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7期)

行业新闻速递
1.国知局印发2022年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工作要点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2022年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提出,要全面拓展运用促进业务。鼓励有条件的窗口积极参与地方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充分利用窗口服务空间和网站等载体,参与组织公益性对接、政策宣讲等各类活动,配合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更好发挥窗口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的作用。
2.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4月11日,最高法发布了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九例,包括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征信记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等。其中,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立足于数字经济发展新赛道,通过揭示竞价排名广告的商业逻辑,明确他人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通过“蹭热点”“傍名牌”等方式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
3.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2022年算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4月8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清朗·2022年算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初。《通知》还要求,要深入排查整改互联网企业平台算法安全问题,评估算法安全能力,重点检查具有较强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大型网站、平台及产品,督促企业利用算法加大正能量传播、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整治算法滥用乱象、积极开展算法备案,推动算法综合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4.上海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日前,上海市知产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了“十四五”期间上海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17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在完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方面,《意见》明确,要汇聚现有知识产权政务、信息、运营、法律、金融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产品,打造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一窗口统办、一平台交易、一链条保护、一站式管理、一体化服务、一键式咨询”的综合管理服务网络平台。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某针纺制品公司在“纺织品毛巾、浴巾”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舒服佳”商标构成对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的复制、摹仿,判决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其“舒服佳”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二审法院亦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本案是一起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件。关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考虑以下要件:第一,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状态;第二,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第三,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同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通常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显著性强和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要给予其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
6.广东发布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重复、恶意侵权将从重处罚
近日,广东人大网发布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条例》还提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开展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7.五部门拟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
4月1日,文旅部公布《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4月11日。《通知》,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明确经营底线红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明确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剧本娱乐活动”。文旅行政部门采取告知性备案的方式将其纳入监管视野。同时,《通知》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坚守的内容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等底线红线要求。
8.《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文发布
3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在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司法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诉讼费。
9.最高法修改民诉法司法解释
4月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10.国知局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近日,国知局发布了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案例共三件,包括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复侵犯“三维包装机的传动机构”专利权案、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案。
业内案例简评
1.有瑕疵的证据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点评人:张樱山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瑕疵证据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案件。原告北京科鲁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鲁迪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是由商标撤销案件所引起。
本案中,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北京科鲁迪公司申请注册的第6765071号“科鲁迪CLOODI”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在“卫生器械和设备;暖器;水龙头”等商品在2014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已进行了商业意义上的实际使用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北京科鲁迪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诉称诉争商标“科鲁迪CLOODI”商标自申请注册至今就一直持续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熟知,有着良好的经营业绩。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鉴于原告的经营模式以及产品特点,故本案审理焦点之一在于瑕疵证据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北京知产法院认为:
1.虽然诉争商标“科鲁迪CLOODI”由中文及字母组合构成,但对中国相关公众而言,中文“科鲁迪”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在本案涉及的合同文本中仅使用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文“科鲁迪”,符合商业习惯和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读规律。并且,原告提供的《代销商品采购合同确认书》 等书面材料能够证明原告北京科鲁迪公司与产品代理商之间存在销售科鲁迪品牌产品的合作关系。
2.因原告大部分产品为小件商品,在销售记录过程中详细明细较为复杂繁琐,故对于北京科鲁迪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显示的型号与销售发票、自制清单显示的型号不完全对应的情况,可以视为在销售小件商品过程中便于书写记录的通用做法。由于北京科鲁迪公司每月销售产品数量较多,且在记录过程中仅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故对于北京科鲁迪公司提交的发票金额与汇款凭证金额存在较小差额的情况,可视为在统计总金额过程中正常的四舍五入造成的差额。因此对北京科鲁迪公司对诉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予以认可。
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未仅仅因为证据材料本身的瑕疵就认定诉争商标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是从立法本意出发: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意并非是对商标权人的惩罚,而是为了鼓励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了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2.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 点评人:岳雅琦
本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案情为:青岛啤酒(荣成)有限公司向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威海某公司长期使用回收的瓶颈处标有其已经注册商标的“青岛啤酒”(第1304176号)、“TSINGTAO”(第1351701号)浮雕文字的旧酒瓶作为自己的啤酒容器,尽管根据国家资源循环利用政策和行业惯例,允许对玻璃容器回收再利用,但威海某公司在使用旧酒瓶过程中没有对瓶颈上“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的行为仍然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涉及回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容器进行重新灌装销售过程中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问题,回收他人容器再利用往往存在着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可能,因此如果不对容器上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有效遮挡,极易导致混淆,使得相关商品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或商品生产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给商标注册权人带来损害。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认为威海某公司的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解决了对利用回收瓶罐重新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但未对原商标标识进行有效遮挡行为的定性问题,对于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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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马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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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张樱山 责任编辑:岳雅琦