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14期)

202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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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速递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意见指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对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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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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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日就2022年上半年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统计数据举行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在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等新兴技术领域蓬勃发展,相关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也正在不断增加。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深入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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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发布


2022年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1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调查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专利转移转化状况保持活跃,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持续提升,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效显著,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稳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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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知局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2022年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该《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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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通院发布《区块链基础设施研究报告》


2022年7月20日,中国信通院发布了《区块链基础设施研究报告(2022年)》,中国信通院工业互联网与物联网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刘阳对报告进行了解读。


今年的报告跟踪研究了全球区块链基础设施实践的最新进展,重点对“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框架”“区块链基础设施路径发展态势”“区块链基础设施创新技术方向”“区块链基础设施应用实践”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希望能够有助于产业界和学术界凝聚共识,更好地发挥区块链作为基础设施的作用和功能,为技术和产业变革提供创新动力及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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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通院发布《云计算白皮书(2022年)》


“2022可信云大会”近日在北京召开,会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云计算白皮书(2022年)》。《云计算白皮书(2022年)》称,全球云计算市场增速反弹,我国云计算市场保持高速增长。在新经济的推动下,企业上云用云进入新发展周期,呈现出从资源上云到架构用云、从粗犷使用到精细治理、从功能优先到安全稳定兼顾的发展特点。


《云计算白皮书(2022年)》进一步指出,新周期下,云计算发展重点包括:云原生行业应用快速普及规模化、系统化建设需加强;云服务向算力服务演进,助力算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云上系统稳定性面临挑战,技管结合助力能力提升;云安全聚焦应用新技术理念,迎接上云用云新安全挑战;云计算重塑IT消费模型,云成本优化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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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管理规范》省级地方标准


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处指导下,全国首个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的省级地方标准——《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管理规范》(DB33/T 2511-2022)(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发布,2022年8月5日起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该《规范》旨在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主体责任,实现政府监管模式下的平台自治。《规范》以互联网平台企业“自我优待”“大数据杀熟”、算法滥用、强制“二选一”、资本无序扩张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为研究对象,以发挥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主体责任为出发点,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两个角度,全面梳理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相关风险,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活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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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发布23条意见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2022年7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围绕上海强化“四大功能”、深化“五个中心”建设的战略规划,主动回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和社会关切,重点突出“一个目标、两条主线、三个维度和四项原则”。《意见》第二部分围绕科技创新成果、文化创作成果、商业标识、商业秘密等传统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新兴领域、竞争秩序等特殊领域,明确具体要求;并对对外贸易、互联网经济、展会经济等上海重点产业领域提出针对性的司法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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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欧盟批准《数字市场法》确立在线公平竞争新规则


2022年7月1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以下简称“DMA”),最终批准了公平竞争的数字部门的新规则。在欧洲议会主席和理事会主席相继签署后,DMA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将在六个月后开始适用。此外,理事会指出,《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的临时协议预计将于2022年9月由理事会通过。DMA确保了一个数字化的公平竞争环境,为大型在线平台(“守门人”)确立了明确的权利和规则,并确保没有任何一个平台可以滥用其优势地位。在欧盟层面规范数字市场将创造一个公平和竞争的数字环境,使公司和消费者能够从数字机会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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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工作在加强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管理、提升网络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网络安全服务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现阶段包括检测评估、安全运维、安全咨询和等级保护测评等服务类别。认证规则和认证标志由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意见后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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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1

山东省高院维持长草颜团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畸低赔偿

 点评人:重庆办公室  李逸文 李京举


一、案件介绍及争议焦点


1.简要案情


权利人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二栋公司”)以生产商湖南友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芙公司”)、友芙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铁球以及销售商峄城区益佳益百货商店(以下简称“益佳益商店”)为被告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一审法院查明:被告益佳益商店销售的卡通造型棉花棒棒糖上印有“友芙”商标,该商品的基本形象与十二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长草颜团子1》图案对比几乎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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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草颜团子1》形象如图所示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友芙公司、任铁球、益佳益商店停止侵权行为,友芙公司和任铁球赔偿十二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益佳益商店在1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认为赔偿数额畸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十二栋公司要求更多损害赔偿的请求,维持原判。


