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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税法资讯(2026年第7期)

2026-08-04


新规速递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1)合并、分立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新规


合计持股超过50%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居民股东与各方就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该部分股东持有的股权及相应资产、负债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其余股东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2)一般性处理计税基础选择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部分,可选择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起分10年均匀摊销扣除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特殊处理的股东限制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日持股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须达成一致,且在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违反者调整税务处理。其他股东转让导致合计持股低于50%的,亦不得适用特殊处理。


(4)股东类型


被合并(分立)企业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


(5)适用范围


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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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以下简称"21号公告")。21号公告以“实质重于形式”为核心理念,不看信托法律文件、名义持有人、受益人身份,只判断资产实际出资方、控制权、经济利益归属。核心规则可概括为:


(1) 全生命周期征税。设立环节——居民个人装入财产,按“财产转让所得”(20%)就增值部分纳税,完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市场价值。存续环节——居民个人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须按年申报纳税(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所得不得互抵,管理费不得扣除。终止环节——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2) 穿透认定。个人通过他人转移财产但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装入;非居民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装入。


(3) 存量信托90天补报窗口。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日(2026年7月24日)期间装入财产未缴税的,以及2026年1月1日前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须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即2026年10月22日前)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设立超3年的不再追征装入环节税款,但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追征期可达5年。


(4) 特别提示。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可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终止等环节缴税困难的,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依法抵免。


21号公告首次系统性填补离岸信托个税规则空白,宣告依托离岸架构隐匿资产、递延纳税的操作路径全面封堵。该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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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落实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作出具体规定。15号公告与21号公告形成“实体+程序”的完整制度。


(1)主管税务机关。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按以下顺序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与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企业所在地;境内财产所在地:无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与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境内经常居住地:既无境内企业也无境内财产的,按经常居住地确定。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由税务部门最终确


(2)各环节申报时限。


i. 设立装入:居民个人装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非居民个人装入次月15日内申报。


ii. 存续期间:装入信托的居民个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收益申报纳税。


iii. 分配环节:非居民个人信托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的,居民个人取得分配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


iv. 信托终止:居民个人装入的,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非居民个人装入的,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


v. 身份变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转为非居民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


(3)报送资料。居民个人申报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及信托财务报表等。首次申报还需附报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信息等。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4)分期缴税。终止等环节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须在申报期结束前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


(5)办税渠道。目前可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还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6)施行日期。自2026年7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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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19号公告,对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作出调整。公告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正常征收车船税。同时,公告废止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的相关条款。该公告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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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6〕37号)


为落实落细《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措施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6年第74号),进一步便利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服务、规范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13日发布税总货劳发〔2026〕37号通知,从五个方面对离境退税工作作出明确。


一是落实离境退税无纸化办理,实现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退税物品销售发票的电子信息在线流转,支持购物开单、海关验核、代理机构审核、税务结算各环节无纸化办理。


二是优化“即买即退”办理流程,自2026年9月1日起,支持代理机构在退税商店开单后线上审核退税,实现“即买即退”异地通办。


三是推进网上商店离境退税试点,支持具备乐企平台对接能力的退税商店通过线上方式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各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选取1至2家试点商店开展试点。


四是推广全国离境退税服务码,依托已上线的离境退税信息录入二维码,拓展形成全国通用服务码,支持境外旅客扫码录入信息、在线查看申请单、发票、办理进度及资金退付情况。


五是强化离境退税风险防控,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控,对参与或组织套代购、走私回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退税商店,一经发现终止其备案资格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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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16日联合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对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政策作出调整。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上述电池产品税率提高至4%。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光伏电池税率提高至4%。同时,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公告还明确,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纳税人应在首次申报减免税前取得检测机构(持有CMA证书)出具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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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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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就《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此前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已先后统一区域内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全国层面统一奠定了基础。《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应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同时明确了“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和集体审议程序、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以及动态调整裁量基准的要求。


