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使用体现货物自身功能属性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案件情况
A公司系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XX年X月,A公司代理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液晶彩电一批。经深圳蛇口海关查验,该批货物包装箱上除自身标有商标外,在具体功能接口旁边还标有HDMI标识。该标识系HDMI许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在海关总署备案。A公司的该出口行为因涉嫌侵犯权利人HDMI许可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HDMI商标专用权被深圳蛇口海关处以没收全部涉案货物并处人民币65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因前述行政处罚,A公司的企业管理类别也被降低一个等级,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查验率变高,严重影响了A公司的进出口效率。
A公司对蛇口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深圳海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HDMI系注册商标且已在海关总署备案,那么A公司在出口货物的包装箱上使用HDMI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法律意见
作为A公司行政复议程序的代理人,笔者主要从涉案货物上标识“HDMI”的含义和标识的位置、字体大小、使用形式等角度入手,围绕HDMI标识体现的是货物的功能属性,即该标识非突出使用、非单独使用,不属于商标法上“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等内容发表复议和听证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A公司在出口货物包装箱上的货物功能标识区使用HDMI标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A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从HDMI本身的含义看,HDMI是由英文“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各单词的首字母组合而成,直译成汉语即为“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并且HDMI作为一种可以同时传送音频和影音信号标准,普遍应用于机顶盒、DVD播放机、个人电脑、电视游乐器、综合扩大机、数字音响与电视机等设备上,其功能性也被一般公众所知晓。
其次,涉案货物包装箱上有自己独立的注册商标即B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且出现在显著位置;而HDMI标识与其他货物功能标识“AVIN/HDMI” “VGA/VGA Audio/YPBPR”和“USB/EARPHONES/ANT”则出现在包装箱左下角的货物功能区域的位置,非显著位置,且HDMI标识所用的字体与注册商标字体相比也较小,故本案货物包装箱上的HDMI注册商标标识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混淆。
最后,HDMI并未单独出现在涉案货物包装箱上,而是以“AV IN/HDMI”的形式与其他表示配置标准或功能的标识一并出现,且AVIN是“Audio Video In”的英文字母首字母缩写,有“音频视频输入”之意。HDMI是在此处仅体现的是一种音频视频的输入功能,与包装箱左下角及侧面的其他标识一样,直接表示的是涉案货物的一种配置标准或功能。
因此,在涉案货物包装箱有其自己的专用商标并处于显著位置的情况下,在货物包装箱上非单独、非突出使用HDMI标识而只作为货物功能的标识,体现涉案货物具有HDMI即“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的这种配置标准或功能,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综上,A公司虽在出口货物包装箱上的货物功能标示区使用HDMI标识,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A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最终结果
深圳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深圳蛇口海关对A公司作出的没收全部涉案货物并处人民币6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而A公司的企业管理等级自然也恢复至原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