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税法资讯(2023年第6期)

一
税收政策动态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2023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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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3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印发关于《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3〕2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优化小微经营主体税费服务,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走深走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行动内容包括“提质效”——聚焦办事便利,主动靠前服务,提升服务效能,强化政策落实,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减负增益,激发成长活力。“强赋能”——聚焦要素支持,强化融资保障,发挥纳税信用正向引导作用,拓展渠道推进产业链、供应链补强,助力小微经营主体纾困解难,蓄足发展动能。“促升级”——聚焦重点行业,扶持重点群体,支持创新发展,深化梯度培育,助力小微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增添远航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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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2023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为推动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所需所盼,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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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23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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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务处罚案例
税务部门公布5起未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案例
2023年5月17日,税务部门公布5起未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案例。具体如下:案例1:虚假宣传误导退税。深圳市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姜某某存在虚假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案例2:冒用纳税人身份信息。湖北纳税人王某在办理2022年度个税汇算时发现,有一家从未任职的单位在2022年累计给自己办理了金额较大的工资薪金扣缴申报,怀疑该单位冒用自己身份,并在个人所得税APP发起了异议申诉。案例3:虚假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甘肃省白银市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中学王某某、杜某等多名教师在办理汇算时错误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案例4:虚假填报捐赠扣除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江苏省苏州市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数据分析时发现,纳税人吴某存在虚假填报捐赠扣除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案例5:虚报免税收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甘某某存在虚假填报免税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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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向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国税总局官网2023年5月26日税案通报显示,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向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经查,犯罪团伙控制某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上游互联网平台企业虚构业务,向医药生产企业虚开品目为信息服务、市场推广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3872份,价税合计金额3.53亿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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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国税总局官网2023年5月26日税案通报显示,为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助力稳外贸促发展,浙江省湖州市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湖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外贸型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外贸型出口企业,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销售合同、虚假收汇、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湖州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2656.48万元,不予退税415.05万元。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杨某某等8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5年至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913万元。浙江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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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相关动态
4月份全国新办涉税经营主体148万户
2023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3年4月到税务部门新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办涉税经营主体")148万户,同比增长28.8%。分类型看,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新办71万户和75.9万户,同比分别增长25.6%和33.6%,其他新办涉税经营主体1.1万户,同比下降31.8%。分产业看,第一、二、三产业的新办涉税经营主体分别为4.6万户、17.4万户和126万户,同比分别增长39.3%、12.1%和31.1%。分行业看,20个行业门类中,17个行业新办涉税经营主体数量同比正增长,其中,交通运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增长较快,同比分别增长124.2%、58.4%和45.9%;制造业同比增长4.6%。分经济类型看,民营经济新办涉税经营主体146.4万户,同比增长28.7%;外资经济新办涉税经营主体0.6万户,同比增长87.9%;国有和集体经济新办涉税经营主体1万户,同比增长17.5%。分地区看,东、中、西部新办涉税经营主体分别为70.3万户、35.3万户和42.4万户,同比分别增长32.8%、25.4%和25.2%。截至2023年4月底,全国涉税经营主体共8615.5万户,同比增长7.4%。其中,前4个月领用发票、有收入申报的活跃涉税经营主体6045.9万户,同比增长4.6%,占全部涉税经营主体的70.2%,税收活跃度超7成。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扎实开展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强化理论学习指导发展实践,以深化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发展难题,不折不扣落实好延续和优化实施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抓深抓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三批62条服务措施的落地,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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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3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黄运在国家税务总局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表示,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同志为组长的税务总局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紧紧锚定主题教育目标要求,围绕落实主题教育重点措施,细化7大类22个方面111项任务,构建以上率下抓推动、表单集成抓统筹、巡回指导抓督进、综合监督抓纪律、创优建功抓绩效、宣传引导抓氛围,以及强机关带系统、强党建促业务、强教育铸铁军的“六抓三强保落实”的工作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荣海楼表示,今年以来,税务部门结合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两批延续优化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及相关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经营主体。今年1-4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4689亿元。其中,两批延续优化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3083亿元,其他政策如增值税留抵退税等1606亿元,有力减轻了经营主体负担。分政策看,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新增减税1038亿元,惠及2211万户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新增减税400亿元,惠及483万户纳税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新增降费521亿元,惠及1434万户缴费人;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政策新增减税473亿元,惠及412万户纳税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增减税290亿元,惠及166万辆汽车的购买者。分经济类型看,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内的民营经济纳税人缴费人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超过3393亿元,占比超七成,受益最大。在民营经济各行业中,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占比最多,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629亿元,占比48%。在民营经济各类主体中,小微企业优惠力度最大,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958亿元,占比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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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务政策解读
2023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具体内容如下:
1.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4.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5.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6.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您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7.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今后开具发票时,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可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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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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