态,原告对此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收集、汇总、整合。通过跟踪和挖掘数据,优化经营资源,提高用户的黏性,获取流量,数据本身可具备商业利益。并且,中奖数据的具体设置体现了经营者特定经营策略及其产生的经营效果,对于企业经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由此可获得相应竞争优势。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数据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2、被告曾任原告公司高管职务,明知已签署保密协议,仍通过查询后台数据推算中奖概率,关联多项账号,择机打赏以获得平台高额奖金,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离职后仍非法获取他人账号登录后台,继续利用后台信息“刷奖”,破坏平台打赏环节的运行机制,扰乱平台经营秩序,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频率、持续时间、获利及主观过错,最终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获利的1.5倍确定赔偿金额。

随着信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数据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加。司法实践曾多次通过判例确认在企业经营中所产生的用户信息数据库构成经营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成熟的司法实践的成果直接纳入法条,将“数据”作为经营信息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本案中法院通过商业秘密三性进行判断,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认定后台中奖实时数据属于商业秘密,并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在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同时,明确了数据类型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思路。

鉴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均应引以为戒,主动遵守与公司之间的保密约定,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同时,数据权利人也应在日常经营中加大保密措施力度,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内控制度,限制接触数据的人员范围,明确泄密责任,对重要数据实施加密存储措施,有效避免人为泄密事件发生。


2、市场监管总局曝光10件医疗美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点评人:邵茜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11月4日消息,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行为。现选取已经办结的10件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纵观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多集中于虚假广告、对医疗美容的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对禁止广告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进行公开宣传、使用最高级宣传用语等情形。

《广告法》(2021年修正)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内容不得出现的十一种情形以及禁止虚假宣传。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等特殊类别的广告内容都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同时,对于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2021年修正)自2021年4月29日实施以来,教育培训及医疗美容广告一直是整治的重点。2021年1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以2021年第37号公告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明确: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市场监管部门未来将重点整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等广告乱象,多部门联合加大监管力度。相关经营主体应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发布商业广告,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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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高鹤   责任编辑: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