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3年第5期)

行业新闻速递
国家知产局官网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2023年3月10日,国家知产局官网发布《关于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公告》(以下简称“《指南》”)。按照国务院有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工作要求,推动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实现政务服务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指南》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五方面七十项相关业务作了指引。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持续推进
2023年3月12日,中央网信办发布通知,决定开展为期两月的2023年“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主要任务为:聚焦社交、短视频、网络直播等类型重点平台,针对“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坚决打击,从严处置,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2023年3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2023年“清朗”系列专项活动相关情况作进一步介绍,谈及专项行动将聚焦“自媒体”乱象、网络水军操纵信息内容、规范重点流量环节网络传播秩序等9方面重点问题开展整治。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2023年3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广告绝对化用语,通常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指南》结合广告监管执法实践,围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有关难点、热点问题作出回应,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国家知产局发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
2023年3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以助力构建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利规模、结构、质量的统计监测,满足相关统计需求,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统计支撑,促进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融合发展。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修订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新动能。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江苏省知产局印发《2023年全省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要点》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印发《2023年全省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明确年度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以“扩体系、重质量、优服务、强保护”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全省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力度。《要点》明确四方面重点工作:第一,加强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部署;第二,推进快速协同保护提质增效;第三,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第四,夯实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基础。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北京市知产局印发《2023年北京市区域知识产权工作方案》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印发《2023年北京市区域知识产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结合北京市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和各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从“持续完善顶层设计,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运用体系建设,有效支撑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联动严格保护,持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服务助企纾困,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全链条发展”“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合作,营造良好知识产权环境”五个方面,部署了28项具体工作任务。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浙江省印发《2023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要点》
近日,浙江印发《2023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明确2023年主要工作目标和六大重点任务。《要点》提出,到2023年底,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集成改革纵深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服务能级、保障水平显著提升,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马来西亚总理安瓦尔在博鳌论坛中谈及尖端科技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2023年3月30日,博鳌亚洲论坛2023年年会举行开幕式。论坛理事长潘基文、新加坡总理李显龙、西班牙首相桑切斯、马来西亚总理安瓦尔、科特迪瓦总理阿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格奥尔基耶娃出席并致辞。
马来西亚总理安瓦尔发表“后疫情时代应巩固一带一路合作势头”主题致辞。安瓦尔提及,基于文明马来西亚理念,可从三方面推动团结合作迎挑战,开放包容促发展。其中,第二点为竞争固然有益,但合作更重要。亚洲无法回避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竞争,竞争焦点已从商品和资源转向了尖端科技领域。一方面可以理解各国希望保护知识产权,以便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另一方面也应确保竞争不会导致科技领域的分裂、分化,导致成本激增,阻碍进一步发展。技术竞争应与安全、经济等问题受到同等重视,关于技术竞争的对话应上升到最高级别。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业内案例简评
知产侵权案件中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的方式
点评人:深圳办公室 朱艳云
案情概况:2020年初,英乔公司以驼翁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两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或公开展览,属于现有设计,认定两案被控侵权产品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当庭宣判驳回了英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中,英乔公司就(2020)沪73民初200号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英乔公司未就(2020)沪73民初210号案提起上诉。
后,驼翁公司主张,英乔公司在明知其缺乏正当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径行提起上述诉讼,并以此向驼翁公司的产品经销商(渠道商)发送口头或书面侵权警告,以及在一审败诉后仍然恶意拖延诉讼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以侵权之名行恶意竞争之实,致使驼翁公司为应诉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等成本,同时因“不当维权行为”已严重干扰并影响到驼翁公司相关产品在涉诉期间的正常经销活动,致使驼翁公司遭受了一定可得利益损失和声誉损失,英乔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英乔公司对此则抗辩称其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其所获的两个涉案专利权并非恶意取得,提起侵权诉讼目的并非为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某种非法利益。
一审法院就针对英乔公司是否具有“恶意诉讼”的行为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评析。
一是英乔公司在向驼翁公司提起前述专利侵权案件时是否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从权利基础及英乔公司对该种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进行考量。法院认为,200号案件和210号案件所涉专利虽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但公开日距离申请日时间较短,加之英乔公司经营规模较小,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英乔公司申请相关专利应系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制度认识不足,而非恶意申请专利。其次,英乔公司在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时,具有形式上的权利基础,且评价报告显示相应的权利基础稳定。基于英乔公司本身对专利法的认知程度不高,故判断英乔公司在提起诉讼之时明知其不具有权利基础。
二是乔英公司提起前述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利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法院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从客观角度,法院认为英乔公司提起的两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标的额不高,亦没有申请采取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等严重干扰驼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就客观情况而言,并不具有侵害驼翁公司合法权利的不正当目的。从主观角度,由于相关专利侵权案件系当庭宣判,英乔公司并无合理时间就撤诉与否向法庭明确答复。就主观角度而言,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英乔公司在已知其权利基础不稳定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拖延诉讼达到侵害驼翁公司合法权利的不正当目的。
故一审法院认定英乔公司提起相关专利侵权诉讼并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对“恶意诉讼”的上述分析,并重点论述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可归责的过错方面,相较于一般侵权纠纷中的过错认定有更严格的标准,即恶意。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评析:
正当维权或是恶意诉讼?专利侵权案件中,确有部分权利人因自身对专利的认识不足或确存有打压竞争对手的原因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不管其真实意图如何,由此而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均会致被诉方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故在前诉完结后部分被诉方会选择向诉方提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而在案件中如何判断对方前诉是否是“恶意诉讼”,本案判决提供了判断方式,即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前诉讼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可从前诉人自身对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进行考量等方面;二是前诉人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利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具体可从前诉在客观方面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前诉人主观方面是否有明知不正当诉讼而故意提起前诉的恶意。
北京知产法院审结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纠纷,认定大量抓取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人:深圳办公室 刘珊珊
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微播公司诉称,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搬运、抓取由其所处理的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之数据在刷宝App传播,其中包括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余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证明创锐公司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创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创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为涉案短视频、用户信息及评论等数据集合资源,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应由微播公司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二为创锐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焦点一,第一,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具备数据集合属性,构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对微播公司具有独立商业价值。第二,微播公司使用抖音平台整体短视频区别于使用单一视频内容产生的经济价值,对涉案短视频集合予以整体保护。第三,因数据集合在内容选择、编排上不具独创性,不构成汇编作品;但其为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内容可单独检索且具有独立价值,故构成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
针对焦点二,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实际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搬运、抓取抖音App中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微播公司所享有的竞争资源、削弱后者市场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福利、破坏短视频行业市场秩序。创锐公司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认可了微播公司在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过程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得到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应受法律保护,亦认可以该数据集合之规模集聚效应获取的巨大经济效益和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争优势;在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专门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应给予案涉非独创性数据集合整体保护,且此种保护并不影响单一短视频创作者行使其在著作权法上所享有的权利;进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创锐公司大量抓取平台数据集合实质性内容、攫取对方竞争资源之行为所造成损害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所获之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审结意味着首例认定大量抓取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已出现,为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指明了维权路径,也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规范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提供了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