3.争议焦点


1)友芙公司、任铁球、益佳益商店是否构成侵权,任铁球个人是否应当承担涉案民事责任;


2)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二、点评分析


1.特殊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体延伸至法定代表人


本案中,友芙公司作为制造该侵权作品的行为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益佳益商店作为销售该侵权作品的行为人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责任,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的规定,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判断标准


1)《著作权法》第54条关于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54条详尽的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顺序,即按照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所得、权利使用费、惩罚性赔偿以及法定赔偿的顺序进行计算。著作权作为私权其侵权救济同样以填平为原则,因此著作权侵权中的损失补偿是第一性的,但是对于故意侵权并且情节严重的,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按照上述赔偿顺序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但这需要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证明标准要求较高。此外,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本案中著作权损害赔偿金额畸低的原因


本案中,对于侵权事实的认定不存在争议,但是一审判决损害赔偿数额畸低却引发争议,造成损害赔偿金额畸低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十二栋公司提交了《十二栋文化授权协议》,内容为十二栋公司授权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在牙刷商品上使用《长草颜团子1》的费用保底费为31.8万元,以证明其著作权价值。但十二栋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否实际履行,且该协议授权的牙刷商品与涉案被诉侵权棒棒糖商品亦无关联性,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二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被侵权遭受的损失数额和友芙公司、任铁球、益佳益商店的违法所得数额。第三,原告在一、二审过程中对主张公证费数额要求相矛盾,且十二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友芙公司、任铁球、益佳益商店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仅支持9000元的经济赔偿。


延伸讨论:商品形象权的域外考察


美国将类似《长草颜团子1》这种虚拟形象权称为“Rights in Characters”,即角色权,美国法对此实行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保护。美国大量判例也表明,卡通角色保护标准并没有文学作品那么苛刻,只要卡通外形相似即可构成侵权。但我国对此类虚拟形象权直接纳入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与普通著作权作品的保护标准相同,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仍待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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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迈瑞MINDARY”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看《商标法》第30条的理解与适用  

 点评人:重庆办公室  李逸文 余梅


一、案件介绍及争议焦点


1.简要案情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50447015号“迈瑞MINDARY”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与第G880309H号商标“MINARY”(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201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0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驳回决定。一审审理中,原告迈瑞公司举示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协议》以排除对他人权利的可能妨害,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评字[2021]第237474号关于第50447015号“迈瑞MINDA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裁判结果


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7732号行政判决并驳回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争议焦点


1)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协议》或同意书是否作为排除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决定性证据;


2)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符合《商标法》第30条所指定的情形。


二、点评分析


1.本案中《共存协议》在商标排除混淆可能性中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1)法益平衡是商标排除混淆可能性的重要考量因素


《商标法》第30条的立法目的有二,第一是为了保护在先或初步审定的商标,避免商标权利之间存在冲突;第二,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性。基于商标的私权属性,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已经使得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消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能表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无恶意“搭便车”的嫌疑。但值得注意的是,《共存协议》是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达成的内部协议,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其仅能以其商标外观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因此,出于对消费者保护这一法律利益的考量,法院更要考虑消费者能否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认定是否产生混淆可能性时要根据双方产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知名度等综合考虑。


2)瑕疵书证的证明效力


对于瑕疵书证而言,由于其存在形式或者内容某一方面的瑕疵,从而使书证原有的真实性、关联性被削弱,其证明力必然会减弱。本案中,迈瑞公司仅凭《共存协议》不足以证明该协议系引证商标权利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共存协议》签字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委托授权,从这一角度来说《共存协议》这一书证基于自身瑕疵,证明力较弱。


2.《商标法》第30条的解读与适用


1)《商标法》第30条的解读


《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条文旨在赋予商标局强制驳回申请的权利,即商标局在审查中只要发现申请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就可以立即驳回在后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该条所述情形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第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存在于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的可能,这里尤其要注意只需判定其具有混淆可能性即可,并不以实际发生混淆为要件。


2)商标局与法院对《商标法》第30条的不同适用


对《商标法》第30条的适用,商标局主要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文字商标审理标准的第15、16条,通过审查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以及是否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来判定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不同于商标局,法院在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时,主要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并且会综合考虑,除了审查商标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外,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等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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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兰鹏 高鹤   责任编辑: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