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们”的新姿势,播放平台如何科学烧钱?
自《甄嬛传》《花千骨》《琅琊榜》等由网络小说改编的“现象级影视剧”掀起收视狂潮以来,“影视IP”的概念深入人心,IP市场蓬勃发展,大热IP的争夺之战也如火如荼。然而,最初的影视剧版权购买模式,是在IP已经被炒热的情况下购买成片,购剧资金投入巨大,各大平台逐渐捉襟见肘。仅2016年,腾讯视频以8.1亿购得《如懿传》的网络独播权、天猫技术以4.8亿拿下《赢天下》网播权、湖南卫视以6.42亿购入《楚乔传》、《凉生》两剧播出权……购剧成本逐步被推向天价。
腾讯公司副总裁、企鹅影业CEO孙忠怀坦言:“从单集100万到单集1000万,这是十倍的增长率,这样高的成本增长是没有一个公司可以持续维持的。”对此,爱奇艺创始人、CEO龚宇认为:“简单的拼价买内容,其实本质上不是买是租,因为我们买的是播放权,内容IP提升价值后要归还原来的所有方,意义不大”。
传统的版权购买模式下,平台方与制作者进行的是“播映权”交易。影视行业中所谓的“播映权”或“网络发行权”,其实是著作权十七项内容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
这种授权合同,有些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有些是非专有许可,前者意味着平台方享有该影视剧的“独家播出权”,原制片者也无权播映该影视剧。即使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平台方的收益权也是十分有限的。
首先,此种授权往往有期限,常见的授权期限在五年以内。
举个栗子,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上海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将《我的野蛮女友2》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授予东阳佳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授权期限为2010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止。
其次,平台方仅享有“播映权”。
这意味着平台方只能通过投放广告来创收,无法进行进一步的衍生产业经营。一边是高昂的版权购买费用,一边是有限的收益渠道,对此,迅雷网络副总裁金晖表示,版权采购的资金压力,这让视频企业希望通过广告的模式收回版权成本比较困难。
那么,有什么方法能让平台方真正拥有影视剧版权,并保留IP后续收益呢?聪明的平台方们开始探索新的路径——以投代购。
顾名思义,“以投代购”即“用投资代替购买”,是指平台方将资金从IP产业链终端前移至产业链上游,从版权购买转变为直接投资制作。在该模式下,平台方与制作方签订的是投资协议,前者出资制作,并享有“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署名。
“以投代购”模式优点颇多:
首先,由于资金投入早、无需为中间流程的增值买单,平台方获得影视剧播映权的成本大幅下降;
其次,相比于成片市场,初期IP市场上的题材更加丰富,提供给平台方的选择性也就更多,有利于避免同质化。
但该模式最核心的优势在于,由于直接投入资金参与制作,平台方成为该影视剧的“制片者”,也即“原始版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但是,法律并未给出“制片者”的具体定义,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实际组织制作影视作品”或“投资参与影视作品制作”的单位,可认定为影视作品的“制片者”,即著作权享有者。
平台方作为制片者,享有影视剧较为完整的版权,除了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外,更能享有IP的“商品化权”,能够在版权的基础上进行IP内容经营、产业生态开发,以获得更多元更持久的收益。影视IP的灵魂在于商品化,一部大热IP如果经营得当,完全可能发展出电视、漫画、游戏、电影等衍生产业,甚至是周边产品、展览、主题公园等实体产业。对于各大平台而言,掌握IP的商品化权,才是平台方获取IP收益的制胜法宝。传统的版权购买模式无法满足平台方的这种需求;而采取“以投代购”模式,平台方成为原始版权人,获得“商品化权”便水到渠成了。
2018年度,腾讯自制剧共35部、版权剧共31部;爱奇艺自制剧共40部,版权剧共39部;优酷自制剧共26部、版权剧共32部。整体上,各大视频网站自制剧势头首度超越版权剧,足见平台方对自制剧的青睐。正如爱奇艺CEO龚宇所说,买来的内容终究是要还的,或许投资才是平台方正确的烧钱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