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6期)

2021-04-15

行业新闻速递

国知局等: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4月1日,国知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其中,《意见》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鼓励科研组织立足战略发展需求,结合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制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合理利用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协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途径,优先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具有领先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申请国外专利,做好海外商标保护,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详情请见: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4/1/art_75_158160.html


国知局部署开展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近日,国知局发布通知,自4月20日至26日开展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其中,通知提出,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引导公众严格保护和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探索通过更多接地气、聚人气、有温度的宣传方式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普及活动,大力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详情请见: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3/26/art_75_158066.html


海南自贸港知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4月6日消息,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对涉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职责、管理服务、风险防范、执法惩处等作了规定。明确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营商环境和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条例》提出,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本省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推动海南成为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优选之地。

详情请见:

https://amr.hainan.gov.cn/szscqj/xxgk/tzgg/202103/t20210323_2952575.html


利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4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2021年第10号公告,明确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公告》明确,对少数民族文字等6种出版物及《公告》附件1中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对附件2的报纸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及附件3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详情请见: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4/t20210407_3682306.htm


工信部:适老版APP禁广告弹窗 网站需提供特大字体

工信部4月7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互联网网站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和《移动互联网应用(APP)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明确适老版界面、单独的适老版APP中严禁出现广告弹窗。

工信部还要求,APP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时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以保障老年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详情请见: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4/07/c_1127302897.htm


两部门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先许可后使用

近日,国家版权局、文旅部公布《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指出,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坚持卡拉OK领域“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坚持“先许可后使用”原则。

其中,《通知》明确,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先许可后使用”原则,与音集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合法使用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以音集协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关作品。

详情请见:

http://zwgk.mct.gov.cn/zfxxgkml/scgl/202104/t20210409_923630.html


国知局同意开展国家知产国际合作基地(北京)建设试点

4月9日,国知局办公室公布批复,同意北京市知产局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北京)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批复要求,积极协调整合国际合作资源,稳步推进建设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国际合作工作体系,更好地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整体工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详情请见: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4/9/art_75_158275.html


业内案例简评

·“乐拼 ”恶意模仿“乐高”,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判赔3000万     点评人:张樱山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最终认定“乐拼”生产厂商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程度恶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

本案一审判赔300万,二审则全额支持。本案的定性没有过多争议,关注的焦点应在两审赔偿数额的差距。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起,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复制乐高玩具,生产出大量含有“乐拼”中文及英文字样系列标识的玩具产品,其中多款标识侵犯了“乐高”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一个商标名称与乐高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美致公司等三被告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广东高院二审则着重从侵权时间、获利情况、侵权情节以及主观恶意等方面进行调查,美致公司侵权持续时间四年之久、侵害乐高公司8个注册商标和1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名称。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指使他人注册系列侵权商标,组织工厂进行生产,通过在美致二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览会、代理商经营场所等实地陈列和大量销售,还通过邮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发展代理商等多个渠道进行宣传、销售,仅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美致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3.3亿元,另依据浙江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乐拼”商品销售数据,可合理推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亿元。因此,美致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改判“乐拼”赔偿“乐高”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率土之滨》全国首例游戏模拟器侵权案二审宣判                 点评人:邵茜

2021年3月31日,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游戏模拟器”案迎来二审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及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陌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作出的“千陌公司分别因侵犯文字作品行为赔偿网易雷火公司50万元、因侵犯美术作品行为赔偿网易雷火公司100万元,《率土模拟器》模拟《率土之滨》对战系统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中,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三国类开荒战法游戏规则创作而形成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文字作品。“率土之滨”154 副卡牌角色图片制作精美、风格典雅,具有较高的审美意义,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网易雷火指控“率土模拟器”著作权侵权成立,某科技公司赔偿150万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游戏功能的实质是游戏的规则式玩法,属于思想范畴,对于作为消费者的玩家而言,通过“率土模拟器”掌握游戏的规律,实现了对游戏时间一定程度的控制,很难说是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故无法认定网易雷火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到法律所承认的损害;“率土模拟器”虽客观上存在对游戏功能的干扰,但游戏功能并不像作品或发明专利一样受到专有权利的保护,且此类干扰是所有提供游戏经验、攻略、技巧的行为都具有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也不能认定某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近年来关于游戏侵权的争议频频发生,游戏业态的迅速发展使得新事物、新矛盾不断涌现,过度保护可能有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并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保护不足可能会打击权利人创新的积极性、损害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对权利人进行有效地保护并在游戏用户、权利人、技术创新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之间寻找平衡,是目前司法实践遇到并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