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10期)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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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速递

1.广电总局:经纪人员不得雇佣营销号发布拉踩引战等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首份不予受理裁定

日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出具首份不予受理裁定。

5月5日,从事纸制品技术开发、纸制品卫生用品制造、加工等业务的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主张北京某银行及其支行等关联公司违法出售假冒该公司生产的纸抽产品,侵害了该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起诉人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商标专用权使用损失暂定6216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

3.信安标委就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征求意见

5月26日,信安标委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7月25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编制程序、具体内容、发布形式,增加隐私协议的可读性、透明性,以及处理隐私协议相关的争议纠纷等方面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隐私协议应至少包括适用范围、摘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则、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则、隐私协议更新的规则等,并提供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

4.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落户深圳前海最高可获200万元支持

5月24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提出,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止,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境内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合作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一次性200万元的落户支持。

5.北京知产法院发布全新网上立案指南

日前,针对疫情反复,新冠疫情防控等导致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全新的网上立案指南。

据了解,截至目前,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上立案的入口一共有四个,除了最常用的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以外,还有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北京分平台(原“移动微法院”)和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此外还有专门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立案和行政案件涉外预登记提供的入口——京知在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发布

5月25日,最高法网站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形成较为完备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标准体系。

《意见》包括7部分32条内容,明确了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总体要求及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提出区块链技术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协同能力、服务经济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典型场景应用方向,明确区块链应用保障措施。

7.北京市开展2022年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试点工作

5月18日,北京市知产局发布了《开展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此次试点工作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北京市海外出口业务较多的企业群体。《通知》还明确,此次试点投保企业要求:试点投保企业依法设立,注册地址在本市;试点投保企业依法经营,近2年无违法记录,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投保产品为试点投保企业保险期间内海外销售的产品,保险公司不承保已知潜在诉讼产品;试点投保企业需按申报要求提供相关企业问询表。

8.北京市拟规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

5月5日,北京市知产局发布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6月4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鼓励支持北京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现有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内积极探索开展信息分析、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按需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以及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9.上海:开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

5月20日,上海市知产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外开放,助力建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同意在浦东新区和漕河泾开发区范围内,开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

10.浙江省首个数据资源法庭揭牌设立

5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数据资源法庭正式揭牌设立。

据数据资源法庭庭长陈伟克介绍,数据资源法庭具体案件管辖范围包括:严重侵害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以及数据监管职务犯罪相关案件;不当侵害包括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在内的与数据资源权益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和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网络不正当竞争和数据资源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数据资源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等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业内案例简评

1.主播擅播《琅琊榜》,虎牙直播被判侵权    点评人:张樱山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虎牙直播平台播放剧集作品被诉侵权案。因认为虎牙直播平台擅自以直播形式向公众提供影视剧《琅琊榜》的行为,侵害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奇艺公司将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虎牙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3万元。虎牙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案中,虎牙公司辩称,虎牙直播平台仅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且已经采取了包括设置投诉渠道等相关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先注意义务。虎牙直播平台用户量大,直播行为具有随意性和即时性,虎牙公司难以注意到主播对涉案作品直播的行为。虎牙公司未对涉案直播间进行推荐和编辑,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亦及时封禁了主播帐号,履行了事后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行为系主播通过虎牙直播平台,采用直播的方式将涉案作品呈现给公众。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主播直播涉案作品已获得相关授权,故该主播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本案的关键是,虎牙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虎牙直播平台上设置了“一起看”频道,且属于热门分类。通常情况下,主播一般不可能提供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影视作品,此类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也不可能准许一般网络用户予以传播,故虎牙公司应对该频道下主播行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次,该频道内还有电影、电视剧、综艺等分类。涉案直播间位于“一起看”频道首页内,处于可被明显感知的位置,该直播间近一个月连续、多次、长期直播涉案作品相关剧集,且关注数量和人气量数十万,虎牙公司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的涉案行为。第三,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直播间名字中虽未标注“琅琊榜”,但包含了涉案作品的知名主角名。因此,虎牙公司应对此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虎牙公司在具备合理理由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直播涉案作品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制止涉案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践中,因主播未获授权直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引发的纠纷案件频发,本案即是此类纠纷中的典型案件。


2.抄袭他人网站页面,法院认定侵权  点评人:岳雅琦

基本案情:W公司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整合营销传播公司,W公司发现,Z公司经营的网站抄袭、盗用了W公司门户网站的绝大部分页面编排设计,同时直接使用了W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四张摄影作品及一张美术作品,并且还出现了W公司的名称及同款客户展示墙,已经造成W公司客户认知混淆,故而W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Z公司诉至法院。被告Z公司辩称,涉案网站为原项目负责人超越授权私下自费委托第三人制作,系原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被告对此并不知情也不认可,涉案网站目前已关停,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

1.原告公司网页构成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网页中包含公司介绍、服务介绍、最新作品、品牌客户、新闻动态等图文介绍,网页中包含了文字、图片等信息材料。其中的单个元素可能是常用设计元素,但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该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故原告对涉案网站首页等多个页面构成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2.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原告网站上线后,即处于公开的状态,他方具备接触的可能性。经比对,被告网站与原告网站的6个页面中的文字、图片的摆放位置、比例、标题内容等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经过比对原被告双方网站源代码发现,被告多处、多次高度引用了原告的网页源代码,故应认定被告网页已经实质性侵犯了原告网页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将与原告网站首页实质性相似的页面置于互联网中,已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对于原告单独就四张摄影作品及一幅美术作品主张被告侵犯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原告提供的作品原件、原创作人的声明、原始下载出处及手绘作品的原素描线稿和完成稿,足以证实原告著作权人身份。被告在侵权网站中不同层级的网页上,直接或经过编辑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且使该五部作品可被公众获取,已单独构成了对前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3.关于侵权损失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酌定:一是涉案侵权网页数量,二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三是原告为其网站付出的成本或被告从市场正常购买同类水准设计服务时需支付的合理报酬。

4.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与被告经营业务的现实范围虽然并不高度交叉覆盖,但原告证据显示,被告在抄袭原告网页时,在部分网页的相同位置除了比照原告网页进行版面设计,还保存了原告的公司名称、logo。由于原被告网页外观和内容存在高度相似性,当第三方查看被告涉案网页时,极可能引发访问人对二者存在关联企业或授权经营等特定关系的相关联想。

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页置顶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及商业混淆行为予以公开说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6390元。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被告在上诉期内即主动履行判决责任,目前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认为,本案共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事实,即网页设计编排整体构成的汇编作品、摄影及美术作品分别被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被告行为对原告商业形象造成的混淆侵害触及不正当竞争。摄影及美术作品的被侵权事实比较容易认定,而网页整体设计构成的汇编作品被侵害,相对而言具有一定隐蔽性。对于被告行为对原告商业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用户认知混淆情况,法院认为有必要由被告公开事情原委向公众说明,故而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对于损失赔偿,法院以原告对外曾签署并履行的网站服务合同为基准,比对了涉案侵权使用行为与在先商业服务实施细节的异同之处,剔除了不予比照适用的部分后,以实际发生且有票据支持的相同服务内容,认定了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有可能招致的损失,并作出了相应赔偿裁判。判决作出后,被告第一时间联系法院主动要求履行,原告向法院表示感谢,体现了胜败皆服的良好社会效果。


关于我们

浩天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在创始合伙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马晓刚律师的带领下,浩天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浩天律师见证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信任,成为该领域杰出的法律团队。此外,浩天知识产权律师还经常应邀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和各种疑难问题研讨会。浩天因擅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方案,以及在前沿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突出业绩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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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张樱山   责任编辑:岳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