《公告》包含《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和《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两个附件。“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8项行政处罚事项并规定具体适用条件。裁量基准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纳税担保、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涉税信息报送等9类66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明确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此次制定的裁量基准有三个特点:一是统一体例结构,逐项列明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裁量阶次总体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阶次;二是统一基准内容,综合选择关联度高的裁量因素进行合理组合;三是防止“一刀切”,充分运用“定额+幅度”方式设置处罚标准,为个案处理留有合理裁量空间。


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8月13日,公众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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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2026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围绕“坚持以习近平党建思想为指引深入扎实开展学习教育 以正确政绩观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为全国税务系统党员干部讲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胡静林强调,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全国税务系统要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正确政绩观在税务系统落地生根。要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开票经济”及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倾力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坚持为民造福,高水平引导合规遵从,高质效解决税费诉求,高标准优化营商环境,持续为基层减负明责赋能;要紧扣科学决策,坚持遵循规律、实事求是,立足当下、着眼长远;要务求真抓实干,坚守法治正道,深化强基固本,全力确保在征税收费、合规管理、深化改革、管党治党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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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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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许静婉偷税案件


2021年至2023年,网络主播许静婉在网络平台从事直播带货经营活动。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许静婉在多个平台开展直播带货,其账号粉丝关注量合计超过600万,直播间热度较高,名下账号橱窗中展示商品单价数百元、单件商品销量数百件,但其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极少,与带货流量水平极不匹配。同时,税务部门查询其相关经营主体的纳税申报数据,发现其负责带货的两家网店自成立以来各类税费申报数据均为0,与公开信息显示的网店销售规模不匹配,且许静婉名下个人独资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有过房屋租金、水电费等支出记录,且名下无关联社保缴纳人员,从未真正进行经营活动。


基于此,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许静婉名下个人独资企业2021年至2022年期间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的收入,实为许静婉个人劳务报酬,属于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经查,许静婉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313.45万元。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31.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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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郭晓峰偷税案件


2021年至2024年,网络主播郭晓峰在网络平台从事网络直播带货。税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线索发现,郭晓峰在某直播平台粉丝量高达240万,橱窗展示商品200余件,销售量累计达百万单,但其2021年至2024年期间每年申报收入不足10万元,4年间缴纳税款合计仅有1.35万元,平台销售数据与申报数据形成巨大差异。基于此,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依法开展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查询郭晓峰在某直播平台的资金结算数据,发现其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平台结算直播带货佣金高达数百万元。经核实,郭晓峰私人账户中有多笔大额收款记录,平台实际支付佣金时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5年11月,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逐笔核实收入来源认定,2021年至2024年,郭晓峰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97.74万元,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0.9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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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春楠亲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2021年至2023年,北京春楠亲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妆造培训等业务,并在平台线上进行引流。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春生在业内知名度较高,其个人及相关公司在各大平台账号粉丝量超300万,所发布视频热度较高、累计获赞量超千万,然而该公司三年申报纳税额仅为45.02万元,“高热度、低申报”的异常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检查人员进一步梳理该公司运营模式,发现其线上平台账号并不直接开展课程报名和授课服务,而是通过账号提供的报名链接引导客户登记信息后根据短信提示报名,存在引流至私域售课的方式。基于此,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依法开展立案检查。


经查,该公司课程顾问在客户表达报名意愿后,会告知需直接向某个人账户转账“锁定名额”方可优先安排线下课程。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公司对公账户流水未发现明显异常,遂将调查范围扩大至法定代表人修桂芳、实际控制人李春生及其关联方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逐条梳理分析发现,2021年至2023年期间,修桂芳第三方平台私人账户收到多笔来自全国各地的个人转账款项,交易备注中频繁出现“课程费”“培训费”等字样,检查人员逐笔核对共锁定170余笔此类款项,涉及金额高达306万元。检查人员进一步取得学员缴费记录、培训签到表、结业证书等证据资料,确认私人账户接受的转账款项为客户报名费用。


2025年11月,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2021年至2023年,北京春楠亲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平台线上引流、使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04.88万元,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0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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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本税收简报目的仅为帮助大家了解税收法规及/或该领域重大事件的动态和发展。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我们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如您希望获得专业意见,请向我们的税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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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本期编辑成员:陶姗、徐仲锋、涂大地、缐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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